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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穿敌对组织内部结构,成功战胜重大案件

时间:2023-07-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双方对垒较量前,必须通过全面深入的情报工作,充分地了解对方阵营的内部结构,大概有什么样的案外主体参与其中,以及这些案外主体具有哪方面的资源与力量优势都需要大体掌握,这也是知彼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尤其是对方与其阵营参与主体之间的结合方式,必须当作重中之重予以把握。

洞穿敌对组织内部结构,成功战胜重大案件

在双方对垒较量前,必须通过全面深入的情报工作,充分地了解对方阵营的内部结构,大概有什么样的案外主体参与其中,以及这些案外主体具有哪方面的资源与力量优势都需要大体掌握,这也是知彼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在充分了解对方阵营的基础上,才能准确地把握双方的优劣势,尤其是准确把握对方的薄弱环节与致命要害,有针对性地制订战略战术体系。我方不但需要了解对方阵营参与主体,还要对各参与主体的贡献与能量倾向领域进行全面了解与准确判断,更要对其结盟方式进行深入研究,以便在部署与运筹战略战术体系时作为重要的参考要素。尤其是对方与其阵营参与主体之间的结合方式,必须当作重中之重予以把握。只有充分地了解对方与各参与主体的结合方式,才能更有针对性地瓦解其结盟,同时也能够准确判断各参与主体在对方阵营中的整体地位与作用,从而分轻重主次地予以解决。一般来说,对方阵营无非同盟利益输送型、无知被利诱型、庇护取利型几种。

(一)同盟利益输送型

同盟利益输送型的参与主体明知其行为的法律后果,但为了分享对方从我方盗攫的重大利益而积极参与,配合对方完成鬼蜮伎俩、神机鬼械的谋划设计。其行为表现若仅从单独的法律程序或者行为分析,完全合法、合理、合情,颇具高明缜密的意味。当然,对方与同盟利益输送型的参与主体进行设计钻营,由于均为明知故意之举,因而一般都是在确信无法律风险,或者能够觉察存在一定法律风险但轻信我方无法追及,或者觉得完全超出法律程序射程范围而无所顾忌。这种参与主体的危害相当大,不但投机钻营侵害了我方的合法权益,而且对于法律秩序的破坏力极大,造成极坏的社会影响,使普通社会大众不得不误信法律就是为某些人钻空子实现非法利益的工具,严重地亵渎了法律的威严与公信力

同盟利益输送型参与主体的配合行为具有一定范畴内的合法性,因而对于道行颇浅的当事人一方来说,简直就是灭顶之灾。笔者律师团队操盘解决的一宗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在笔者介入之前,对方便与案外第三人通过联营合作的方式,将公司核心业务订单与资产悉数转移至第三人公司,由于该行为是在暗中秘密地进行,且在我方当事人起诉之前实施,及至强制执行阶段才发现对方无财产无收入已经多年。我方当事人略知对方与案外第三人勾结的大概,将此情况反映给执行法官,但执行法官也无直接证据证明双方确实存在恶意串通,也无法教我方当事人怎么去追究,因而只是在强制执行程序范围内经过调查后无计可施。我方当事人明知对方与案外第三人勾结串通,但又无法追究,其已经坚信法律确实有空子可钻,而且对方已经钻空子成功了,因而悲观叹息,望洋兴叹。这种情况不是个别现象,在好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中普遍存在,使好多受害方深受其苦,导致好多案件陷入泥泞困厄。

其实,同盟利益输送型的参与主体与对方的鬼蜮伎俩、神机鬼械并非真正的合法,如果只是以传统专业技术流思维方式与处理模式来考量,对方的行为似乎是合法的,因为在我方主体诉讼与强制执行的一亩三分地范围内,根本就无法追究。因而,对方相当于把我方核心诉求所依据的事实基础移调至法律程序射程范围之外,而我方又固守核心诉讼程序的界域穷究其理,无法追及也是情有可原,毕竟技术不精,只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者,大有人在,其情可悯。但是,若从全局战略高度进行分析、考虑、筹划,对方与参与主体貌似合法的设计,其实存在显而易见的法律风险,显然属于双方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属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同时,若是在强制执行阶段存在类似行为,还极有可能构成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罪。只是这种恶意串通行为极难得到证明,就看我方有无承揽瓷器活计的金刚钻将对方收服而已。在实务中,笔者律师团队经常将存在该类行为的当事人围困,最终通过追究其民事责任、刑事责任等,令对方利益共同体联盟轰然作鸟兽散。

