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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注册流程-国际商法

时间:2023-08-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商标法》共有8章,64条。但对极少数商品,商标法采取强制注册的原则。申请注册的商标经过实质审查,如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和公告。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复审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商标局作出的裁定不申请复审或者对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裁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裁定生效。

商标法注册流程-国际商法

我国历史上第一个商标方面的成文法是1904年清政府颁布的《商标注册试办章程》。1923年北洋政府颁布《商标法》,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颁布《商标法》及《商标实施细则》。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院颁布了《商标注册暂行条例》,1963年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一次会议又颁布了《商标管理条例》。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商标法》,之后分别于1993年和2001年进行了两次修改。

《商标法》共有8章,64条。包括总则,商标注册的申请,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注册商标的续展、转让和使用许可,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商标使用的管理,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附则等。

(1)商标标志的构成。商标(trademark)标志的构成应满足以下三个条件。①可视性。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因此,视觉不能感知的音响、气味等商标不能在我国注册。②显著性。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③不带欺骗性和不违反公共秩序。依据《商标法》,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带有民族歧视性的;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案例10-4

商标标志构成的法定要件

时尚前线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出一种新的暖手袋,并为该产品设计了一个组合商标:文字为“保暖”,图案为联合国徽记。该公司向商标局申请注册的时候,被告知该设计不符合法律规定,不能作为商标使用。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的设计必须具有显著性并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公序良俗。才能予以注册。本案中时尚科技有限公司拟用做商标的设计不合法:依据《商标法》规定,不得直接以表示商品功能、质量、数量、原材料等文字或图案作为商标使用。该公司将其生产的暖手袋命名为“保暖”,违反了法律规定,也不符合显著性要求;该公司将联合国徽记用做商标的做法也不符合法律规定。

(2)商标注册采取自愿注册和强制注册的原则。商标使用人可以依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申请商标注册。但对极少数商品,商标法采取强制注册的原则。依《商标法》第6条规定,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上销售

(3)对驰名商标的保护。由于我国是《巴黎公约》的成员国,因此对某些外国商标给予驰名商标的保护。《商标法》第13条规定,就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模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模仿或翻译他人已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4)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在我国申请注册商标的条件和具体程序。根据《商标法》第17、18条的规定,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照其所属国与我国签订的协议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对等原则办理。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国家认可的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代理。

(5)优先权和临时保护制度。《商标法》第24条规定了优先权制度。依该条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但是申请人应当提交书面声明并且在3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副本。

第25条规定了临时保护制度。依该条规定,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6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但是申请人应当提交书面声明并且在3个月内提交展出其商品的展览会名称、在展出商品上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展出日期等证明文件。

(6)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申请人申请商标注册的,商标局对其商标进行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形式审查是对商标申请的文件是否齐备、填写是否符合要求进行的审查;实质审查是对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符合注册条件进行的审查。申请注册的商标经过实质审查,如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和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如果异议期内无人提出异议或者提出异议但不成立,商标局予以核准注册;如果有人提出异议,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作出裁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裁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复审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商标局作出的裁定不申请复审或者对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裁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裁定生效。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经裁定异议成立的,不予核准注册。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而核准注册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自初审公告3个月期满之日起计算。

(7)商标的续展、转让和使用许可。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6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

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许可使用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8)注册商标的撤销。《商标法》第44条规定,使用注册商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①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②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③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④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第45条规定,使用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不同情况,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或者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9)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商标法》第51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第52条规定了侵害商标权的行为种类:①使用他人注册商标;②销售侵犯商标权的商品;③伪造商标标识;④更换商标;⑤其他侵权行为。

因第52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当事人不服责令停止侵权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57条作出了诉前临时措施的规定,即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同时,第58条规定,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此外,第59条还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www.xing528.com)

本章小结

本章主要介绍了国际知识产权法的基本知识。在对知识产权和知识产权法进行概述的基础上,重点介绍了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几个公约,包括《巴黎公约》、《马德里协定》、《伯尔尼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等。在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方面,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是最重要的世界性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组织。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基本原则包括国民待遇原则、最低保护标准原则和保护公共利益原则等。中国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主要有《著作权法》、《专利法》和《商标法》等法律。

专业术语汉英对照

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

国民待遇原则(principle of national treatment)

优先权(right of priority)

独立性原则(independent principle)

强制许可(compulsory license)

最惠国待遇(most-favored nation treatment)

著作权(copyright)

合理使用(fair use)

法定许可(statutory licence)

专利(patent)

发明(invention)

实用新型(utility models)

外观设计(designs)

商标(trademark)

思考与练习题

1.知识产权有哪些特征?

2.1883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国民待遇原则、优先权原则、专利权独立原则和强制许可原则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3.《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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