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伐木团体内部结构与组织方式

伐木团体内部结构与组织方式

时间:2023-06-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伐木团体的内部结构东北各地伐木团体,内部结构稍有不同,团体内部分工明确,所有成员各司其职,“各因职务之不同,名称互异”。以鸭绿江沿岸一带为例,其伐木团体内部组织如下页图所示。图5-1鸭绿江沿岸一带伐木团体组织示意图[1]从事伐木工作的普通工人称为木把,因利益分配方式的不同,分为“吃股子”和“吃劳金”两种。近代以后,伐木劳作趋于繁杂,生产工具有所更新,伐木团体的组织结构也随之发生变动。

伐木团体内部结构与组织方式

(一)伐木团体的内部结构

东北各地伐木团体,内部结构稍有不同,团体内部分工明确,所有成员各司其职,“各因职务之不同,名称互异”。以鸭绿江沿岸一带为例,其伐木团体内部组织如下页图所示。

图5-1中,把头是团体的首领,其中家把头常驻城市之中,负责调度资金、劳工、牲畜,筹集器具、材料、衣服、粮食等,以及支配所有木材,“自为资本主或包工人”,他是“掌管每一劳工团体之全权者”,也是“每一团体对外之代表人”。山把头则常驻伐木山场,监督指挥一切工作,是家把头的雇员或股子。

图5-1 鸭绿江沿岸一带伐木团体组织示意图[1]

从事伐木工作的普通工人称为木把,因利益分配方式的不同,分为“吃股子”和“吃劳金”两种。所谓“股子”,“与资本主共同经营,以身作股子,视职务之轻重,作股子之大小”。股子在工作期间,伙食和日常用品由资本主(即家把头)提供,不领薪水,待木材运至安东出售后,按“股”分摊利益,因其“与资本主利害相共,故能黾勉作业”。

吃劳金者,分为以下几种:全程参与伐木、运材、编篺、放篺等,工作完毕后领取工薪者为“大劳金”。放篺期间临时雇用者,谓之“小劳金”。按月支付工资者,谓之“月工”。“由木把中特别雇用”,熟知鸭绿江江道情况,负责指挥放篺者,谓之“卯子”。以上吃劳金者,“各按能力,从事某种工作”。

扒犁(亦作“爬犁”)专司陆地运材,有牛扒犁、马扒犁之分。其中按料(木材之体积单位)支薪者称作“包扒犁”,按日支薪者称作“工夫扒犁”。

其余大司夫(亦作“大师傅”)负责炊事;管账的“掌会计、书札、雇用或股子”;料件子分为砍锛子、拉锯二种,前者职司造材,后者专司割板;橙工则专管木材起卸、堆积。[2]

“北满”一带伐木团体内部结构与鸭绿江地区大同小异,具体如图5-2所示:

图5-2 “北满”地区伐木团体内部构成示意图[3](www.xing528.com)

其中大把头、二把头分别相当于鸭绿江一带的家把头、山把头。由图5-2可知,“北满”一带吃股子、吃劳金者身份较为固定,“普通大把头之下,有二把头一人锯口的股子十人,修道的股子五六人,制爬犂的一人,大师夫一人,管账的一人,均系吃股”,此外四五十名拉套子的民夫均为临时雇用,是吃劳金者。

近代以后,伐木劳作趋于繁杂,生产工具有所更新,伐木团体的组织结构也随之发生变动。清末,松花江上游一带伐木团体由“把头者一人;先生者一人;大司务一人;大头的二三十人,或百人内外;老板子及打招的无定数”构成。其中“先生”类同于管账的,负责文书、会计等事;“大司务”专司炊事;“大头的”即木把,先负责搭建窝棚、修整道路,然后从事伐木,“其数之多少,视资本为衡”;“老板子”“司载木牛车,来往江干”;“打招的”“司编筏而乘之于水”。[4]民国以后,其内部构成有所变更,“较大之劳动组合,常有把头二人”,分为“大把头”“山把头”,把头以下名号、职司亦有变化,“其仅有大锯一座者,计为锯头一人,帮锯一人,转运头目一人,普通转运工人若干人,与司账厨役马夫水手及苦力若干人,总数约在二十左右,若与日工工人一并计之,则共约三十人之谱,因每一组合之工人数目,各有不同,而组合中乃有二锯、三锯甚至四锯之别”。[5]

