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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产品责任理论发展及应用

时间:2023-08-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美国产品责任理论发展过程中,主要有三种理论,即疏忽责任理论、担保责任理论和严格责任理论。担保责任指由于产品存在缺陷,生产者或销售者违反了明示或默示担保义务而应承担的责任。[3](三)严格责任理论严格责任理论是由疏忽责任理论和担保责任理论在司法实践中逐步发展起来的,目前已被美国绝大多数州所采用,成为美国产品责任案件的主要诉讼根据。

美国产品责任理论发展及应用

在美国产品责任理论发展过程中,主要有三种理论,即疏忽责任理论、担保责任理论和严格责任理论。

(一)疏忽责任理论

疏忽责任理论(doctrine of negligence)是指生产者或销售者没有尽到合理注意义务,造成产品缺陷,致使消费者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疏忽引起的产品责任首先适用于产品的制造方面,即产品在制造过程中未得到合理注意,从而产生不合理危险。后来其范围逐渐扩大,包括了设计上的疏忽、警示上的疏忽。

疏忽不以合同关系为前提,但是原告仍需证明:①被告存在疏忽;②产品的缺陷由被告疏忽所致;③原告的损失确由产品缺陷引起。

(二)担保责任理论(www.xing528.com)

担保责任理论(doctrine of breaching warranty)是在疏忽责任理论基础上发展出来的一种归责理论。担保是在合同中对产品的质量、性能、规格、用途等所作的许诺、说明或保证。担保责任指由于产品存在缺陷,生产者或销售者违反了明示或默示担保义务而应承担的责任。原告无须证明被告确有疏忽致使产品有缺陷,但他必须证明:①被告违反了对产品明示或默示的担保;②产品存在缺陷;③原告的损失确由产品缺陷所致。《统一商法典》第2—313条和第2—214条分别规定了明示担保和默示担保的有关内容。[3]

(三)严格责任理论

严格责任理论(theory of strict liability)是由疏忽责任理论和担保责任理论在司法实践中逐步发展起来的,目前已被美国绝大多数州所采用,成为美国产品责任案件的主要诉讼根据。

只要产品存在缺陷,对使用者或消费者具有不合理危险,而使其受到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该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就应承担责任。严格责任理论不要求原、被告之间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而且原告无须证明被告存在疏忽。因此,严格责任对保护消费者最有利。

严格责任是一种绝对责任,受害者必须证明:①被告是专门从事某产品生产的制造商;②产品存在缺陷;③产品出厂时该缺陷已存在;④产品缺陷是造成受害者损害的直接原因或与损害有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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