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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审理:实体审理民事案件的法庭活动

时间:2023-07-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开庭审理,是法官组于确定的日期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的程序和形式,在法庭上对民事案件进行实体审理的诉讼活动。

法庭审理:实体审理民事案件的法庭活动

庭审理,是法官组于确定的日期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的程序和形式,在法庭上对民事案件进行实体审理的诉讼活动。此阶段是本实验的中心环节,具体操作步骤如下。

(一)书记员进行开庭准备

开庭准备是正式开庭审理的预备阶段,是在事先确定的开庭日期到来时,在正式进入实体审理前,为了保证审理的顺利进行而应当由书记员事先完成的准备工作。具体来说,在此阶段,书记员应当完成以下事情:书记员检查庭审设施是否完备,标志牌桌椅等是否齐全、摆放到位;书记员检查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等是否到庭;书记员宣布:请当事人、委托代理人(法定代理人)入庭按席位就座;书记员宣布:请大家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书记员宣布:全体起立,现在请本案审判长、审判员入庭;书记员向审判长报告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出庭情况。

在这个步骤中需要注意的事项有两个:首先,在审判长、审判员入席坐下后,书记员转过身向审判长报告庭审准备和当事人、代理人到庭情况,然后审判长示意请全体坐下。其次,关于书记员宣布的法庭纪律内容,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各法院宣布的法庭纪律内容不完全一致,不过基本上都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人民法院法庭规则》中的相关条款。

(二)审判长宣布开庭

审判长宣布开庭的具体流程如下。

第一,审判长宣布开庭。先敲法槌,后宣布:“×××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4条的规定,今天公开(不公开)审理原告×××诉被告×××(姓名)×××(案由)纠纷一案,现在开庭。”(不公开开庭审理的,应说明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第二,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身份。

第三,审判长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由审判员(或代理审判员)×××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或代理审判员)×××、×××参加合议,书记员×××担任记录。会计师(工程师、翻译)×××接受本院委托担任本案的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

第四,审判长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审判长:“现在告知当事人在法庭上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以下诉讼权利:申请回避的权利。提出新的证据的权利。经法庭许可,当事人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可以申请重新调查、勘验和鉴定。进行辩论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反诉、承认诉讼请求的权利;原告增加、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反诉,应在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陈述最后意见的权利。”

当事人在法庭上必须自觉履行下列诉讼义务:依法正确行使诉讼权利;遵守法庭纪律和诉讼秩序,听从审判长指挥;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如实陈述案件事实,不得歪曲事实,提供虚假证据,不得伪造证据。否则,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审判长依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次序询问以下问题:是否听清当事人在法庭上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是否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鉴定人(或勘验人、翻译人)回避?

第六,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审判长应要求当事人陈述申请回避的理由,然后宣布休庭(先宣布休庭,后敲击法槌):由于本案当事人×××对合议庭成员×××或书记员(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提出回避申请,现在休庭,待做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后继续开庭。

第七,做出决定后继续开庭,由审判长宣布决定。

在这个步骤中需要注意的事项有以下几个。

第一,根据代理权限的不同,诉讼代理分为全权代理和一般代理。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9条第2款规定,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也就是说,诉讼代理人要实施上述几项代理行为,必须由委托人在授权委托书中特别写明。未特别写明的,只能视为一般授权,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实施这些诉讼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授权委托书仅写明“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仍置于一般授权,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

第二,原告缺席。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43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

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第三,缺席判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可以缺席判决:被告经人民法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被告反诉,原告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被告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又不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原告撤诉的,原告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第四,审判长在告知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诉讼权利和义务后,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诉讼权利不理解,如不明白什么是回避时,审判长应当尽量用通俗的话语解释、说明。

第五,在本模拟法庭实验中,为保证实验顺利进行,无论当事人以什么理由提出回避,审判长或院长均应想方设法当庭驳回,以便继续审理。另外,模拟法庭实验中的审判长均由“院长”兼任。

(三)法庭调查

法庭调查的主要任务是:审判人员在法庭上全面调查案件事实,审查和核实各种证据,为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奠定基础。法庭调查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当事人陈述;二是出示其他证据和质证。具体步骤如下。

第一,审判长宣布:现在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是通过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陈述、举证、质证,查明案件事实,重点是调查当事人争议的事实以及本合议庭认为应当调查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的主张也应当提供证据或说明理由。然后请当事人陈述。

第二,首先由原告方向法庭宣读起诉状,或口头陈述诉讼请求以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第三,紧接着由被告方宣读答辩状,或对原告的起诉作答辩,对原告诉讼请求提出异议或者反诉的,应讲明具体请求和理由。

第四,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陈述诉讼请求和理由;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针对原、被告的陈述提出承认或者否认的答辩意见。

