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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权利冲突的自主解决:网络演化与系统性机制

时间:2023-08-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于部分网络环境下的权利冲突,提供相关服务的ISP完全可以借助自身的上述优势,依托网络平台实现自身主持之下的网络权利冲突纠纷解决。ISP调处机制在处理网络权利冲突时,同样可以以已有的传统法律规范、相关网络社区中的自律性规范和当事人对相冲突权利的价值理解及利益权衡等作为规范依据,但最为重要的规范依据是该ISP注册用户的协议中相关权利义务的约定。

网络权利冲突的自主解决:网络演化与系统性机制

1.调解的特点及制度优势[15]

调解是当代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重要一环,相对于法院判决的“规范性解决”而言,调解在灵活性、效率性、经济性等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在有效化解纠纷的前提下,将当事人之间因诉讼造成的人际疏离减缓到最低限度,有助于实现和谐社会之目标。这些制度尝试与司法实践,为建构符合社会需要的自主性网络权利冲突解决体制提供了有益的探索。法官不能仅仅在法院里消极被动地接办案件、机械刻板地适用法律,而应该在法治理性和法制度允许的限度之内,积极采用司法权主导下的多元化途径解决不同特点的法律纠纷,在进行及时有效的法律裁决的同时,将纠纷解决的效力视野延伸至社会生活的终端,做到“案结事了”。调解制度无疑是实现能动性司法的重要制度依托。

(1)调解机制创新以合理有效的解决纠纷为目的和限度。调解机制创新是为了更有效地解决社会纠纷,不是为创新而创新,为能动而能动。调解在追求司法民主化、民众参与性的同时,要确保并强化司法的权威性,而绝不是削弱甚至动摇司法的权威。民众基于自主意愿充分参与到法律纠纷的调解解决过程中来,但是这种参与要严格遵循法定的程序性规则,且实体性权利义务的最终处置并不与法律的实体性规定发生抵触。在此基础上的纠纷化解,不但没有削弱司法的权威性,反而强化调解人员及司法机构在人民群众中的权威和公信力;在调解与其他方式实现联动的过程中,机制联动但不混同,多方参与调处但由司法人员独立作出裁决。正是在确保司法独立性与公正性的前提下,能动性的制度创新才发挥出了其应有的作用。

(2)根据案件的性质和特点来决定纠纷解决机制的取舍。对于一般的网络权利冲突案件,采用与其他调解机构、调解组织联动的方式,尽可能地将纠纷化解在初始状态。调解机制的“柔性”特点,使其在案件争议初期能够更好地化解纠纷,防止其扩大化、复杂化;对于上诉案件的调解,法官和调解组织同时第一时间介入案件,而不是等待调解失败后再让法官接手审判。法官可以在立案调解过程中深入了解案件的性质、特点、争议焦点等关键要素,以此为基点确定纠纷解决的最终方式:适合调解的调解结案,不能调解的迅速及时地转入司法审判程序。这种制度设计一方面可以避免过度调解造成的人力、物力和时间损耗,另一方面也可以免去法官接手案件之后对事实和证据的再熟悉过程。

2.网络自主性的纠纷解决机制有不可忽视的辅助作用

笔者认为网络结构的去中心化特点决定了互联网纠纷解决不一定要单纯依赖国家强制性权威。其实ISP在搭建网络环境下的纠纷解决平台、实现案例和纠纷解决方案的积累方面具有得天独厚的技术优势和独特利益需求。对于部分网络环境下的权利冲突,提供相关服务的ISP完全可以借助自身的上述优势,依托网络平台实现自身主持之下的网络权利冲突纠纷解决。这一控制主体的优势在于:(a)有技术优势可以与争议双方建立联系,并对争议内容的技术属性或技术背景非常熟悉;(b)地位中立于双方当事人,同时可以直接或间接地从权利冲突的解决中获益,因此有解决纠纷的动力;(c)有在网络空间搭建自主性三方交互平台的技术能力,可以实现网络环境下的纠纷调处;(d)有网页注册说明或相关用户章程可以作为网络环境下调处的规范性依据。(e)与终端用户自主协商解决方式相比,ISP的居中协调解决权利冲突具备相对强的客观性和基于当事人认同的非强制权威性。

法律实践中一些较成熟的从事网络交易的ISP已经开始尝试建立自主的纠纷解决平台。ISP在此过程中能够发挥一些独特的作用:帮助权利冲突双方确定纠纷产生的原因本质上是网络技术性的还是权利归属性的;依据自身的注册声明在当事人之间进行权利义务的基本确认和协调;根据以往调处成功的案例,为当事人提供参考性权利冲突解决方案。本层次的权利冲突控制适用范围:当事人自主协调层次不能解决的权利冲突;双方的权利冲突产生于同一ISP的网络服务平台;双方当事人自愿接受ISP调处平台的参与和协调。ISP调处机制在处理网络权利冲突时,同样可以以已有的传统法律规范、相关网络社区中的自律性规范和当事人对相冲突权利的价值理解及利益权衡等作为规范依据,但最为重要的规范依据是该ISP注册用户的协议中相关权利义务的约定。通过ISP责任体系的强行性规定,强化ISP在网络纠纷解决过程中的作用,这不仅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大量网络纠纷涌向法院的压力,还可以在另一个独立于司法程序的机制内实现纠纷解决方案的积累,其解决方案与司法判例形成的解决方案相互映照,共同实现法律权利向网络世界的渐进式延伸。

[1]本节内容综合采用了作者发表的多篇论文的内容与成果。邹晓玫.网络权利冲突的法律功能研究[J].法制博览,2013(9);邹晓玫.“监狱行刑悖论”的法律社会学分析——以福柯的“微观权力”理论为视角[J].法制与社会,2012(12);邹晓玫.法学教师职业共同体之规范体系研究[J].未来与发展,2013(11).

[2]文军.西方社会学理论:经典传统与当代转向[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139.

[3]文军.西方社会学理论:经典传统与当代转向[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141.

[4][美]刘易斯·克塞.社会冲突的功能[M].北京:华夏出版,1989:前言.

[5]邹晓玫.“监狱行刑悖论”的法律社会学分析——以福柯的“微观权力”理论为视角[J].法制与社会,2012(12).(www.xing528.com)

[6]向宁乐.论埃尔斯特的社会规范理论[D].华中科技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1:4.

[7]夏玉珍.中国社会规范转型及其重建研究[D].华中师范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4:15.

[8]凌文栓,郑晓明,方俐洛.社会规范的跨文化比较[J].心理学报,2003(2):246.

[9]夏玉珍.中国社会规范转型及其重建研究[D].华中师范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4:15.

[10]文军.西方社会学理论:经典传统与当代转向[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24.

[11]邹晓玫.法学教师职业共同体之规范体系研究[J].未来与发展,2013(11).

[12]时飞.网络空间的政治架构—评劳伦斯.莱斯格《代码及网络空间的其他法律》[J].北大法学评论,2008(1):249.

[13]本部分内容参见侯欣一,邹晓玫.在与民意的良性互动中提升司法公信力[N].人民法院报,2012.

[14]王蓉.从杨某噪声案看权利冲突的衡平和通约[J].法学杂志,2002(2):36.

[15]侯欣一,邹晓玫.提升司法能力的有益探索[N].人民法院报,201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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