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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判例研究:郭某参加黑社会组织案

时间:2023-08-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依法判决:被告人郭某先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处有期徒刑2 年;犯故意杀人罪,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伤害罪,处有期徒刑5 年;数罪并罚,决定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刑事法判例研究:郭某参加黑社会组织案

案情简介

被告人郭某先,1972 年出生,无业。1997 年9 月因犯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5 年6 个月,2001 年12 月刑满释放。

2003 年5 月7 日,李某荣(另案处理,已判刑)等人在四川省三台县“经典歌城”唱歌结账时与该歌城老板何某发生纠纷,被告人郭某先受李某荣一方纠集,伙同李某荣、王某鹏、王某军(另案处理,均已判刑)打砸“经典歌城”。郭某先持刀砍人,致何某重伤、顾客吴某斌轻伤。

2008 年1 月1 日,闵某金(另案处理,已判刑)与王某军在四川省三台县里程乡岩崖坪发生交通事故,双方因闵某金摩托车受损赔偿问题发生争执。后郭某先、陈某等人亦分别骑摩托车赶至现场。闵某金向郭某先指认兰某后,郭某先持菜刀欲砍兰某,被路过并劝架的被害人蓝某宇(殁年26 岁)阻拦,郭某先遂持菜刀猛砍蓝某宇头部,致蓝某宇严重颅脑损伤死亡。兰某、李某秀等见状,持木棒击打郭某先,郭某先持菜刀乱砍,致兰某重伤,致李某秀轻伤。后郭某先搭乘闵某勇所驾摩托车逃跑。

2008 年5 月,郭某先负案潜逃期间,应同案被告人李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等,被判处有期徒刑14 年)的邀约,到四川省绵阳市安县参加了同案被告人王某华(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等罪名,被判处有期徒刑20 年)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充当打手,曾蒙面持菜刀砍击范某、张某辉,致该二人轻伤。(www.xing528.com)

司法处理结果

2009 年7 月28 日,郭某先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四川省绵阳市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 月18 日被逮捕,四川省绵阳市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后,移送四川省绵阳市安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10 年12 月17 日,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先于1997 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001 年12月26 日刑满释放后,又于2003 年故意伤害他人,于2008 年故意杀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均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依法判决:被告人郭某先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处有期徒刑2 年;犯故意杀人罪,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伤害罪,处有期徒刑5 年;数罪并罚,决定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0 年12 月30 日,四川省绵阳市人民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对被告人郭某先量刑畸轻,依法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2012 年4 月16 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采纳抗诉意见,改判郭某先死刑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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