第五,若有上述第三人陈述,则由原告、被告对第三人陈述进行答辩。

第六,审判长根据上述当事人陈述,归纳本案焦点或者法庭调查重点,并征求当事人的意见。

第七,原告方此时提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审判长应询问被告:“原告提出……(陈述增加或变更诉讼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告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你方可以要求当庭审理,也可以要求在15天答辩期满后开庭审理。被告是否同意当庭审理?”若被告不同意当庭审理,审判长应宣布:由于原告×××增加(或变更)诉讼请求,被告×××要求在答辩期内答辩,本案将延期审理(或当庭宣布下一次开庭日期),现在休庭(先宣布休庭,后敲击法槌)。

第八,出示证据和质证。出示证据和质证的次序是:原告出示证据,被告、第三人对此进行质证;被告出示证据,原告、第三人对此进行质证;第三人出示证据,原告、被告对此进行质证。一方当事人出示证据的次序是:证人证言;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鉴定意见;勘验笔录。

当事人举证完毕后,如发现一方或双方对自己的某些主张没有举证,审判长应告知:“原告或被告主张……应向法庭提交相关证据。”若当事人对某些主张不能当庭举证,确有理由的,审判长应宣布:“原告×××或被告所述关于×××的证据,应在庭审后××日内向法庭提交,并在下次开庭时进行质证。逾期不提交,视为不能举证,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在当事人举证完毕后,审判人员可以宣读或出示合议庭调查收集的证据,然后由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对法庭出示的证据分别发表质证意见。最后,审判长询问双方当事人有无新的证据出示,是否需要向对方当事人发问以及征询合议庭成员有无需要向当事人发问。

法庭调查结束前,审判长应当就法庭调查认定的事实和当事人争议的问题进行归纳总结,并询问当事人和代理人的意见。然后,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结束,进入法庭辩论阶段。

在这个步骤需要注意的事项有以下几个。

第一,庭审时当事人与代理人的意见应尽量保持一致,并相互补充。为此,一般在开庭前代理人应与当事人做好沟通和交流。在庭审时,一般是当事人先发表意见,然后由代理人发表意见。

第二,诉讼各方当事人对鉴定意见及书面证言没有异议的,鉴定人和证人可以不出庭做证。

第三,在实践中,为保证证人如实做证,有的法院要求证人当庭宣誓以人格担保,有的法院则要求证人签署书面的保证书。在本实验中,究竟采取哪种方法,可由审判长决定。

(四)法庭辩论

法庭辩论是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在合议庭的主持下,根据法庭调查阶段的事实和证据,阐明自己的观点和意见,相互进行言辞辩论的诉讼活动。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41条的规定,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第一,审判长宣布:“下面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的目的是在法庭调查的基础上,通过当事人发表辩论意见,提出法律依据,分清是非责任。双方当事人的辩论应当围绕本案以下争议焦点……在辩论中,应实事求是,举出法律依据,讲明道理,不得进行人身攻击。”

第二,原告及诉讼代理人发言。原告和诉讼代理人都出庭的情况下,一般先由原告发言,然后由诉讼代理人发言。发言主要是论证自己的观点和主张,驳斥被告在法庭调查中提出的事实和理由,而不是简单重复自己在法庭调查阶段所做的陈述内容。

第三,被告及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诉讼代理人的答辩不是对自己在法庭调查阶段的陈述和答辩的简单重复,而是针对原告及诉讼代理人的发言发表意见和辩解,以证明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合法,不应得到法庭支持。

第四,第三人及诉讼代理人发言。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认为原告和被告都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其发言和辩论是对原告和被告所主张的事实、理由和请求进行辩驳,从而证明自己的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诉讼参加人,在诉讼中依附当事人一方,他的任务主要是补充辩论,即依据依附方的发言或辩论内容,进行必要的补充;但是,当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涉及参加之诉中权利的享有和义务的承担时,他与其依附的一方当事人又是对立的,此时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可能针对与之有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进行回答和辩驳。(www.xing528.com)

第五,互相辩论。在第一轮辩论完毕后,审判长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引导诉讼双方进行新一轮辩论,新一轮辩论的次序与第一轮辩论相同。

第六,审判长宣布法庭辩论终结,并按照原告、被告及第三人的顺序征询各方最后还有无新的补充意见。

这个步骤需要注意的事项有以下几个。

第一,审判长应当引导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进行辩论。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发言与本案无关或内容重复时,应当及时制止。

