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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产品责任的条件-国际商法

时间:2023-08-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产品缺陷是否导致人身或财产损害,依据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来确定。如果存在因果关系,则产品制造者或销售者承担责任。原告辛黛尔无法确定母亲在怀自己时服用了哪一个公司生产的药物,于是向10家以同一配方生产DES的公司提出赔偿要求。原告不服,提起上诉,莫斯克法官判决,要求各厂家以市场份额为比例承担责任,除非证明根本没有生产对原告致害的药物。

承担产品责任的条件-国际商法

(1)必须有损害或损失的事实。损害或损失是指原告的身体受到损害,或其他人受到损害,因此妨碍了原告受侵权法保护的利益,或者缺陷产品以外的原告的财产损失。

(2)产品存在缺陷。产品存在制造缺陷、设计缺陷或使用说明和警示缺陷。值得注意的是,对于设计缺陷或缺乏使用说明和警示的缺陷,产品如果不符合产品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则具有与法律法规旨在减少风险有关的缺陷。

通常原告需对产品存在缺陷举证。不过,根据《第三次侵权法重述:产品责任》的规定,当产品事故存在下列情形时,即使没有任何具体的关于产品缺陷的证据,仍可以推定原告所受伤害是由产品销售或者分销时就已经存在的产品缺陷所导致的:①该种伤害通常由于产品缺陷引起;②在具体案件中,不是仅仅由于产品在销售或者分销时存在的缺陷以外的原因引起的。推断产品存在缺陷的间接证据的规定,在产品灭失、缺陷证据不存在的情形下给了原告一个救济的机会。这样,法官可以推定出产品存在缺陷,而不需要探究是制造缺陷还是设计缺陷。

(3)产品缺陷是造成损害或损失的直接原因。产品缺陷是否导致人身或财产损害,依据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来确定。如果存在因果关系,则产品制造者或销售者承担责任。如果原告无法在一群生产者中区分出谁制造了对特定原告造成损害的产品,可能会要求每一生产者按它们各自的市场份额做出赔偿。“辛黛尔诉阿博特化学厂案”突破了传统因果关系要求,原告只要能证明被告的市场份额就足够了,被告的责任份额按市场份额确定。

(4)产品的缺陷是在生产者把该产品投入市场时就存在的。(www.xing528.com)

案例8-6

辛黛尔诉阿博特化学厂案

DES是一种合成的激素类药物,服用此类药物有助于防止孕妇流产。但这种药物经过10~20年潜伏后,会导致癌变。如果服用药物的妇女生女孩,癌细胞还会在女儿身体里扩散。原告辛黛尔无法确定母亲在怀自己时服用了哪一个公司生产的药物,于是向10家以同一配方生产DES的公司提出赔偿要求。由于无法确认药物是哪家厂商生产的,初审法院驳回了原告诉求。原告不服,提起上诉,莫斯克法官判决,要求各厂家以市场份额为比例承担责任,除非证明根本没有生产对原告致害的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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