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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司法制度的特征及其严密性

时间:2023-08-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因此,司法制度要保障司法活动的消极性和中立性是成立的。在司法制度中,对于主体的要求是特定的,只有上述机构或组织开展的活动和工作属于司法制度规范和约束的范围。司法程序的严密性体现在两方面:①司法组织设置程序的严密性,具体体现在各国的法院组织法、检察院组织法中;②对司法活动进行规范的司法程序的严密性,如审判中的回避程序、庭审规则、辩论程序、证据规则、执行程序等。

中国司法制度的特征及其严密性

司法制度是用来规范和保障司法活动顺利展开的,因此,它必须遵循司法活动的特有规律。这样,司法制度就呈现出一些独有的特性。在司法制度中,保障司法活动的独立性、消极中立性、司法主体的特定性、司法程序的严密性是其基本特征。

(一)保障司法活动的独立性

司法机关运用法律处理案件必须做到客观公正。为此,司法活动必须独立进行,不受其他机关、组织和个人的干涉,否则客观公正既无从谈起,也没有保障。换言之,司法要实现公正必须具有独立性,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保障。

司法活动不同于行政机关的活动和行为。行政行为要求的是快速、有效,因此,行政制度要保证行政指令由上而下的有效贯彻和行政长官命令的有效实现,呈现出紧密联系、不可孤立和分割的特点。而司法活动主要是围绕着审判活动进行的,它要求审判机关具有独立性,不受外界的干扰和干涉,以保证作出不偏不倚的公正判决。在当代,行政机关膨胀和横肆的倾向越来越明显,司法独立性更显迫切和必要。所以,参与司法活动的机构和组织必须拥有独立的地位,能够按照自己对法律的理解自主地进行相应的司法活动,否则司法的公正性将无从保障。孟德斯鸠曾言:“如果司法权不同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自由就不存在了。如果司法权和立法权合二为一,则将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实行专断,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如果司法权同行政权合二为一,法官便将握有压迫者的力量。”[10]由此分析,司法权独立一方面是为了防止权力的异化,成为压迫民众权利的工具;另一方面则是为了制约行政权和立法权,避免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作为规范司法活动的司法制度,也就应当以构建一个独立、不受干涉的司法组织体系为目标。司法独立是现代各国重要的宪法和法律原则。如《美国宪法》第3条第1项规定:“合众国的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及国会随时制定与设立的下级法院。”德国1877年《法院组织法》则明确规定:“审判权只服从法律,由法院独立行使。”联合国通过的诸多相关公约也明确规定了司法独立原则。[11]可见,保障司法独立是司法制度要遵从的一项主要原则,是司法制度区别于其他社会制度的最重要特征。

(二)保障司法活动的消极性和中立性

司法活动有其特别的运行原则,如不告不理、控审分离等。同时,它还要求法院和法官在审判中恪守中立原则,与原、被告双方保持相等的距离,不可过于积极主动,这些都体现了司法的消极性和中立性的特质。一方面,司法的中立性和消极性是为了保证审判和诉讼的顺利进行;另一方面,司法的消极性和中立性可以提高人们对裁判结果的认同度和裁判本身的信服力,因为法院和法官过于积极会使涉案的当事人对其公正的立场产生怀疑。“司法的特殊位置并不意味着它在社会及政治体系中享有至高无上的地位,也不意味着法律万能。相反,通过诉讼审判活动而发挥的上述特殊作用以及人们对裁判的信任,在很大程度上正是以司法的消极性和自我抑制为前提的。”[12]可见,法官的消极性和中立性是司法得以发挥作用并提高其正统性和信任度,避免司法游离于民众之外的基本要求。这样司法制度也应保障司法行为的消极性和中立性,并且以之为制度设计和改革的目标。同样,仲裁制度、调解制度也应在一定程度上恪守消极性和中立性。值得注意的是,检察制度、律师制度、司法鉴定制度、公证制度虽然不要求中立性和消极性,但它们是为审判制度服务的,而司法制度则以审判制度为中心。因此,司法制度要保障司法活动的消极性和中立性是成立的。

(三)司法主体的特定性(www.xing528.com)

司法的主体应当由两部分组成:①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侦查机关,它们作为国家的司法机关,进行的职能活动就是司法活动。②为保障司法机关正确地处理诉讼案件和非诉讼案件,国家又设立了一系列组织或机构,包括律师组织、仲裁组织、公证机构、调解组织、司法鉴定机构、法律援助机构等。这些组织或机构虽然不属于国家司法机关,但它们围绕着司法机关开展工作,它们也是司法系统运转中必不可少的部分,因而不可避免地要参与到司法活动中来。因此,这些组织和机构的活动也是司法活动的组成部分。

在司法制度中,对于主体的要求是特定的,只有上述机构或组织开展的活动和工作属于司法制度规范和约束的范围。民间性质的社团和其他组织,如村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单位内部的工会等,即便从事了纠纷和冲突的解决活动,也不能将其称为司法活动,因为它们不是司法机关,司法制度不对它们进行规范和调整。

(四)司法程序的严密性

国家为司法活动设定了严密的程序,以有效地防止司法机关的武断专横,保护参与司法活动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权。当然,这也是司法机关有效、准确地查明事实和适用法律,作出公正裁判的必然要求。当前程序公正的理念得到了更为普遍的认同,人们更加重视司法程序的制定和落实。

司法程序的严密性体现在两方面:①司法组织设置程序的严密性,具体体现在各国的法院组织法、检察院组织法中;②对司法活动进行规范的司法程序的严密性,如审判中的回避程序、庭审规则、辩论程序、证据规则、执行程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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