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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审理是民事案件处理的必要程序

时间:2023-08-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开庭审理概述开庭审理又称法庭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全面审查、认定案件事实,并依法作出裁判的诉讼活动。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不论是普通程序还是简易程序,不论是一审程序还是二审程序或再审程序,不论是判决结案还是调解结案,除依法可以不开庭审理和案件在庭审前被调解的以外,其他都要开庭审理,然后作出裁判。案件公开审理的,应当发布公告,以便公民旁听。

开庭审理是民事案件处理的必要程序

(一)开庭审理概述

开庭审理又称法庭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全面审查、认定案件事实,并依法作出裁判的诉讼活动。开庭审理是普通程序中最基本、最重要的阶段,也是整个民事审判活动的基本形式。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不论是普通程序还是简易程序,不论是一审程序还是二审程序或再审程序,不论是判决结案还是调解结案,除依法可以不开庭审理和案件在庭审前被调解的以外,其他都要开庭审理,然后作出裁判。

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都必须开庭审理。开庭审理有公开审理和不公开审理两种方式,开庭审理原则上以公开审理为主,以不公开审理为例外

(二)开庭审理的程序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开庭审理主要包括:庭审准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案件评议和宣告判决等环节。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并征得当事人同意,可以将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合并进行。

1.庭审准备。庭审准备是审理前准备程序的延续,但又与审理前的准备程序的具体任务不同。庭审准备需要完成以下三项工作:①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开庭的期日及发布公告。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受诉法院应当在开庭前3日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用传票,通知其他诉讼参与人用通知书。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外地的,应当留有必要的在途时间。案件公开审理的,应当发布公告,以便公民旁听。②书记员检查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若有未到庭者,书记员应当向审判长报告,审判长酌情依法决定缺席审理、延期审理或者按撤诉处理。③审判长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案由合议庭组成人员姓名及书记员姓名,再次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与义务,最后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2.法庭调查。法庭调查阶段的任务是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由当事人举证并互相质证,由法官认证,以查清案件事实。根据《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28条的规定,法庭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争议的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等焦点问题进行。法庭调查按下列顺序进行:①当事人陈述。首先由原告陈述事实或宣读起诉状,其次由被告陈述事实或宣读答辩状。案件有第三人的,再由第三人陈述或答辩。②告知证人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③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它包括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也包括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④宣读鉴定意见。当事人出庭时,由鉴定人或审判人员当庭宣读鉴定结论,并接受当事人质询。⑤宣读勘验笔录。勘验笔录由勘验人或审判人员当庭宣读。经法庭许可,当事人可以向勘验人发问。

法庭调查结束前,审判长应当就当庭认定的事实和当事人争议的问题予以归纳总结。庭审时当事人要求补充证据或者申请重新鉴定、勘验,或者一次法庭调查未能结束的,法庭可以决定再次开庭。决定再次开庭的案件,审判长对本次开庭情况应当进行小结,指出庭审已经确认的证据,并指明下次开庭调查的重点。

3.法庭辩论。法庭辩论,是指诉讼当事人在审判人员主持下,就案件争议焦点,根据已经质证的证据及法律规定,陈述各自观点并予以论证,以及相互辩驳的诉讼活动。法庭辩论权是当事人依法享有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而且当事人双方平等地享有辩论权。辩论权体现了双方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及民事权利平等的特征,体现了诉讼的民主性。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41条的规定,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①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②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③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④互相辩论。

辩论应当由审判人员引导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进行,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发言与本案无关或者重复未被法庭认定的事实,审判人员可以制止。法庭辩论终结,审判人员应当按照原告、被告及第三人顺序征询各方的最后意见。(www.xing528.com)

4.合议庭评议及裁判。法庭辩论终结后,当庭达成调解协议的,若该案件适用的是普通程序,则由审判长签发调解书。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应当及时判决。判决需要暂时休庭,待合议庭评议后作出。合议庭评议不公开进行,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合议庭评议的全部过程由书记员记入笔录,评议的不同意见也应当记入笔录。笔录由合议庭成员签名。

5.宣告判决。案件经合议庭评议后作出判决书,判决一律公开宣告。宣告判决的方式有当庭宣判和定期宣判两种。当庭宣判的应当在10日内向当事人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向当事人发送判决书。

宣判应当注意的事项有:①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的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法院,以保障当事人及时行使上诉权。②离婚案件与一般的民事案件有不同之处。宣告离婚案件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三)法庭笔录

法庭笔录是书记员制作的开庭审理全过程的实况记录。法庭笔录的内容包括:开庭的时间、地点,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姓名,到庭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姓名,到庭的其他诉讼参与人及其自然状况,庭审中双方当事人的请求,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质证过程,当事人的辩论过程,审判人员的认定及其归纳总结等。合议庭笔录必须另行制作,因为合议庭的评议不得公开。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庭笔录应当当庭宣读,也可以告知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或者在5日内阅读。实践中,大多数情况下是由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自己阅读。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法庭笔录有遗漏或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法庭笔录宣读或阅读后,应由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签名或盖章。若有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由书记员记明情况附卷。

(四)审理期限

审限,是指从立案之日起至裁判宣告、调解书送达之日止的期间,但公告期间、鉴定期间、双方当事人和解期间、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期间以及处理人民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期间不应当计算在审限之内。《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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