第二,在第一轮辩论结束后当事人要求继续辩论的,可以进行下一轮辩论。但新一轮辩论不得重复第一轮辩论的内容。实践中,法庭辩论一般是两至三个回合。

第三,在法庭辩论中,如果发现新的事实需要进一步调查时,审判长可以宣布停止辩论,恢复法庭调查,待事实查清后再继续辩论。

第四,在法庭辩论中,审判人员不得对案件的性质、是非责任发表意见,不得与当事人辩论,代理人也不应当与法官辩论。

(五)法庭调解

经过法庭调查和辩论,如果事实清楚的,审判长可以主持调解。调解的步骤如下。

第一,审判长依次询问原告、被告及第三人是否愿意调解。

第二,若都表示愿意调解,审判长依次询问原告、被告及第三人具体调解意见。必要时,合议庭可以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请求提出调解方案,供双方当事人考虑;也可以先分别征询各方当事人的意见,而后进行调解。

第三,若当事人调解意见不一致,合议庭可以当庭讲清法律规定,帮助当事人分清责任,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第四,若当事人的意见分歧依然严重,难以达成一致的,审判长宣布:“鉴于诉讼双方难以达成调解,合议庭调解结束,本案待合议庭评议后依法判决。”

第五,经过调解,若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应当在调解协议上签字盖章。法院应当根据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当即履行完毕,不要求发给调解书的,应当记入笔录,在双方当事人、合议庭成员、书记员签名和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六,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合议庭应当宣布调解结果,告知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在这个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事项有以下几个。

第一,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42条规定,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据此,调解并非开庭审理的必经程序。法庭辩论终结后,合议庭认为该案难以调解时,可直接进入合议庭评议阶段。

第二,法院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原则。当事人不愿意调解和难以达成调解协议的,法院应及时判决,不能“以判压调”。

第三,法院调解应当遵循合法原则。法院主持的调解不得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即便当事人同意的也不允许。

第四,关于调解必须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问题。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调解应当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进行。但是,鉴于有些复杂、疑难案件确实难以查清事实,而双方当事人又有强烈的调解意愿,再者过于强调责任的是非反而不利于调解的达成,因此实践中法院在主持调解时,如果调解方案为双方当事人接受且没有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就有可能会对案件事实和双方的责任作模糊化处理。在实验中,学生可以根据自己扮演的角色体会这一原则在实践中的可行性。

(六)合议庭评议

合议庭评议的任务是依据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的情况,就案件的性质、认定的事实、适用的法律、是非责任和处理结果等进行评议并作出结论。评议的步骤如下。

第一,审判长宣布休庭,由合议庭对案件进行评议后宣告判决(先宣布休庭,后敲击法槌)。

第二,合议庭成员退庭。

第三,在审判长的主持下合议庭评议。

在这个步骤需要注意的事项如下。

第一,合议庭评议的结果应是以判决的方式确认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评议中如发现案件事实尚未查清,需要当事人补充证据或者由人民法院自行调查收集相关证据的,可以决定延期审理,由审判长在继续开庭时,宣布延期审理的理由和时间以及当事人提供补充证据的期限。

第二,按照《合议庭工作规定》第10条的要求,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先由承办法官对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以及适用法律等发表意见,审判长最后发表意见;审判长作为承办法官的,由审判长最后发表意见。

第三,合议庭评议的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合议庭成员签名。合议庭评议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即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如果合议庭成员有不同意见,则以多数成员的意见为合议庭的意见。但是,对于合议庭的不同意见也应当如实记录,归档备查。

(七)宣判

凡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无论是公开审理或依法不公开审理,都必须公开宣告判决。宣判步骤如下。

第一,书记员宣布: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和审判员入庭。

第二,审判长和审判员入庭后,书记员宣布:请坐下。

第三,审判长根据法庭调查、辩论情况和合议庭评议意见,对证据进行评述,认定案件事实,并说明处理纠纷的法律依据。

第四,审判长宣判。审判长宣读判决结果(先宣布判决,后敲击法槌)。宣判时,应由书记员宣布全体起立。判决宣读完毕,书记员宣布:请坐下。

第五,审判长宣布闭庭(先宣布闭庭,后敲击法槌)。

第六,书记员宣布: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和合议庭成员退庭。

第七,审判长和合议庭成员退庭后,书记员宣布:请旁听人员退庭,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核对庭审笔录。

在这个步骤需要注意的事项如下。

第一,宣告判决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当庭宣判,即在合议庭评议后,由审判长宣布继续开庭并宣读裁判。宣判后10日内向有关人员发送判决书。另一种是定期宣判,即不能当庭宣判的,另定日期宣判。定期宣判后,应立即发给判决书。

第二,宣告判决的内容包括:认定的事实、适用的法律、判决的结果和理由、诉讼费用的负担、当事人的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法院。

第三,无论是公开审理还是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

第四,法庭笔录是书记员对开庭审理活动的记录。制作法庭笔录,应当按照开庭审理各个阶段的顺序客观、真实、全面地记载庭审的全部过程,由合议庭成员和书记员签名。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法庭笔录记录无误的,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书记员记明情况附卷;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申请补正的,允许在笔录后面或者另页补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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