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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上运输保险合同条款的国际商法规定

时间:2023-08-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我国对外贸易中,进出口货物运输保险一般都采用中国保险条款。因此,我们在下面主要对我国海洋运输保险条款和协会保险条款进行介绍。中国人民保险公司1981年1月1日修订的《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共分5条,分别是责任范围、除外责任、责任起讫、被保险人义务、索赔期限。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中规定,“仓至仓”条款包括以下内容。

中国海上运输保险合同条款的国际商法规定

在我国对外贸易中,进出口货物运输保险一般都采用中国保险条款。但有时在出口中应进口方的要求,也使用国际上通用伦敦保险协会货物条款(简称协会货物条款)或对方国家的条款。应该说,协会货物条款在国际保险市场上应用十分广泛,在全世界范围内约有2/3的国家,在发展中国家中约有3/4的国家都在采用它。因此,我们在下面主要对我国海洋运输保险条款和协会保险条款进行介绍。

我国海洋运输保险的险种习惯上分为基本险、附加险及专门险。

(一)海运货物保险基本险

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险别,按照能否单独投保来划分,可以分为基本险和附加险两类。基本险所承保的主要是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和费用。基本险也称主险,是可以单独投保的险种。同国际保险市场的习惯做法一样,我国海洋运输保险的基本险分为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三种。中国人民保险公司1981年1月1日修订的《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共分5条,分别是责任范围、除外责任、责任起讫、被保险人义务、索赔期限。

1.责任范围

1)平安险

平安险(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FPA)原文的含义是“单独海损不赔”。“平安险”一词是我国保险业的习惯叫法,沿用已久。平安险的承保责任范围包括以下八个方面。

(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在运输途中”指的是货物的整个运输过程,包括在各种运输工具和各种储存处所存放期间。“整批货物”通常是指保险单上载明的全部货物,但被保险货物若用驳船运往或运离海轮的,则可将每一驳船所装载的货物视为一个整批,只要驳船的货物全部灭失,也视为全损。被保险人在发生推定全损而要求赔偿时,须将受损货物及其权利委付给保险公司。

(2)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3)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等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4)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货物整体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5)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6)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和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7)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8)运输合同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从上述介绍我们不难看出,平安险对于自然灾害所造成的单独海损不赔,但对于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单独海损则负赔偿责任。所以,平安险负责赔偿的范围包括自然灾害引起的全损和意外事故引起的全损或部分损失。

2)水渍险

水渍险(with particular average,WPA,WA)也是我国保险业沿用已久的名称,其原文的含义是单独海损赔偿。它承保的责任范围包括以下方面。

(1)平安险所承保的全部责任。

(2)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损失。

不难看出,水渍险承保的责任范围包括海上风险(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全部损失(实际全损或推定全损)和部分损失(单独海损或共同海损)。

3)一切险

一切险(all risks)的责任范围,除包括平安险和水渍险的责任外,还包括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即一切险是平安险、水渍险和一般附加险的总和。

2.除外责任

除外责任是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的风险范围。保险条款中之所以在责任范围以外再规定除外责任,主要是为了分清保险人、被保险人、发货人和承运人等有关方面对损失应负的责任,使保险人的赔偿责任更为明确。

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对除外责任的规定包括以下各项。

(1)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2)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3)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缺所造成的损失。

(4)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造成的损失或费用。

(5)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和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3.责任起讫

责任起讫也称保险责任期间或保险责任期限,是指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起讫时限。由于海运货物保险是对特定航程中货物的保险,因而海运货物的保险期限一般没有固定、具体的起讫日期。同国际保险市场的习惯做法一样,我国海运货物基本险的保险期限一般也采取“仓至仓”(warehouse to warehouse,W/W)的原则。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中规定,“仓至仓”条款包括以下内容。

(1)在正常运输条件下,保险责任的起讫是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海上、陆上、内河和驳船运输在内,直至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做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如未抵达上述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以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货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60天为止。如在上述60天内被保险货物需转运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则以该项货物开始转运时终止。

(2)在非正常运输的情况下,即由于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运输迟延、绕道、被迫卸货、重新装载、转载或承运人行使运输合同赋予的权限所做的任何变更或终止运输合同,被保险货物运抵非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时,在被保险人及时将获知的情况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时加缴保险费的情况下,该保险继续有效,保险责任按下列规定终止。

①被保险货物如在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出售,保险责任至交货时为止,但不论任何情况,均以被保险货物在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60天为止。

②被保险货物如在上述60天期限内继续运往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或其他目的地,保险责任仍按上款的规定终止。

