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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证据的基本形式:权利冲突的网络演化

时间:2023-08-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网页上的内容可认为是网页发布者当时真实意图表示,是对终端用户的承诺,应该具有法律效力,网页上的信息可作为网络证据直接使用。[46]BBS上发布的信息可作为一种有效的网络证据。在某些领域已经逐步取代传统邮件,作为主要的通信方式之一,因此电子邮件的内容也可作为网络证据使用。网络聊天的一般通讯连接形式是“终端—服务器—终端”。

网络证据的基本形式:权利冲突的网络演化

1.网页

网页是最常见的网络证据之一。网页主要用来完成展示网站的信息、功能等任务,是终端用户获取信息的主要方式之一。网页上的内容可认为是网页发布者当时真实意图表示,是对终端用户的承诺,应该具有法律效力,网页上的信息可作为网络证据直接使用。

2.电子公告(BBS)

BBS是英文Bulletin Board System的缩写,中文的含义为“电子布告栏系统”或“电子公告牌系统”。BBS是一种电子信息服务系统,它向用户提供了一块公共电子白板,每个用户都可以在上面发布信息或提出看法,早期的BBS由教育机构或研究机构管理,现在多数网站上都建立了自己的BBS 系统,供网民通过网络来结交更多的朋友,表达更多的想法。目前国内的BBS已经十分普遍。[46]BBS上发布的信息可作为一种有效的网络证据。

3.电子邮件

电子邮件作为一种新型的信息通信方式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青睐,与传统邮件相比,其拥有价格低廉、及时快速、安全可靠、收发方便等特点。在某些领域已经逐步取代传统邮件,作为主要的通信方式之一,因此电子邮件的内容也可作为网络证据使用。

4.聊天记录

为了提高网络信息交流的实时性,人们经常使用网络聊天的方式进行交流和洽谈业务。网络聊天的一般通讯连接形式是“终端—服务器—终端”。网络聊天的方式主要有公共聊天室和专门工具两种。聊天记录一般可存于服务器上,也可存于个人电脑中。因此,网络聊天记录可作为一种有效的网络证据使用。(www.xing528.com)

5.手机短信

为了增加消费者金融的安全性,许多商家会通过向消费者预留的手机发送确认短信,以提高消费信息的可靠性,同时还会将购得的消费密码或二维码等信息发送至消费者指定的手机上,作为消费凭证。这些信息都可作为网络证据使用。手机短信的发送过程除了涉及互联网之外,还要利用网络运行商自有的通信网络。

6.电子数据交换

电子数据交换(EDI,Electronic Data Interchange的缩写)是电子信箱技术的发展,是指按照同一规定的一套通用标准格式,将标准的经济信息,通过通信网络传输,在贸易伙伴的电子计算机系统之间进行数据交换和自动处理。它是一种利用计算机进行商务处理的新方法,具有方便高效、迅速准确、降低成本等特点。与电子数据交换消息的生成、存储、传输有关的数据和信息都可作为网络证据。

7.电子签名

电子签名是利用密码技术对电子文档的电子形式的签名。也可称为电子印章。电子签名具有识别签名人和标明签名人对内容的认可两个基本功能。电子签名技术的实现需要使用到非对称加密(RSA算法)和报文摘要(HASH算法)。司法实践中,美国犹他州以及我国台湾香港地区的相关法律都确立“非对称性密钥加密”为法律认可的技术方案。

非对称加密是指用户有两个密钥,一个是公钥,一个是私钥,公钥是公开的,任何人都可以使用,私钥是保密的,只有用户自己可以使用。该用户可以用私钥加密信息,并传送给对方,对方可以用该用户的公钥将密文解开,对方应答时可以用该用户的公钥加密,该用户收到后可以用自己的私钥解密。公私钥是互相解密的,而且绝对不会有第三者能插进来。报文摘要利用HASH算法对任何要传输的信息进行运算,生成128位的报文摘要,而不同内容的信息一定会生成不同的报文摘要,因此报文摘要就成了电子信息的“指纹”。有了非对称加密技术和报文摘要技术,就可以实现对电子信息的电子签名了。[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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