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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再犯与累犯的关系

时间:2023-08-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从法律历史渊源上来看,毒品再犯和累犯制度并无直接的相关关系。有学者认为,毒品再犯和毒品类犯罪累犯是具有交叉关系的法条竞合。因此,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认定:“王某云系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陆某兵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很明显,这种对毒品再犯和累犯二者关系的理解不符合社会大众的一般心理预期和国家从严打击毒品犯罪的现实要求。

毒品再犯与累犯的关系

刑法》第356 条规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刑法》第65 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法律历史渊源上来看,毒品再犯和累犯制度并无直接的相关关系。在我国刑法中没有普遍性处罚再犯的规定。基于对严厉打击毒品犯罪的需要,《刑法》第356 条作出了特别规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这是分则当中唯一针对再犯从重处罚的条款。而总则当中累犯制度的规定与毒品再犯存在内涵与外延的重合之处,这不可避免地带来了一定的实践困难。

从构成要件上来看,二者有高度重叠的交叉关系,但是又有所不同。对比累犯与毒品再犯的立法规定,二者形式上的关系是:①前罪与后罪均需被判处刑罚,毒品再犯对前后罪刑种方面没有要求,可以包括管制、拘役,但累犯要求前后罪的刑罚都必须在“有期徒刑以上”。②前罪与后罪均为故意犯罪,毒品再犯制度中前罪与后罪必须都是毒品犯罪,至于前罪和后罪的情节是否严重,则不影响毒品再犯的成立。③累犯制度中前罪与后罪的间隔有一定要求,“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而《刑法》第356 条的毒品再犯中并没有时间的要求。④认定后的法律结果不同。《刑法》第356 条对于毒品再犯的规定是“从重处罚”,而如果判决时确定被告人系累犯,被告人将要面对“不得缓刑和假释”的处罚。(www.xing528.com)

从刑法目的角度看,这两种制度有极大的重合性。不论行为人构成毒品再犯还是一般累犯,对后罪的从重处罚,都是基于其犯有前罪且已经体验刑罚处罚却仍然再度实施犯罪所产生的更为严重的人身危险性。[1]概言之,毒品再犯与累犯制度法定化的核心价值是将行为人无视以往刑罚的体验而再次犯罪作为对后罪从重处罚的根据。据此,对于毒品再犯或累犯的认定,本质上都是针对无视刑罚体验而再次犯罪这一事实的评价,通过对后罪的从重处罚来实现这一否定评价,因而既不影响对前罪所判处的刑罚,更非是对前罪的再次评价,只是针对行为人无视先前刑罚体验而再度犯罪这一事实在整体上所作的否定评价。

有学者认为,毒品再犯和毒品类犯罪累犯是具有交叉关系的法条竞合。在符合“共同的罪质条件”的情况下,毒品累犯制度的内涵比毒品再犯制度的内涵更为丰富,而毒品再犯制度的外延则宽于毒品累犯制度的外延。因此,符合毒品累犯成立条件的行为一定同时符合毒品再犯的成立条件,但符合毒品再犯成立条件的行为却不一定符合毒品累犯的成立条件,即符合毒品再犯制度规定的行为包括构成毒品累犯与不构成毒品累犯两种情形。由此可见,在符合“共同的罪质条件”的情况下,两者的关系为特别关系之法条竞合,规定毒品再犯的法条是普通法条,而规定累犯的法条是特别法条。若我们采用倒推的方法来验证,假设累犯为普通法条,毒品再犯为特殊法条,则会产生这样一种情况:当被告人甲的犯罪构成同时满足毒品再犯和累犯的要件,另一个被告人乙的犯罪构成只满足累犯的要件时,本着优先适用特殊法条的原则,应对甲适用毒品再犯的规定从重处罚,而对乙则应适用累犯的规定从重处罚且不能缓刑和假释。在“王某云等人制造毒品案”中,被告人王某云的行为在形式上同时符合毒品再犯和累犯的构成要件,而被告人陆某兵在形式上只符合累犯的构成要件。因此,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认定:“王某云系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陆某兵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法院对于两个被告人不同的定性会造成刑罚执行的问题。根据立法相关规定,王某云仅仅是“从重处罚”,而陆某兵则要面对“不得缓刑和假释”的处罚。很明显,这种对毒品再犯和累犯二者关系的理解不符合社会大众的一般心理预期和国家从严打击毒品犯罪的现实要求。但是,如果我们采用“毒品再犯和毒品类犯罪累犯是具有交叉关系的法条竞合”这个观点,将累犯看作特殊法条,将毒品再犯看作普通法条,本着优先适用特殊法条的原则,在本案中,王某云应该适用累犯的相关规定,与陆某兵一样不得缓刑和假释。这样更符合社会一般大众对于公平正义的预期和理解。因此,从这个角度来看,应该认定二者为具有交叉关系的法条竞合,且其中累犯为特殊法条,毒品再犯为普通法条,可以更好地维护实体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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