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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对《国际商法》的影响

时间:2023-08-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是欧洲经济共同体理事会于1985年发布的第374号指令,它是欧共体统一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二)有关定义《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产品缺陷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规定,损害是指人身伤亡或对缺陷产品本身以外的任何财产的损害或灭失,并且该财产是价值不低于500欧洲货币单位的用于个人使用或消费的财产。

《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对《国际商法》的影响

《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是欧洲经济共同体理事会于1985年发布的第374号指令,它是欧共体统一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

(一)产品范围

《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规定的产品包括初级农产品和狩猎产品以外的所有动产产品,也包括电力

(二)有关定义

《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产品缺陷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生产者是指成品的制造者、原材料的制造者、零部件的制造者以及将其名称、商标或其他识别特征标示于产品之上,表明其是该产品的生产者的任何人。在不影响生产者产品责任的前提下,进口产品的进口者视为生产者并承担相应责任。而在无法确认生产者的情况下,产品的供应者视为生产者并承担相应责任。两个或两个以上对同一损害负责的人承担连带责任。

《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规定,损害是指人身伤亡或对缺陷产品本身以外的任何财产的损害或灭失,并且该财产是价值不低于500欧洲货币单位的用于个人使用或消费的财产。该指令不影响欧共体成员国有关非物质损害(如精神损害)的规定。(www.xing528.com)

(三)免责事由

《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规定,生产者能证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产品责任:①生产者未将产品投入流通;②引起损害的缺陷在产品投入流通时并不存在;③产品并非由生产者出于商业或经济目的而制造或销售;④生产者为使产品符合政府机构发布的强制性法规而导致产品存在缺陷;⑤生产者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技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如果零部件的制造者能够证明缺陷是由于装有该零部件的产品的设计或制造的指示所造成的,则不承担产品责任。

(四)诉讼时效

成员国应在本国法律中作出产品责任诉讼时效为3年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原告知道或应当被合理地认为已经知道损害、缺陷和被告身份时起算。成员国对时效中止和中断的规定不受该指令的影响。该指令还规定,成员国应当在其法律中规定,指令赋予受害人的索赔权利从造成损害的产品投入流通满10年后丧失,但受害人在此期间对生产者提起诉讼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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