(二)无知被利诱或利用型

该类参与主体往往不扮演重要角色,但所发挥的作用未必是可忽略不计的情况。该类当事人往往由于缺乏必要的法律常识与风险意识,被对方施以小恩小惠,或者碍情面而参与其中,无论是本人参与还是为对方提供掩护条件,共同实施了侵害我方合法权益的行为。无知被利用或利诱型参与主体往往主观上不具有较深的恶意,其无明确与对方恶意串通侵害我方合法权益的故意,亦无该认知水平与能力,属于蠢萌无辜但极易招灾惹祸类型的。但其间接故意或者无意的配合行为,造成的后果却一点也不蠢萌可爱,好多案件的悬停僵死,与这类参与主体的搅局掺和有着直接关系。(www.xing528.com)

比如,笔者律师团队操盘解决一宗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过程中,对方公司董事长同为连带责任人,我方当事人在长达三年的追究过程中,除了得到胜诉生效判决,因为对方公司与董事长均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本就没有获得分毫现实可支配法律权益。这极不正常,背后一定有令我方惊喜的真相。我方当事人也相信存在令人惊喜的真相,但苦于老虎吃天无处下口,只能望洋兴叹。最后通过深彻调查,终于发现了真相,对方公司董事长使用其亲戚账户走账,搞资金体外循环逃避债务,但其账户经常存在大额入账后立即转入亲戚账户的情况。我方诉讼宣告对方公司董事长与该亲戚恶意串通转账的行为无效,在诉讼中该亲戚唯一住房被查封,丈夫与其大闹矛盾,工作单位亦对其行为进行严厉批评与追究。结果在庭前调解时才知道,该亲戚是被对方公司董事长欺骗,当初称需要借用该亲戚名义办一个银行账户为其国外求学的孩子转学费用,但对方公司董事长却以此来搞体外资金循环。但该解释即使属实也显得很苍白无力。最终该亲戚在得知有可能承担重大法律责任时,情绪当场崩溃,当庭就要与对方公司董事长厮打拼命,哭诉其被搞得即将家破人亡。这样蠢萌地配合其搞体外资金循环的亲戚有好几位,对方公司董事长最终慑于祸起萧墙的巨大压力,配合我方解决了问题。

无知被利诱或利用型的参与主体,与对方的结盟关系一点都不紧密,在我方战略进攻力度渗透不到该参与主体时,其往往一副幸灾乐祸、量你也拿我没办法的样子,大义凛然地配合对方侵害我方的合法权益。一旦我方极富谋略地将战略打击力度渗透至该类参与主体的界域时,其撤退速度与力度超乎我们的想象。因为该类参与主体往往是因为无知而被利诱或者利用,能够为蝇头小利就配合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人,在面临个人权益损失的时候显然也缺乏坚定与忠诚。因而,无知被利诱或利用型的参与主体与对方的结盟相当脆弱,一经拆穿便犹如肥皂泡一般瞬息即破,但问题是我方必须具有拆穿的能力。实务中,被这种脆弱组合打得溃不成军的当事人也不在少数。

(三)庇护取利型

该类参与主体往往具有极强的实力,能量场强大,在对方阵营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甚至在某些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中,对方只是前台唱戏的,而该类参与主体才是幕后真正的操纵者。该类参与主体如果坚定地参与案件解决过程中,使各项事务的复杂性大幅提升,在不具备将其全面压制的战略优势力量的情况下,我方将不可避免地处于弱势地位。如果不能解决庇护取利型参与主体的参与问题,案件得到最终解决的可能性极小。当然,庇护取利型参与主体参与其中绝非因为高风亮节,而是利益驱使。

我方必须充分地遵循并利用客观规律,既要认清庇护取利型参与主体强大的一面,也要深彻地掌握其虚弱的一面,从而准确把握其与对方之间勾结最薄弱的环节,有针对性地进行分化瓦解,将其请出局并非镜花水月之妄想。毕竟对方与该类参与主体的结盟是非法的,至少是法律所不支持的行为,双方必须在暗中进行,一旦曝光对于对方来说便是灭顶之灾。另一方面,庇护取利型参与主体即便能量场再强大,但能够为了星点利益便屈节辱操地参与他人非法勾当,想必也不是什么金身不破的得道高人,无非是色厉内荏、外强中干的恃强凌弱之辈,在其小圈子中被众星捧月般抬举捧吹,事事一副盛气凌人、不可一世的架势,一旦遇到真正富有智谋与经验,熟稔战略战术运筹的人,不消数个回合便会原形毕现。这是笔者在操盘解决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过程中始终坚信的真理,我们没少与此类能量场极大的人对阵,但均被我方以相对高明的战略战术手段挑落马下。因此,我方需要练好内功,打铁还需自身硬,不怕对方参与主体有多么强大,只要我方行正义之事,以智慧、谋略与经验引导讼争,以精准的战略战术攻其虚弱,持此无坚不摧之利器,对方任何串通勾结、蛇鼠一窝、沆瀣一气的结盟将不复长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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