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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亿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苏某单位行贿案刑事法判例

时间:2023-08-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江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单位荆州亿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的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

荆州亿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苏某单位行贿案刑事法判例

案情简介

被告人苏某于2011 年开始筹建公司并开始经营活动,2013年3 月,苏某注册成立被告单位荆州亿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并负责管理公司。

2011 年至2014 年,被告人苏某为承接湖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荆州某某项目的部分工程,向该项目在政府部门的联系人,即时任某区委常委的宋某行贿共计280 000 元。宋某则利用其联系荆州某某项目的便利,给湖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曾某打招呼,要求曾某将某某工程分包一部分给苏某。为了在以后的工程中得到宋某的支持,曾某同意将某某项目的部分工程分包给苏某。2014 年5 月31 日,苏某为公司承接某某商品城建设项目向时任宋某行贿的280 000 元在公司财务上以开办费用及标书费用开支予以报销。

此外,苏某分别以荆州市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荆州亿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个人名义与湖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省某建设公司荆州分公司签订建设施工合同。其中,苏某借用荆州市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资质承接荆州某某商品城一期工程三个项目,已实现利润总额627 668.3 元;苏某承接贵州省某建设公司荆州分公司转包荆州某某商品城一期工程的部分土建、水电工程,已实现利润总额1 084 750 元;荆州亿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接荆州某某商品城二期土方回填工程,已实现利润总额177 644 元,苏某从中分得100 000 元;荆州亿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接荆州某某商品城二期土建、安装工程,经审计所确认的预计可实现利润3 474 450 元,未实现。(www.xing528.com)

司法处理结果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苏某借用荆州市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义以及使用个人名义,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贿赂260 000 元;在荆州亿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以后,苏某为继续谋取不正当利益,基于此前同一请托事项,以荆州亿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义继续承接荆州某某商品城后续项目工程,并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贿赂20 000元,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对被告人苏某应予处罚。江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单位荆州亿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的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被告人苏某经检察机关电话通知后,能主动到检察机关如实供述其罪行,且能当庭自愿认罪,是自首,对被告人苏某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9 条第1 款、第390 条第1 款、第67 条第1款、第72 条第1 款、第73 条第2 款、第3 款、第52 条、第53条、第64 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单位荆州亿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罪。被告人苏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6 个月,缓刑1 年,并处罚金120 000 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 日内缴纳)。对苏某借用荆州市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义获取的违法所得627 668.3 元、对苏某承接贵州省某建设公司荆州分公司转包荆州某某商品城一期工程的部分土建安装工程获取的违法所得1 084 750 元、对苏某在荆州亿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接荆州某某商品城二期土方回填工程获取的违法所得100 000 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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