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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司法制度:法院审判组织与内部结构

时间:2023-08-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审判组织审判组织是指人民法院内部代表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组织形式。依据《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三大诉讼法的规定,我国人民法院的审判组织有三种,即独任庭、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审判委员会是人民法院内部负责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审判组织。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审判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和专业委员会会议,应当有其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

中国司法制度:法院审判组织与内部结构

(一)审判组织

审判组织是指人民法院内部代表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组织形式。依据《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三大诉讼法的规定,我国人民法院的审判组织有三种,即独任庭、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

1.独任庭。独任庭是由审判员一人审判简易案件的组织形式。依照法律规定,独任庭可以审判以下案件:①第一审的刑事自诉案件和其他轻微的刑事案件;②简单的民事和经济纠纷案件;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除选民资格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疑难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判外,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独任庭审判案件,均按照简易程序进行,这样便于当事人参加诉讼,节省人力、物力,有利于诉讼经济。但独任庭审理案件并不是一切从简,更不能草率行事,而是仍要依照规定进行操作。在审理过程中,仍然要执行公开审判、回避、辩护、两审终审等各项原则和制度,切实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确保办案质量。

2.合议庭。合议庭是由审判人员数人集体审判案件的组织形式。《人民法院组织法》第30条规定,合议庭由法官组成,或者由法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成员为3人以上单数。就是说,合议庭的组成有两种:一种是完全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另一种是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根据我国三大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除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非讼案件以及上诉、抗诉案件必须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外,其他的案件都可以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

3.审判委员会。审判委员会是人民法院内部负责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审判组织。《人民法院组织法》第36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设审判委员会。审判委员会由院长、副院长和若干资深法官组成,成员应当为单数。审判委员会会议分为全体会议和专业委员会会议。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工作需要,可以按照审判委员会委员专业和工作分工,召开刑事审判、民事行政审判等专业委员会会议。

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及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审判委员会的职能主要有以下四项:①总结审判工作经验;②讨论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法律适用;③讨论决定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是否应当再审;④讨论决定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重大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对属于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解释,应当由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可以由审判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www.xing528.com)

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审判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和专业委员会会议,应当有其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审判委员会会议由院长或者院长委托的副院长主持。审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审判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检察长委托的副检察长可以列席。合议庭认为案件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由审判长提出申请,院长批准。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合议庭对其汇报的事实负责,审判委员会委员对本人发表的意见和表决负责。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决定及其理由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公开,法律规定不公开的除外。

(二)法院内部组织结构

法院内部组织结构,系指法院内部机构的设置。具体而言,我国法院内部组织结构由横向的专门审判庭和纵向的审判组织两部分构成。

横向结构上,与一元化的法院组织体系相对,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工作需要,可以设必要的专业审判庭。但法官员额较少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可以设综合审判庭或者不设审判庭。此外,人民法院内部与专门审判庭平行的还有立案庭、综合办公室、政治部、审判管理办公室、执行局等辅助性机构。专门审判庭和与之平行的辅助性机构构成了法院内部组织结构的横向框架

纵向结构上,我国法院内部组织结构由承审法官(独任制)、合议庭(审判长)、审判庭(庭长)、审判委员会(院长)这样由低到高的权力等级结构组成。处于权力等级结构底端的是独任庭和合议庭,居于顶端的是审判委员会。审判委员会虽不直接开庭审理案件,但法律规定审判委员会对重大、疑难案件有最终决定权,独任庭、合议庭必须遵守审判委员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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