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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国际商事争议的种类

时间:2023-08-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国际商事争议因其参加的主体以及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不同而有不同特点。不同国家的国民是国际经贸活动的直接参加者,国际商事争议多发生于此类当事人之间。本章所探讨的国际商事争议主要集中于此。

国际商法:国际商事争议的种类

国际商事争议因其参加的主体以及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不同而有不同特点。在此,以国际商事关系的参加者为标准,国际商事领域内的争议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一)不同国家的国民之间的国际商事争议

这类争议一般产生于不同国家国民(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货物买卖、技术转让、投资、工程承包等跨国经济活动过程中。不同国家的国民是国际经贸活动的直接参加者,国际商事争议多发生于此类当事人之间。该类争议一般发生于当事人之间解释或履行国际经贸合同过程中,但在某些情况下,也可能是非契约性争议,如由于侵权行为所产生的纠纷。但无论是契约性争议还是非契约性争议,其共同的特点是争议各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他们之间的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本章所探讨的国际商事争议主要集中于此。

(二)国家与本国或外国国民之间的国际商事争议

这类争议的主要特点是争议双方具有不同的法律地位:一方为主权国家,另一方为本国或外国国民。按照国际法一般原则,国家享有主权,可以制定和修订法律,并享有司法豁免权。而一般的国民则无此权力,对国家制定的法律必须遵守。此类争议主要发生在国家对具体从事国际经贸活动的当事人进行管理或监督的过程中。如国家海关税务部门对进出口的货物征收关税、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对货物进出口依法进行检验、外汇管理部门依法对外汇实施管理,以及国家其他职能部门依法对国际技术转让和投资实施管理等。因此,国家或国家机关在对上述有关国际经贸活动实施管理的过程中,也会与这些被管理者发生这样或那样的争议。(www.xing528.com)

国家在与外国国民之间的经济交往中,有时也直接订立商事合同,如国家与外国投资者之间订立的允许外国投资者开发本国自然资源的特许权协议,在此情况下,尽管协议双方也可以通过合同的方式确定他们之间的权利与义务,但是就当事双方的法律地位而言,作为缔约一方的国民,其法律地位显然与国家不同。[1]

(三)国家之间的国际商事争议

国家之间的国际商事争议是指主权国家在经济交往中所产生的争议。其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争议一般产生于国家之间订立的双边或多边国际公约的解释或履行中,如对双边贸易协定、投资保护协定、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税、漏税协定的解释或履行中发生的争议,以及由于多边国际商事贸易公约而产生的争议,如世贸组织中的各项协议的解释或履行中发生的争议。第二,争议双方均为主权国家,而不是这些主权国家中的国民。第三,争议的解决方法以非司法方法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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