4.被保险人义务

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对被保险人应承担的义务作了如下规定。

(1)及时提货。

(2)积极、合理施救,减少损失。

(3)通知义务,即航程变更或者发现保险单所载明的货物、船名或航程有遗漏或错误时,被保险人应在获悉后及时通知保险人。

(4)提供索赔单证。(www.xing528.com)

(5)被保险人在获悉有关运输合同中“船舶互撞责任”条款的实际责任后,应及时通知保险人。

5.索赔期限

索赔期限又称索赔时效,是指被保险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风险与损失时,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的有效期限。

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第5条规定,保险索赔时效,从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起算,最多不超过两年。但根据我国《海商法》第264条的规定,索赔时效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二)海运货物保险附加险

附加险所承保的是由外来原因引起的损失。外来原因种类很多,有的属于一般外来原因,如偷窃、生锈、钩损等,有的属于国家行政管理和政策措施、战争和罢工等特殊原因。因而附加险的险别也很多。我国保险业习惯将附加险分为一般附加险、特别附加险和特殊附加险。

1.一般附加险

(1)偷窃、提货不着险(theft,pilferage and non-delivery,TPND)。承保在保险有效期内,被保险货物被偷走或窃取以及货物抵达目的地后整件未交的损失。偷一般是指货物整件被偷走,窃一般是指货物中的一部分被窃取,偷窃不包括使用暴力手段的公开劫夺。提货不着是指货物的全部或整件未能在目的地交付给收货人。

(2)淡水雨淋险(fresh water and/or rain damage,FWRD)。承保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淡水或雨淋所造成的损失。淡水包括船上淡水舱、水管漏水和舱汗等。

(3)短量险(risk of shortage)。承保货物在运输途中因外包装破裂、破口、扯缝造成货物数量短缺或重量减少的损失。对散装货物通常以装船重量和卸船重量作为货物短少的根据(不包括正常损耗)。

(4)混杂、玷污险(risk of intermixture and contamination)。承保货物在运输途中,因混进杂质或被污染所引起的质量下降造成的损失。

(5)渗漏险(risk of leakage)。承保流质、半流质、油类等货物,由于容器损坏而引起的渗漏损失,或因液体外流而引起的用液体盛装的货物(如湿肠、酱菜等)变质、腐烂所致的损失。

(6)碰损破碎险(risk of clashing and breakage)。承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震动、碰撞、受压造成的碰撞和破碎损失。所谓碰撞,主要是对金属和金属制品而言,如机器、搪瓷或木制家具等,在运输过程中因受到震动、挤压、撞击等外来原因而凹陷、脱瓷等。所谓破碎,主要是指易碎物如玻璃及其制品、陶瓷等,在运输过程中因受到震动、挤压、撞击等外来原因而破碎。

(7)串味险(risk of odour)。承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受其他带异味货物的影响造成串味的损失。如食品、饮料、香料、中药材等在运输过程中与樟脑丸堆放在一起,樟脑串味给上述货物而造成损失。

(8)钩损险(hook damage)。承保袋装、捆装货物在装卸或搬运过程中,由于装卸或搬运人员操作不当,使用钩子将包装钩坏而造成的损失。

(9)受潮、受热险(damage caused by sweating and heating)。承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由于气温突然变化或船上的通风设备失灵,船舱内的水蒸气凝结而引起货物受潮,或由于温度增高,货物发生变质造成的损失。

(10)包装破裂险(loss and/or damage caused by breakage packing)。承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包装破裂造成的短少、玷污等损失。

(11)锈损险(risk of rusting)。承保金属或金属制品一类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生锈造成的损失。

上述11种一般附加险可供基本险为平安险或水渍险时选择加保,但在基本险是一切险时则不需加保,因为一切险的责任范围已包括上述11种附加险所承保的风险。

2.特别附加险

特别附加险和特殊附加险是指一般附加险别之外的不属于一切险承保范围的附加险别。特别附加险所承保的风险大多同国家行政管理、政策措施、航运贸易惯例等因素有关。

特别附加险主要有下列险别。

(1)交货不到险(failure to delivery)。被保险货物从装上船开始,如果在预定抵达日期起满6个月仍不能运抵原定目的地交货,则不论何种原因,保险人均按全部损失赔偿。“交货不到”同一般附加险中的“提货不着”不同,它往往不是承运人运输上的原因,而是某些政治因素引起的。例如,由于禁运,被保险货物被迫在中途卸货。投保此险,被保险人必须获得进口所需的一切许可证,否则不予承保。

