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汪某中在担任北京首放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负责人期间,在2006 年7 月至2008 年3 月间,先后利用其本人及他人的身份证开立了由其实际控制的沪、深证券账户,并使用上述账户,在中信证券北京北三环中路营业部、国信证券北京三里河营业部等证券营业部开立了10 个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同时,在中国工商银行开立了10 个银行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的存取和划转。2007 年1 月9 日至2008 年5 月21 日期间,被告人汪某中采取先买入“工商银行”“中国联通”等38 只股票,后利用首放公司名义通过“新浪网”“搜狐网”《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等媒介对外推荐其先期买入的股票,并在股票交易时抢先卖出相关股票,人为影响上述股票的交易价格,获取个人非法利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统计,在首放公司推荐股票的内容发布后,相关38 只股票交易量在整体上出现了较为明显的上涨,个股开盘价、当日均价明显提高;集合竞价成交量、开盘后1 小时成交量成倍放大;全天成交量大幅增长;当日换手率明显上升;参与买入账户明显增多;新增买入账户成倍增加。汪某中采取上述方式操纵证券市场55 次,累计买入成交额52.6 亿余元,累计卖出成交额53.8 亿余元,非法获利共计1.25 亿余元归个人所有。
司法处理结果(www.xing528.com)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汪某中无视国家法律,为获取不正当利益,操纵证券市场,侵害了国家对证券交易的管理制度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依法应予惩处,于2011 年8 月3日作出刑事判决:被告人汪某中犯操纵证券市场罪,判处有期徒刑7 年,罚金人民币1.2 亿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汪建中不服,提出上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汪某中犯操纵证券市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于2012 年3月13 日作出刑事裁定,驳回汪某中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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