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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研究:刑事法中直接或间接故意的判例分析

时间:2023-08-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刑法》第14 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认为明知必然发生而放任属于直接故意。而且,学界的通说是,间接故意没有未遂的状态,如果出现了意志之外的原因导致危害结果没有发生,只能认定其不构成犯罪,这是不符合我国刑法的罪刑相适应原则的。

法学研究:刑事法中直接或间接故意的判例分析

刑法》第14 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其中,认识因素包括必然发生和可能发生,意志因素包括希望和放任两种情况,这样就会有四种搭配形式:明知必然会发生而希望、明知可能发生而希望、明知可能发生而放任、明知必然发生而放任。对于“明知必然发生而放任”学界存在一定的争议,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第一,直接故意说。认为明知必然发生而放任属于直接故意。直接故意又分出了两派观点:①张明楷教授认为:“既然明知结果必然会发生,就只能是希望的心理状态而不可能是放任的心理状态。因为放任是对结果听之任之无所谓的态度,结果发生可以,不发生也不违背自己的意志。因此放任的前提必须是具有结果发生和不发生两种可能性,唯有如此,行为人才可能存在发生也可以不发生也可以的心理态度。如果认识到结果必然发生,则不可能存在放任结果发生的心态。”[14]②另一部分学者认为,虽然明知必然发生的意志态度是放任,但是这种放任的态度并不影响结果的必然发生,因此从结果上来看,与明知必然发生而希望的情况并无区别,所以应当属于直接故意。第二,间接故意说。认为区分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标准是看行为人对结果发生的态度是希望还是放任,只要行为人持放任的心理态度,就应当是间接故意。姜伟教授认为:“放任是间接故意的意志形式,是构成间接故意的核心要素。”[15]第三,容忍故意说。贾宇教授认为:“明知危害结果必然发生而放任其发生的意志状态,是介乎于希望和放任之间的第三种意志类型,称之为容忍。容忍表示行为人对法定构成要件的结果的发生持完全肯定的态度——不同于放任,但由于该结果并非行为人所追求,而是行为人追求其他目的的必然伴随结果,所以行为人又有不得已而为之的心态——不同于希望。从责任的评价度,容忍故意略轻于希望故意,而重于放任故意。”[16]在明知危害结果必然发生的情况下,存在放任的心理。明知必然发生是认识因素,放任是意志因素,认识因素并不能完全决定意志因素,意志因素较认识因素有其相对独立性。[17]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会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而仍然实施了行为,应当以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来评价其行为。虽然行为人的意志因素是放任,但是对于危害结果是明知的、确定的,在这种情况下是否放任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是没有意义的,其主观恶性也不仅仅是间接故意了,已经相当于直接故意中的希望,如果把它看作间接故意,处刑低于直接故意,这明显是不合理的。而且,学界的通说是,间接故意没有未遂的状态,如果出现了意志之外的原因导致危害结果没有发生,只能认定其不构成犯罪,这是不符合我国刑法的罪刑相适应原则的。

有一个案例,丈夫婚外恋,想要杀死自己的妻子与他人结婚,在一次一家三口外出游玩时,当走到悬崖边时,丈夫发现该地形非常适合作案,想要把妻子推下悬崖,但是妻子此时正抱着自己的儿子,丈夫感到有些不忍心,但是又不想错过这次机会,于是一狠心将妻子和孩子都推下了悬崖。在这个案件中,行为人明知自己将妻子推下悬崖必然会导致孩子的死亡,但是却放任了这种结果的发生。这是一起典型的明知必然发生而放任的案例,当行为人确信自己的行为必将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时,其内心的态度已经无关紧要,因此无论行为人的态度是放任还是希望,危害结果都会出现。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明知必然发生的情况下存在放任的心理态度,应该将明知必然发生而放任这种情况界定为直接故意。(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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