(2)进口关税险(import duty risk)。承保货物发生保险范围内的损失,被保险人仍然要按完好货物的价值缴纳关税时,保险人对这部分关税损失给予赔偿。

(3)舱面险(on deck risk)。承保货物因置于舱面被抛弃或遭风浪击落造成的损失。

(4)拒收险(rejection risk)。承保货物在进口时,不论什么原因,在进口港遭有关当局禁止进口或没收而发生的损失。为此,被保险人必须保证提供所保货物进口所需的许可证及其他证明文件。

(5)黄曲霉素险(aflatoxin)。承保货物被进口国卫生部门化验发现其所含黄曲霉素超过规定的限制标准,被拒绝进口、没收或强制改变用途而造成的损失。黄曲霉素是一种致癌毒素,发霉的花生、油籽、大米一般都含有这种毒素。各国卫生部门对这种毒素的含量都有严格的限制标准。

(6)出口货物到香港(包括九龙在内)或澳门存仓火险责任扩展条款(fire risk extension clause for storage of cargo at destination Hong Kong,including Kowloon,or Macao)。我国内地出口到港澳地区的货物,有些是向我国内地在港澳地区的银行办理押汇的。在货主向银行还清货款之前,货物的权益属于银行,因而在这些货物的保单上注明过户给放款银行。如被保险货物抵达目的地后,货主尚未还清款项,往往就将其存放到过户银行指定的仓库中。该险种承保责任就是出口到香港(包括九龙在内)或澳门的货物,卸离运输工具后,如直接存放于保单所载明的过户银行所指定的仓库时,保单存仓火灾险责任扩展,即自运输责任终止时开始,直至银行收回押款解除对货物的权益后终止,或自运输责任终止时满30天为止。

3.特殊附加险

特殊附加险包括战争险、战争险的附加费用险及罢工险。

(1)海运战争险(ocean marine cargo war risk)。海运战争险的责任范围包括:①直接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或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或海盗窃夺等所造成的运输货物的损失;②由于上述原因引起的捕获、拘留、扣留、禁制、扣押等所造成的运输货物的损失;③各种常规武器,包括鱼雷、水雷、炸弹等所造成的运输货物的损失;④由本险责任范围所引起的共同海损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海运战争险的除外责任包括:①由于敌对行为使用原子或热核制造的武器导致被保险货物的损失和费用;②由于执政者、当权者或其他武装团体的扣押、拘留引起的承保航程的丧失或挫折所引起的损失。

海运货物战争险的责任期限与海运货物其他险别不同,其承保责任起讫不是“仓至仓”,而是以“水上危险”为限,即自保险货物装上保险单所载起运港的海轮或驳船时开始,到卸离保险单所载目的港海轮或驳船为止。但如果到目的地后货物未卸船,则最长期限为海轮到达目的地当日午夜起算满15天。当需要中途转船时,不论被保险货物是否卸载,保险责任在该转运港的最长期限是从船舶到达该港口或卸货地之日午夜起满15天,待再装上续运海轮时保险恢复有效。

(2)海运货物战争险的附加费用险(additional expense war risk)。战争险只承保战争风险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失,对因战争风险所致的附加费用不予承保。对此,战争险的附加费用险承保因战争后果所引起的附加费用,如卸货、存仓、转运、关税等。

(3)罢工险(strikes risk)。罢工险承保由于罢工者、被迫停工工人或参加工潮、暴动或民众斗争的人员的行动,或任何人的恶意行为所造成的被保险货物的直接损失以及上述行动引起的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三)海运货物保险专门险

我国海运货物保险专门险是针对某些特殊性质的货物而制定的,主要有海运冷藏货物保险和海运散装桐油险两种。

1.海运冷藏货物保险

海运冷藏货物险(ocean marine insurance frozen products)有两种险别:冷藏险(risk for shipment of frozen products)和冷藏一切险(all risks for shipment of frozen products)。除由于冷藏及其停止工作连续达24小时以上所造成的货物腐烂的损失外,冷藏险的其他赔偿责任与水渍险相同。冷藏一切险的责任范围,除包括冷藏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赔偿被保险货物在运输中由于外来原因所造成的鲜货的腐烂或损失。

2.海运散装桐油险

海运散装桐油险(ocean marine insurance for woodoil bulk)除了承保海运运输货物保险的各项责任外,还针对散装桐油的特点,负责赔偿不论何种原因所致的桐油的短少、渗漏且超过规定免赔率的损失以及污染或变质损失。

在我国的货物运输保险中,还有一种称为卖方利益的险别。它不同于一般运输货物保险,是在卖方没有投保货运基本险的情况下,为保障自身在货物运输途中遇到事故时,买方不付款赎单而遭受的损失而设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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