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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网络谣言的法律建议

时间:2023-08-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所以说,针对目前网络谣言泛滥的现状,国家和政府要保持清醒的头脑,不能盲目进行专门性的立法。我国目前规制网络谣言的法律对网络服务商权责的规定极少。鉴于网络实名制自身的缺陷造成受害人难以自行查明造谣者、传谣者的真实身份,从而无法对造谣者提起诉讼,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解决网络谣言的法律建议

就我国目前网络谣言泛滥的现状而言,现行法律体系不够完善难脱干系。政府在事后对网络谣言的封堵及整治,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由于缺乏具体法律规定的支撑,惩治的力度远不足以震慑造谣者及传谣者。网络谣言传播给网络服务商带来的巨大利润空间也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而难以降低,加之对其权责的规定不够明确,使得网络谣言泛滥至今。我们有必要完善细化相关法律法规,为治理网络谣言建立一个长期有效的法律机制。

1.细化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对网络谣言进行专门的立法,无论从其立法的成本以及立法后的收益来看,其可行性并不高。换言之,对其进行专门立法的成本远远高于立法后的收益。所以说,针对目前网络谣言泛滥的现状,国家和政府要保持清醒的头脑,不能盲目进行专门性的立法。成本和收益较为相当的措施是对已有的法律法规进行细化和完善。我国目前规制网络谣言的法律对网络服务商权责的规定极少。鉴于当前网络技术尚不成熟,想追究大量的网络匿名者仍然存在着困难,所以立法上尤其要加强对网络服务商的管理,强化网络服务商的法律责任,要求网络服务商必须对自己的网站负责,尽到管理、检查、通知、报告和警告的义务;如若管理不善、任由谣言散布,执法部门可以依法关停该网站。[53]

2.允许受害人申请调取造谣者的真实身份信息予以起诉

近几年,为了应对网络谣言泛滥的问题,政府在QQ、手机、微博、论坛等网络平台开始推行实名制。据统计,到2012年3月,新浪等各大主要门户微博网站全都实行了实名制,所有未实名认证的用户都无权评论和转发,只能浏览。2012年底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第六条更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服务,应当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不过即便如此,对网络造谣者的惩治收效甚微。据中科院的调查结果显示,34%的调查者认为实名制防不了“小人”,治标不治本,最终走不出“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怪圈。可见仅仅实名制的推行,对于谣言受害人提起诉讼、维护法益的作用微乎其微。

鉴于网络实名制自身的缺陷造成受害人难以自行查明造谣者、传谣者的真实身份,从而无法对造谣者提起诉讼,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建议在《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中增加“允许受害人申请调取造谣者的真实身份信息予以起诉”的规定。受害者可以向法院提起申请,具体调查可以交由公安机关的相关部门。如此一来,受害者不会因为无法获取造谣者的真实信息而囿于没有明确的被告以致无法起诉。

3.完善信息公开制度

针对日益泛滥的网络谣言,政府应当鼓励各种媒体、社会组织和个人发布真实的信息,特别是涉及公众利益的信息,要利用好社会资源以降低规制网络谣言的成本。特别是一些和人们生活息息相关的谣言,如食品和药品安全,应当由专业研究人员和机构及时向公众介绍相关专业知识,或引起讨论和关注,供公众和业界选择,并深化公众对科学知识的了解。这一过程本质上是在提高,互联网已经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平台,需要考虑的是如何生产高质量的信息、如何加强公开管理以及如何让公众及时接触到这些信息,免受垃圾信息的干扰。就事后救济而言,政府也应当尽量将关于个人的谣言和诽谤交给私人主体处理解决,把有限精力放在培育良好的信息环境上面。[54]

目前我国处于社会的转型时期,维护国家的安全和社会稳定显得尤为重要。在社会矛盾突出的时代,维护社会安定显得尤为重要。网络谣言对社会的危害不容忽视,简单地说它就是社会的毒瘤,一旦纵容它继续蔓延将严重危害社会。人们确实应该拥有网络自由言论权,法律也保护公民的言论自由不受侵犯。但是言论自由的行使必须要受到控制,言论自由权和言论权受限两者之间不存在矛盾,没有任何权利和自由是绝对的、不受限制的。言论自由权也是如此,而作为其延伸的网络自由权更是需要得到限制,为此必须对网络谣言进行法律规制,网络谣言的造谣者必须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与此同时应完善互联网的立法,警醒世人抵制谣言,以营造良好的、健康的网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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