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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遗嘱的法律性质 - 解析权利冲突及网络演化的解决机制

时间:2023-08-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因其缺乏有效遗嘱的法定要件,网络遗嘱不能引起继承法上的法律关系的形成和变更。一旦注册成功,用户和网络遗嘱服务提供商之间的网络服务合同即告成立,双方受合同内容的约束。广义网络遗嘱的法律性质在上文中已有详论,不再赘述。现行法律尚未认可网络遗嘱为合法遗嘱形式。在未有任何法律规范或法律解释对网络遗嘱形式合法性予以确认之前,即使其实质上真实反映了遗嘱设立人的意志,也不能发生继承法意义上的遗嘱效力。

网络遗嘱的法律性质 - 解析权利冲突及网络演化的解决机制

从用户的使用意图上来看,网络遗嘱确实在其去世之后实现特定信息的传递和特定意愿的表达,但网络遗嘱并非当事人在网络上设立的遗嘱。因其缺乏有效遗嘱的法定要件,网络遗嘱不能引起继承法上的法律关系的形成和变更。但笼统地说法律遗嘱不具备法律效力也是不正确的。网络遗嘱确实构成了网络环境下的服务合同关系,网络遗嘱的用户、网络服务提供商以及接受信息的第三方都在法律关系当中享有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

1.网络遗嘱服务是一种网络信息存储服务

网络技术的复杂和多样性,决定了网络服务的复杂和多元化。根据网络服务商的技术性特征,可以将其分为仅提供网络技术性服务的ISP(网络服务商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简称为ISP)和提供网络内容的ISP。提供技术性服务的ISP的共同特点是,它们仅为网络信息的传输、存储、搜索、链接等提供技术性支持,本身并不提供任何网络信息内容。而提供内容的ISP的特点在于除传输和利用已有的网络信息数据之外,还会根据自身的需要提供新的网络数据或对网络数据进行编辑,有很强的交互性。上述技术性特征决定了不同ISP的法律角色:技术性ISP仅对其处理的信息是否忠实于其源信息负责,并不提供信息,也不关注源信息的内容、性质,以及其是否真实反映了信息提供者的意志等问题;而提供内容的ISP则要对其提供的网络内容负相应法律责任。

通过上文对网络遗嘱服务方式的描述不难看出,网络遗嘱服务是一种典型的技术性服务,具体而言是一种网络信息存储服务:网络服务商为用户提供其服务器上的特定空间,在一定时间内供其上传和保存特定数据信息,用户为此支付一定的费用。网络遗嘱服务提供者的技术性ISP身份,决定了其只能提供以下技术性保障:(1)其服务器上的特定空间仅供某一特定用户存储信息;(2)用户上传至该存储空间的信息不被任何他人非法获得或使用;(3)该空间信息不被用户之外的其他人修改;(4)在满足特定条件时,将该空间信息传递给指定当事人。在上述过程中,网络遗嘱服务提供者既不提供任何信息,也不核实是哪一具体自然人上传了信息,更无法审查上传信息的具体内容。因而网络遗嘱服务的本质是一种网络信息存储服务。在这个意义上,它与“网络云盘”等网络存储服务的法律性质是一致的,只不过附加了特定的存贮意图和通知服务。

2.网络遗嘱构成有偿网络服务合同(www.xing528.com)

网络遗嘱服务商通过与用户签订有偿服务合同的方式实现其服务器存储空间的使用权转让。网络服务合同是指网络服务提供商与终端用户,在互联网环境下通过确认服务协议或网站注册等方式约定权利义务,从而达成的符合《合同法》要求的格式电子合同。[32]网络遗嘱服务网站要求用户通过注册获得网站的使用权,而用户只有在同意其服务协议的前提下才能完成注册。一旦注册成功,用户和网络遗嘱服务提供商之间的网络服务合同即告成立,双方受合同内容的约束。用户有权使用网站提供的网络账号上传并保存相关数据;有义务向网站支付服务费用并遵守网站服务协议中的禁止性规定。网络遗嘱服务商在收取服务费用的同时应履行以下主要合同义务:(1)确保用户上传的数据按照其原始状态被完整保存;(2)未经用户授权,上述信息不被网站本身或任何其他主体知悉或使用;(3)在用户设定的条件达成后,将上述账户下的原始信息完整交付指定当事人。可见,网络遗嘱的本质是一种网络环境下建立的服务合同关系,设立网络遗嘱可以引起合同法律关系的产生,也受到《合同法》的调整和保护。因而,简单地说网络遗嘱行为“没有法律效力”在法学意义上缺乏严谨性。

3.网络遗嘱不能直接引起继承法上的法律关系产生

现有文献讨论网络遗嘱时,实际上在两种不同的含义下使用这一词汇。部分论者将网络遗嘱作广义理解为网络服务商以协助用户处理身后事为目的,为用户提供的一系列信息存储和传递服务。[33]部分论者采用狭义用法,仅以“网络遗嘱”代指网络遗嘱服务网站提供的服务项目之一,即用户在该网站以文字形式撰写遗嘱或将有效遗嘱以拍照、扫描等形式生成副本,上传至网站特定目录下。[34]不论采用哪一用法,网络遗嘱在现行法律规范下都不能产生继承法上的遗嘱效力,无法引起继承法律关系的产生。广义网络遗嘱的法律性质在上文中已有详论,不再赘述。狭义的网络遗嘱不具备法定遗嘱的效力,原因在于:(1)无法确定用户对应的自然人身份。由于网络遗嘱服务商仅要求用户提供虚拟用户名即可获得使用账号,并不要求真实身份信息的验证,因而上传遗嘱性文字、照片或扫描件的自然人究竟是不是文件载明的遗嘱设立人,网站无从保证。根据网络遗嘱的服务方式,相关信息被利害关系人获知,通常又是在网络遗嘱设立人去世之后。若此时产生争议,网站难以确认该账号是否由网络遗嘱设立人本人申请。(2)无法确定遗嘱是否基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即便可以确定网络遗嘱是特定自然人设立,由于不具备公证人或见证人的见证,又不具备本人亲手书写等可鉴定的个体化特征,很难确定网络遗嘱是否真实地表达了遗嘱设立人本人的意愿。(3)现行法律尚未认可网络遗嘱为合法遗嘱形式。我国《继承法》对遗嘱形式采取严格法定主义,即除继承法明确予以承认的五种有效遗嘱形式之外,其他形式订立的遗嘱均被排除合法性。在未有任何法律规范或法律解释对网络遗嘱形式合法性予以确认之前,即使其实质上真实反映了遗嘱设立人的意志,也不能发生继承法意义上的遗嘱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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