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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权利冲突研究现状及解决机制概述

时间:2023-08-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国内对权利冲突的问题的研究发端于具体个案的探讨,多数集中在典型性的部门法领域,例如,对隐私权与知情权的矛盾、知识产权冲突以及生育权等问题。目前,只有少数学者对狭义的权利冲突作了较全面、系统的理论阐述。一些学者对权利冲突问题的讨论存在不同的看法。这一论点似乎要颠覆权利冲突问题讨论本身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国内权利冲突研究现状及解决机制概述

国内对权利冲突的问题的研究发端于具体个案的探讨,多数集中在典型性的部门法领域,例如,对隐私权知情权的矛盾、知识产权冲突以及生育权等问题。但这些讨论多限于就案论案,虽有些也涉及了对其背后权利或利益冲突的解释,但留于浮光掠影

国内对于权利问题的抽象探讨,主要集中在道德权利与法律权利的分野,以及权利与权力的抗衡问题上。有学者认为,权利冲突,一是指不同权利内容之间的冲突,这是权利设定时的内在冲突或静态冲突;二是指权利行使中发生的冲突,即是动态冲突。[7]也有人提出,法权冲突在法律上表现为权利——权力冲突、权利——权利冲突、权力——权力冲突,社会内容为相应的利益冲突,归根结底是财产冲突。[8]广义上讲,这些内容也属于权利冲突的研究范围。他们的观点对我们认识法律权利(权力)冲突有重要的启发意义。

对于狭义权利冲突问题,即现实的法定权利之间的冲突,较早的研究形式是对权利冲突的典型案例进行了介绍、分类和一定程度的分析。主要运用的是法社会学的研究和分析方法。他在案例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一些在理论层面和现实层面都很有价值的问题,包括权利冲突的原因、实质、界限是什么;如何解决权利冲突以及应该确立哪些原则。[9]这些都是研究权利冲突问题必然要涉及到的理论问题,也是社会生活实践和法律实践需要回答的问题。

目前,只有少数学者对狭义的权利冲突作了较全面、系统的理论阐述。例如,有学者在其文章中提出“在对传统的权利承认→保护→实现理论进行反思后认为:权利具有冲突性,因此其能否真正为其主体所实现并不在于法律的承认和保护,而在于行政、司法机关的配置。” [10]文章指出了对冲突权利进行配置时应遵循一些基本原则,并就对冲突权利有权配置的主体问题做了探讨;也有人提出:“过于强调法律冲突的负面作用是片面的。在一定意义上法律冲突实际上已成为法律变迁的动力,因此,必须建立起一套调整法律冲突的灵活运作机制,发挥法律制度的最大效用。”这是一个很有启发性的观点;[11]还有学者撰文“从人和社会及法律本身的缺陷入手分析权利冲突产生的必然性,并认为要通过权利主体的合作和交换原则并通过立法,特别是司法环节的价值衡量和利益衡量原则去最终化解纠纷”。[12](www.xing528.com)

其中,《权利冲突论——一个法律实证主义的分析》一文作者对权利冲突(狭义上的权利冲突)作了比较完整详细的分析阐述。他对权利冲突的概念、成因、类型、实质等都作了比较深入的阐释,并提出了从立法、司法两种途径来解决权利冲突。[13]但是,相对于其它部分详尽的定性阐发,他所提出的解决方案显得有些薄弱。这为我们留下了进一步思考和讨论的空间。

刘作翔先生是为数不多的长期保持对权利冲突理论的研究兴趣的学者之一,对权利冲突的研究也较为系统。他提示我们注意权利冲突的多样性,它可能意味着法定权利之间的冲突,也可能是法定权利与自然权利、习惯权利或推定权利之间的冲突。[14]继而又通过2013~2014年的一系列论文介绍了美国的两位法律学者——美国华盛顿大学哲学终身教授卡尔·威尔曼和美国纽约大学法学院法学教授杰里米·沃尔德伦——对权利冲突理论的研究成果和主要观点,并区分类型讨论了权利冲突的可能性解决方案。[15]扩大了我们对权利冲突理论的研究视野,扩宽了相关研究的思路。

一些学者对权利冲突问题的讨论存在不同的看法。他们认为权利冲突是“一个不成为问题的问题”。这一论点似乎要颠覆权利冲突问题讨论本身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但实际上作者并非要否认权利冲突的存在,而是提醒我们“应该从权利本位转向权利边界的研究”。[16]这也正是本文的出发点和试图寻求的归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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