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刑事法研究:石某冒名盗窃案

刑事法研究:石某冒名盗窃案

时间:2023-08-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014 年9 月9 日,江阴市人民法院针对前罪作出再审决定,并于2014 年11月6 日作出刑事判决,撤销本院2007 年的刑事判决;被告人石某肆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5 年,并处罚金6000 元;继续追缴被告人石某肆犯罪所得,发还被害人。江阴市人民法院认为,石某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伙同他人秘密入户窃取公私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系共同犯罪。

刑事法研究:石某冒名盗窃案

案情简介

被告人石某肆(冒名石某发)单独及伙同他人先后于2007年4 月9 日、5 月6 日的凌晨,采用钻窗等手段,到江阴市月城镇花园二村1 号,花园一村9 号、20 号、24 号入户盗窃4 次,共窃得11 800 元,浪琴手表1 部,三星摩托罗拉、中天、诺基亚手机各1 部,华伦天奴皮夹1 只,物资价值合计11 800 余元,财物价值共计23 600 余元。

2014 年2 月至3 月间,石某肆多次伙同龙某海(已判刑)至江阴市云亭街道、青阳镇、徐霞客镇等地入户盗窃,窃得现金、摩托车黄金首饰等财物,价值共计9800 余元。

司法处理结果(www.xing528.com)

江阴市人民法院于2007 年9 月作出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石某发有期徒刑4 年6 个月(刑期自2007 年5 月6 日起至2011 年11 月5 日止),并处罚金5000 元,继续追缴石某发犯罪所得发还被害人。交付执行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 年4 月作出刑事裁定,对罪犯石某发减去有期徒刑1 年6个月15 日(减刑后的刑期至2010 年4 月20 日),石某发于2010 年4 月20 日被刑满释放。2014 年7 月,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海门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的犯罪嫌疑人龙某良、龙某根、石某发涉嫌盗窃时发现2007 年被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刑的“石某发”非真实的石某发,系石某肆冒名顶替。经审查,2007 年刑事判决中的石某发的真实身份为石某肆。2014 年9 月9 日,江阴市人民法院针对前罪作出再审决定,并于2014 年11月6 日作出刑事判决,撤销本院2007 年的刑事判决;被告人石某肆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5 年,并处罚金6000 元;继续追缴被告人石某肆犯罪所得,发还被害人。

江阴市人民法院认为,石某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伙同他人秘密入户窃取公私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系共同犯罪。本案前罪的起刑日期是2007 年5 月6 日,止刑日期在2014 年3 月之后,后罪的实施是在2014 年2 月至3 月间。后罪是在原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实施,应当适用先减后并的原则数罪并罚。原审法院判处石加肆有期徒刑1 年,与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有期徒刑2 年15 天(5 年减去2 年11 个月15 天)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 年3 个月。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