虽然各地伐木团体内部构成各不相同,但总体上看差异不大。这些伐木团体将组织松散、势单力薄的木把聚合在一起,发挥出团体的力量。

(二)伐木团体的外部联结

据统计,位于中东铁路牙布洛尼站附近的加瓦耳斯基氏林区,1924年伐木规模达到巅峰,此时用工人数也最多,达到7350人,其中华工7000人,余均为俄人。[6]鸭绿江采木公司所属伐木工人曾一度多达3万余人。[7]另据估计,“三省之恃采伐运输木材以为生者,不下数十万人”。[8]随着伐木人数的迅速扩增,团体之间有了组建行会的需求,木业同业公会应运而生,这一时期的木业团体,多由各地林商根据实际需要,呈请当局批准设立。以下略举几例:

1911年,兴京县成立奉天省工务总会木商分会,“其组织设总董、协董各一人”。1923年春,省城工务会撤销,作为其“支裔”的木商分会随之取消。该县同业有鉴于此,重新集会,商议成立“木商会”,次年春自行解散,“木会于以息矣”。[9]

1917年12月,为“讲求业内损益工,同作事同恤务,要一德一心,始终维持本业”起见,吉林省城林商张详、张振邦、徐秀亭、李子梁等联合同业商人145家,联名呈请在吉林总商会内附设采木同业公会。省长郭宗熙收到呈请后,以农商部有令“各业组织公会,每多误会,应候另订施行细则,设法限制,以防流弊”,将申请驳回。[10]1918年7月,该县林商徐俊等人又以“入山伐木者,名为木把,品类不齐,资本参差,终岁辛勤,仅堪糊口,偶以雀角微嫌,酿成烧山大患,甚至私砍木排绳索,顺流漂没淹毙生命,时有所闻;或途遇盗贼,纷纷鼠串[窜],且有越界偷伐,但知私利,罔顾公益,势如散砂”为由,筹设吉林县采木同业公会。经吉林总商会和吉林省政府审核批准后,投票选出会董、总董、副董等,于1919年1月正式成立,其宗旨是“发展营业,维持同业公共利益,矫正营业上之弊害”。[11]

1927年,中东铁路石头河子站木业代表焦函亭提出:“本站商民,与林业交易者,实居多数,商业发达,地面兴盛,亦赖林业所致。然有利者必有害,往往有单人独身,来在本站,包作山活,既无相当实业,且无正式保证,始则宛若资本家,继则设法以欺骗,商家与工人,均被其百计牢笼,至后款项到手,即行潜逃,商家被骗,工人被害。想工人数月工作,不知血汗费尽几许,一旦被骗,善后无策,迫不得已,不流入匪途者几希,若不设法防御,将来何堪设想。”为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并为顾全全体名誉起见”,与该站木业同行筹备设立木业联合会。该会宗旨“不外乎交涉林业事务,取乎一致;对于新包山活者,如无实业及妥实保证者,则取缔之,以免工商被骗”。[12]

由上观之,东北地区自清末始有林业团体之设,其成立宗旨无外乎协调内部纠纷、维护行业利益、规范伐木秩序。然而,它们常为少数强有力者所把持,并不代表大部分普通成员的利益和心声,很难为后者真心接受,因此徒具形式,实际作用不大。如通化一带木会内部“并不平等”,“以资本多少评级,资本大的倒要多得互助金”,因此,“木会会员也纷纷退会,木会成了有名无实的会”。[13]再如哈尔滨一带的森林公会、木业公会“均有名无实”,“中国人不知团体利益,固不足怪也”。[14]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