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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法庭审理小偷盗窃案,电力与物质的密切联系

时间:2023-08-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902年,日本东京高等法院曾经审理过一桩特殊的“盗窃案”。公诉人控告被告是犯了“盗窃罪”的小偷。被告这样振振有词地为自己辩护,不仅全场哗然,连法官也不知如何是好。这就是有名的“电不是个东西”的故事。“场”物质与“实体”物质虽然是两种不同形态的物质,但它们都是物质而且有着密切的联系。经过一年多审理,最后判决偷电贼有罪。

日本法庭审理小偷盗窃案,电力与物质的密切联系

1902年,日本东京高等法院曾经审理过一桩特殊的“盗窃案”。原告是横滨电气公司的代表,被告是一个暗自用电而不付电费的人。

公诉人控告被告是犯了“盗窃罪”的小偷。

但被告却为自己辩护说,盗窃必然是偷了“东西”,“东西”是看得见、摸得着、有轻重、有大小的实体,如果“电”不具有这些特点,何来盗窃罪名?为了强调“电不是个东西”,他还问法官:“法官先生,你能否告诉我,电的体积有多大?分量有多重?形状又如何?”而且他还向旁听席上的人们发出询问:“在座的有哪位看见过电?”

被告这样振振有词地为自己辩护,不仅全场哗然,连法官也不知如何是好。再加上应邀出庭作证的东京帝国大学的田中教授说:“电,是一种以太的振动现象,不能被看作是一种实体……”于是,法庭只好将被告无罪释放。

这就是有名的“电不是个东西”的故事。那么,“偷电”真的没有“偷东西”吗”

为了说明这个问题,我们必须从物质的“形态”说起。物质有两种形态,一种是“实体”形态物质,这种形态物质的物体是由“原子”、“分子”所组成的,例如木棒、水、空气……这类物质的物体,能被人的感官直接感觉到,被人们称为“东西”的,就是这种形态的物体的总称。千万年来为人类所熟悉。另一种是“场”形态物质,例如引力场、电场、磁场、电磁场等,这种形态的物质,虽然与实体的物质长远并存,但它们不能直接被人的感官所感觉,了解它们需要一定的科学设施,所以人类对它们的认识还只是近100多年的事。“场”物质与“实体”物质虽然是两种不同形态的物质,但它们都是物质而且有着密切的联系。这种联系我们就以上述“盗窃案”来加以说明。(www.xing528.com)

横滨电气公司的发电厂、电源装置中的非静电力,分离实体物质中的电荷,将其他形式的能转化成电能,使电源建立了电动势。当供电线路闭合时,电路中建立了电场,电场中的自由电荷在电场力的作用下做定向移动而形成电流,再由电流的效应,将电能转化成其他形式的能。所谓用户用电,就是消耗电能,而这消耗的电能,来源于发电机中所进行的能量转化,而这电能的输送,又离不开电场的作用。所以“偷电”,就是偷用了“电场”这种物质。

所以横滨电气公司的代表对东京高等法院的判决不服,对田中教授的证词也不信服,再向日本大审院上诉。经过一年多审理,最后判决偷电贼有罪。

虽然大审院当时的判决比较勉强,但它的结论是对的。如果偷电可以不犯罪,那么再也不会有有交电费了,谁还敢办发电厂?

为了防止再有人偷电,1907年日本议会修改了刑法,在第245条加上这样的话:“电流应看作一种财物,如果任意拉线偷电,应看作是偷他人财物而犯了偷电罪。”这条追加的说明,至今还保留在日本刑法中。

上述案件中的偷电贼,是用实体物质的“东西”概念来代替全部物质,虽然一时蒙混过关,但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由于人们对物质的认识逐渐全面和深入,他终将逃不脱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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