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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的环境与权利冲突解决

时间:2023-08-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某一系统的运动状态和发展方向由构成系统的要素的性质决定,但同时受该系统相关环境因素的影响。因此对目标系统结构特点的研究,不能忽视其外围环境对其的影响和作用。特别是在价值标准多元化的现代社会,是否能够按照主流的社会价值观念来进行权利的比较,将对权利冲突的最终解决结构产生很大的影响。当然,“主流”社会观念和价值体系本身就是一个以比较形式存在的概念,它们的形成是一个社会各个阶层、各种力量不断博弈的结果。

系统的环境与权利冲突解决

某一系统的运动状态和发展方向由构成系统的要素的性质决定,但同时受该系统相关环境因素的影响。因此对目标系统结构特点的研究,不能忽视其外围环境对其的影响和作用。x系统中两种权利最终由谁占据有限的行为可能性空间,不仅仅是A、B两种权利的静态比较。它同时受到法制系统乃至整个社会系统中其他诸多因素的综合制约和复杂影响。这些因素包括:

1.主体行为因素

理性人的行为选择是趋利避害的,他可能基于一些其它利益考虑而采取某些行为或放弃从事某些可以进行的行为。权利冲突过程中各个相关主体的行为选择都会对最终的处理结果产生影响。这里行为因素可以分为三类:(1)裁判者即法官的行为。他是权利冲突解决过程中的控制主体,他的行为选择直接影响着权利冲突能否解决,以及能否获得公正的解决;(2)权利当事人的行为。当事人可能基于某些原因放弃权利或者滥用权利。我们必须对上述两类行为因素加以有效控制,确保我们所比较的A、B两种权利是当事人正当的、合法的,并得到完全主张、公平对待的权利。

2.价值因素

不同的时代、不同的社会背景下,人们对同一种权利的理解可能有较大的差异和不同,这就可能给权利的比较造成障碍。特别是在价值标准多元化的现代社会,是否能够按照主流的社会价值观念来进行权利的比较,将对权利冲突的最终解决结构产生很大的影响。当然,“主流”社会观念和价值体系本身就是一个以比较形式存在的概念,它们的形成是一个社会各个阶层、各种力量不断博弈的结果。我们必须对各种社会因素进行控制,以保证法官能够按照主流的价值观念处理权利冲突;并创设一种机制,确保在法官偏离了应有的价值轨道时,我们可以给予纠正。(www.xing528.com)

3.制度因素

这里的制度包括三个层面的内容:(1)程序制度:裁判者和当事人在权利冲突的解决过程中所应遵循的程序,以及违反这些程序性规则将收到的惩戒或应当承担的后果。(2)监督制度:权利冲突最终结果的公正与否对裁判者本人造成的影响,以及对以后的类似问题的裁判具有的约束力;社会舆论能否以及如何对权利冲突的解决施加影响。

以上三种环境因素都将对权利冲突的解决产生影响,但它们并非彼此孤立地发挥作用,而是相互联系、相辅相成的。其中主体的行为因素是核心,价值因素和制度因素都通过影响主体行为得以体现;同时制度可以规范价值的整合过程,而价值因素又影响制度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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