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制度作为特定社会的法律现象,并不是与国家和法律同时出现的,它是在国家和法律出现以后,经历了相当长的历史时期,为适应社会需要逐步完善和发展起来的。从西方国家的律师制度的发展历史看,律师制度的起源和发展基本上经历了三个发展时期:
(一)律师制度的起源
律师制度起源于古罗马。公元前5世纪,古罗马曾在《十二铜表法》中规定了有关辩护人在法庭上辩论的内容。当时在法庭上出现的辩护士就是类似于现代的“代理”和“辩护”律师的雏形。到公元前1世纪,即罗马共和国后期,律师制度正式确立了。这时,不仅采用了“律师”的名称,而且形成了律师职业阶层。此时,能够担任代理和辩护的律师的范围已经有所扩大,根据罗马法的规定,凡是权利能力没有受到限制的罗马公民,都有出席法庭为诉讼当事人的利益作辩护的资格。罗马法还明文规定:请求律师给予必要的法律帮助,是每个公民正当的权益。这就是早期的律师制度。
(二)近代资本主义律师制度
近代律师制度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是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专制和封建司法制度的基础上创建的。当时资产阶级的一些启蒙思想家,如英国的李尔本、洛克和法国的伏尔泰、孟德斯鸠、卢梭、狄德罗等,对封建社会专横的诉讼制度进行了猛烈的抨击,提出了罪刑相适应、无罪推定等司法原则,主张用辩论式诉讼代替纠问式诉讼,主张当事人有权为自己辩护,有权请律师或其他人为自己辩护。由于这些主张适应了资本主义经济、政治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因此,在资产阶级取得政权后,各国立法机关普遍接受了上述主张并在立法中确认了这些原则和制度。1679年英国颁布了《人身保护法》,明文规定诉讼中实行辩论原则,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1791年《美国宪法》修正案第6条规定,被告人在一切刑事诉讼中“享有受法庭律师为其辩护协助的权利”。美国各州的立法也对律师的资格、职责、组织机构作了相应的规定。与此同时,《法国宪法》也确立了自己的律师制度,1806年的《法国民事诉讼法典》和1808年的《法国刑事诉讼法典》则将律师制度更加系统化、具体化。继英美法之后,世界各资本主义国家相继建立了自己的律师制度。
(三)现代资本主义社会律师制度的发展(www.xing528.com)
近代资本主义律师制度主要附于诉讼制度中的律师代理和辩护制度,律师的业务范围还局限在司法领域,律师队伍的人数也十分有限,这一时期的律师制度还没有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但是,到了20世纪中期以后,随着资本主义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尤其是社会法制化程度的提高,现代资本主义国家律师制度获得了广泛的发展。这种发展变化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律师的法律服务市场迅速扩大,律师的业务范围空前广泛,律师业务领域已经突破了传统的诉讼业务领域。在资本主义律师制度建立初期,律师的业务主要是为当事人代理民事诉讼和为刑事被告人担任辩护人参加诉讼活动。有些国家曾经将律师的业务局限于法庭活动。但是,现代各国均扩大了律师的业务范围,并且随着经济的发展,非诉讼法律事务在整个律师业务活动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那种认为找律师就是为了打官司的观念早已过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律师的主要功能是积极参与市场经济的各个环节,参与市场经济的法律指导和调整活动,避免经济纠纷和诉讼活动的发生,从而减少交易成本。在当今西方发达国家,律师在非诉讼领域的业务量占律师总业务量的80%以上,律师的业务活动范围已经延伸到社会生活的各个角落和领域。[1]
2.律师队伍的数量迅速增长。随着律师业务范围和社会对律师法律服务需求的扩大,律师的人数增长非常迅速。尤其是20世纪80年代以后,各国律师人数增长速度加快,律师数量的增长率远远超过了以前任何一个时期。律师队伍的迅速扩大,扩大了律师的社会影响力,为律师制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3.律师业务的分工日趋专业化。在现代西方发达国家,随着律师业务范围的日趋广泛,法律服务市场越来越复杂,法律服务市场除了需要法律知识外,还相应需要各项其他专业知识。这就导致法律服务的分类越来越细化。分工日趋细化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在这种情况下,任何一个律师,不管其业务能力有多强,精力有多么充沛,也很难精通各项律师业务。法律服务市场的多样化和复杂化的要求,必然迫使律师业走专业化的道路。所谓律师业的专业化分工,就是根据律师业务的划分情况,不同的律师深入掌握某项专门的法律知识和从事这类法律事务的技能,从而实现按照专业分工来合理配置律师人力资源。在律师业务逐步专业化的同时,逐步建立一批专业化的律师事务所,实现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化分工。那种“万金油”式的律师在发达国家是很难立足的。
4.律师事务所向着规模化和经营化方向发展。律师事务所的规模化是适应现代社会化大生产而对律师业提出的必然要求。在资本主义社会发展的初期,适应小规模生产的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生产形态需要,绝大部分律师都是个人开业,19世纪50年代以后,合伙律师事务所开始增多,大部分合伙律师事务所只有2~5名律师。到了20世纪后期,随着社会化大生产规模的日益扩大,社会对律师事务所的整体服务要求越来越高。为适应这一形势,世界上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律师事务所开始向大型化、规模化方向发展。美国、英国在这方面走在前面,目前这两个国家都有几所律师人数突破千人的大型律师事务所。这些大型律师事务所在世界各地设立有分支机构,主要承办金融、商事等方面的非诉讼律师业务。律师事务所向大型化、规模化方向发展,是发达国家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由于律师业务竞争地域的国际化、竞争业务的多样化、竞争手段的现代化,使得大型律师事务所展现出竞争的优势。面对来自英、美国家的竞争和挑战,欧洲国家也都纷纷采取改革措施,扩大律师事务所的规模,不少欧洲大陆国家已经出现了许多执业人数超过百人的律师事务所。西方国家的律师事务所在规模化的基础上,已经开始了以赢利为目的的经营化运作。律师事务所的经营化是指在律师事务所的管理中要引入现代企业管理机制。律师事务所在本质上属于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市场中介组织,律师事务所的本质属性与一般的公司、企业并无不同,现代企业管理制度中的经营机制,包括效益机制、运筹机制、成本核算、市场营销、资本经营、形象策划、利润管理、创新机制等一系列的企业经营观念和经营机制,都纳入律师事务所的经营管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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