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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服务贸易总协定》的一般义务

时间:2023-08-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服务贸易总协定》下,成员方的义务分为一般义务和具体义务。一般义务是指成员方在所有服务贸易部门都需要遵守的义务,其最核心的内容是最惠国待遇。豁免期终止时,成员应通知服务贸易理事会。此外,该条还规定成员方应该在WTO协定生效之日起2年内就GATS中的政府采购问题进行谈判。(二)国内规章为了在尊重各国政策目标的同时推进国际服务贸易自由化进程,GATS第6条为成员方管理国际服务贸易的国内规章作出了一般规定。

国际商法-《服务贸易总协定》的一般义务

在《服务贸易总协定》下,成员方的义务分为一般义务和具体义务。一般义务是指成员方在所有服务贸易部门都需要遵守的义务,其最核心的内容是最惠国待遇。具体义务则指的是各成员方通过谈判在具体服务贸易领域中所承担的关于市场准入国民待遇方面的承诺。

(一)最惠国待遇

GATS第2条第1款规定:“关于本协定所涵盖的任何措施,每一成员对于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应立即和无条件地给予不低于其给予任何其他国家同类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这是GATS最惠国待遇的一般规定。

GATS最惠国待遇的一般例外主要包括两种情况:①GATS第2条第3款所规定的边境贸易例外,即任何成员可以对相邻国家授予或给予优惠,以便利仅限于毗邻边境地区的当地生产和消费服务的交换;②经济一体化成员方之间的优惠,主要规定在GATS的第5条中。除此之外,GATS第14条还规定了类似于货物贸易规则的一般例外和安全例外。

需要注意的是,GATS允许成员方采取与最惠国待遇不一致的措施,只要该措施已列入《关于第2条豁免的附件》,并符合该附件中规定的条件。一成员方要想获得豁免,一般需要列明豁免所适用的服务部门,需要援引豁免的具体措施、豁免所针对国家、期限和豁免的必要性等。《关于第2条豁免的附件》还规定了最惠国待遇义务豁免的评审和终止,明确指出服务贸易理事会应对成员所给予的超过5年期的豁免进行审议,豁免的时限原则上不得超过10年。豁免期终止时,成员应通知服务贸易理事会。

根据GATS第13条的规定,最惠国待遇不适用于涉及政府采购的法律、规章和要求,但这种政府采购只能是为了政府目的,不适用于商业转卖或服务供应中的商业销售的政府采购。此外,该条还规定成员方应该在WTO协定生效之日起2年内就GATS中的政府采购问题进行谈判。

(二)国内规章

为了在尊重各国政策目标的同时推进国际服务贸易自由化进程,GATS第6条为成员方管理国际服务贸易的国内规章作出了一般规定。

(1)在已作出具体承诺的部门中,每一成员应保证所有影响服务贸易的普遍适用的措施以合理、客观和公正的方式实施。

(2)每一成员应维持或尽快设立司法、仲裁或行政庭或程序,在受影响的服务提供者请求下,对影响服务贸易的行政决定迅速进行审查,并在请求被证明合理的情况下提供适当的补救。如此类程序并不独立于作出有关行政决定的机构,则该成员应保证此类程序在实际中提供客观和公正的审查。尽管如此,GATS并不要求一成员设立与其宪法结构或法律制度的性质不一致的法庭或程序。

(3)对已作出具体承诺的服务,如提供此种服务需要得到批准,则一成员的主管机关应在根据其国内法律法规被视为完整的申请提交后一段合理时间内,将有关该申请的决定通知申请人。在申请人请求下,该成员的主管机关应提供有关申请情况的信息,不得有不当延误。

(4)为保证有关资格要求和程序、技术标准和许可要求的各项措施不至于构成不必要的服务贸易壁垒,服务贸易理事会应通过其可能设立的适当机构,制定任何必要的纪律。为保证上述要求的实现,此类纪律应满足以下标准:①依据客观的和透明的标准,例如提供服务的能力和资格;②不得比为保证服务质量所必需的限度更难以负担;③如为许可程序,则这些程序本身不成为对服务提供的限制。(www.xing528.com)

(5)在一成员已作出具体承诺的部门中,在根据第4款为这些部门制定的纪律生效之前,该成员不得以以下方式实施使此类具体承诺失效或减损的许可要求、资格要求和技术标准:①不符合第4款1项、2项或3项中所概述的标准的;②在该成员就这些部门作出具体承诺时,不可能合理预期的。在确定一成员是否符合本款的义务时,应考虑该成员所实施的有关国际组织的国际标准。

(6)在已就专业服务作出具体承诺的部门,每一成员应规定适当程序,以核验任何其他成员专业人员的能力。

(三)透明度

GATS第3条规定,各成员应在协定实施前公布影响本协定实施的法律法规和做法。每年应把所采用的新法规或对现有法律的修改通知其他成员。每一成员设立一个或更多的咨询机构,应其他成员的要求回答有关询问。第3条附则还对可能损害公共利益或合法商业利益的秘密资料的公布做出了限制。

(四)学历与履历的承认

就服务提供者的教育、经验、技能的资格,证明的批准、承认及其标准方面,GATS成员之间应通过双边或多边协议或者采用自动安排或自动许可形式予以认可,并逐步制定和推行认可和服务的统一国际标准。

(五)增加发展中国家的更多参与

根据GATS宗旨,为使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更多参与国际服务贸易,发达国家应承担以下义务。

(1)在《建立WTO协定》生效之日起二年内设立联络点,为发展中国家服务提供者提供各自市场有关服务的商业和技术信息、专业资格的认可和获得等方面的信息、有关获得服务技术等方面的信息。

(2)通过协定第三、第四部分关于具体承诺的谈判,增强发展中国家国内服务业能力、效率和竞争力,促进买卖渠道和信息网络的改善以及对各部门市场准入的自由化,促进发展中国家服务出口。

(3)以上义务的履行将对最不发达国家给予特别优惠的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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