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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世贸组织法基本框架

时间:2023-08-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世界贸易组织法律体系集中体现在《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最后文件》中。主要包含《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和四个附件。这些文件在性质上不尽相同,体现了世贸组织法律体系的宏大与完备。(一)组织法《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是世贸组织的组织法,也是其基本文件。批准对贸易政策评审机制修正的决定,经部长级会议批准后,应对所有成员生效。

国际商法:世贸组织法基本框架

世界贸易组织法律体系集中体现在《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最后文件》中。主要包含《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和四个附件。这些文件在性质上不尽相同,体现了世贸组织法律体系的宏大与完备。

(一)组织法

《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简称《建立WTO协定》)是世贸组织的组织法,也是其基本文件。主要内容包括:世贸组织的宗旨、范围、职能与结构;世贸组织的地位;世贸组织的决策规则;世贸组织的成员资格;世贸组织的财政预算与会费分摊;章程的修正、接收、生效和保存等。

1.WTO的预算

《建立WTO协定》第7条规定,总干事应向预算、财务与行政委员会提交WTO的年度预算和决算。预算、财务与行政委员会应审议总干事提交的年度预算和决算,并就此向总理事会提出建议。年度预算应经总理事会批准。

有关各成员会费分摊比例以及对拖欠会费成员可以采取的措施应由预算、财务与行政委员会提出财务条例的建议,由总理事会批准。总理事会应以WTO半数以上成员的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财务条例和年度预算。年度预算通过后,每一成员应依照总理事会通过的财务条例,迅速向WTO缴纳其在WTO费用中分摊的份额。

目前为止,WTO尚不是一个拥有自主财政的国际组织,其预算主要来源于会费、捐赠和发行邮票、出版物等。

2.WTO的决策

《建立WTO协定》第9条第1款规定:WTO应继续实行GATT1947所遵循的经协商一致作出决定的做法。除非另有规定,如果无法经协商一致作出决定,则争论中的事项应通过投票决定。在部长级会议和总理事会会议上,WTO每一成员拥有一票。如欧洲共同体行使投票权,则其拥有的票数应与属WTO成员的欧洲共同体成员国的数目相等。部长级会议和总理事会的决定应以所投票数的简单多数作出,除非WTO协定或有关多边贸易协定另有规定。

第9条第2款规定,部长级会议和总理事会拥有通过对《建立WTO协定》和多边贸易协定所做解释的专有权力。对多边贸易协定的解释,部长级会议和总理事会应根据监督该协定实施情况的理事会的建议行使其权力。通过一项解释的决定应由成员的四分之三多数作出。

第9条第3款规定,在特殊情况下,部长级会议可决定豁免《建立WTO协定》或任何多边贸易协定要求一成员承担的义务,但豁免的决定应由成员的四分之三多数作出。有关《建立WTO协定》的豁免请求,首先应根据协商一致作出决定的做法,提交部长级会议审议。部长级会议应确定一不超过90天的期限审议该请求。如在此期限内未能协商一致,则给予豁免的决定应由成员的四分之三多数作出。有关附件1A、附件1B或附件1C所列多边贸易协定及其附件的豁免请求,应首先分别提交货物贸易理事会、服务贸易理事会或TRIPs理事会,在不超过90天的期限内审议。在该期限结束时,有关理事会应向部长级会议提交一份报告。(www.xing528.com)

3.协定的修正

《建立WTO协定》第10条第1款规定,WTO任何成员均可提出修正本协定或附件1所列多边贸易协定条款的提案,提案应提交部长级会议。各理事会也可向部长级会议提交提案,以修正其监督实施情况的附件1所列相应多边贸易协定的条款。在提案正式提交部长级会议后90天内(除非部长级会议决定一更长的期限),部长级会议应经协商一致作出将拟议的修正提交各成员供接受的决定。如协商一致,部长级会议应立刻将拟议的修正提交各成员供接受。如在确定期限内,在部长级会议的一次会议上未能协商一致,则部长级会议应以成员的三分之二多数决定是否将拟议的修正提交各成员供接受。

第10条第2款至第10款分别就具体协定、条文和内容的修正与生效作了进一步规定。①对下列条文的规定应经所有成员接受方可生效:《建立WTO协定》第10条(修正);《建立WTO协定》第9条(决策);GATT1994第1条(最惠国待遇)和第2条(减让表);《服务贸易总协定》第2条第1款(最惠国待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第4条(最惠国待遇)。②对《建立WTO协定》条款的修正或对货物贸易和知识产权多边贸易协定条款的修正,如果具有改变各成员权利和义务的性质,则经成员的三分之二多数接受后,仅对接受修正的成员生效,并在此后对接受修正的每一其他成员自其接受时起生效。根据本款生效的任何修正,部长级会议可以成员的四分之三多数决定:在部长会议指定的期限内未接受修正的任何成员有权退出WTO,或经部长级会议同意仍为成员。③对《建立WTO协定》条款的修正或对货物贸易和知识产权多边贸易协定条款的修正,如不具有改变各成员权利和义务的性质,则经成员的三分之二多数接受后,应对所有成员生效。④对《服务贸易总协定》第一部分、第二部分和第三部分及相应附件的修正,经成员的三分之二多数接受后,应对接受修正的成员生效,并在此后对接受修正的每一其他成员自其接受时起生效。根据本款生效的任何修正,部长级会议可以成员的四分之三多数决定:在部长会议指定的期限内未接受修正的任何成员有权退出WTO,或经部长级会议同意仍为成员。对第四部分、第五部分和第六部分及相应附件的修正,经成员的三分之二多数接受后,应对所有成员生效。⑤如果对《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修订满足该协定第71条第2款(修订是为了提高知识产权的保护程度)的要求,修订可由部长级会议通过,而无须进一步的正式接受程序。⑥WTO任何成员均可提出修正争端解决机制和贸易政策评审机制协定条款的提案,批准对争端解决机制修正的决定应经协商一致作出,经部长级会议批准后,应对所有成员生效。批准对贸易政策评审机制修正的决定,经部长级会议批准后,应对所有成员生效。

(二)实体法

附件1是WTO多边贸易体制的实体性规则,包括三大部分。附件1A是关于货物贸易的多边协定,具体包括13个协定:《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农业协定》、《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纺织品服装协定》、《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协定》、《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7条的协定》、《装运前检验协定》、《原产地规则协定》、《进口许可程序协定》、《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和《保障措施协定》。附件1B是《服务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s,GATS)及附件。附件1C是《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TRIPs)。

附件4是《诸边贸易协定》,包括《民用航空器贸易协定》、《政府采购协定》、《国际奶制品协定》、《国际牛肉协定》。其中,《国际奶制品协定》和《国际牛肉协定》于1997年年底终止。

《诸边贸易协定》(Plurilateral Trade Agreement),也称《复边贸易协定》,是世贸组织部分成员方所达成的贸易协定,此类协定供成员方自愿加入,不属一揽子承诺的范畴。《诸边贸易协定》是世贸组织照顾到不同国家在经济发展水平上的差异,采取部分自由化的策略。东京回合所达成的9个守则实质上是《诸边贸易协定》,其中的5个守则在乌拉圭回合经一揽子接受而成为《多边贸易协定》(Multilateral Trade Agreement)。

(三)程序法

附件2是《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

附件3是《贸易政策审议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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