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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审理的程序及开庭准备工作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通常依照以下程序顺序进行。(一)开庭准备开庭准备是审理前准备程序的延续,与审理前准备程序的具体任务不同,是开庭审理的前奏,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庭审准备需要完成以下三项工作:第一,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开庭的日期及发布公告。案件公开审理的,应当发布公告。

开庭审理的程序及开庭准备工作

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通常依照以下程序顺序进行。法庭也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征得当事人同意,将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合并进行。

(一)开庭准备

开庭准备是审理前准备程序的延续,与审理前准备程序的具体任务不同,是开庭审理的前奏,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庭审准备需要完成以下三项工作:

第一,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开庭的日期及发布公告。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应当在开庭前3日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用传票,通知其他诉讼参与人用通知书。案件公开审理的,应当发布公告。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外地的,应当给他们留有必要的在途时间。

第二,书记员检查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若有未到庭者,书记员应当向审判长报告,由审判长酌情依法决定是缺席审理,还是延期审理或者按撤诉处理。

第三,审判长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案由合议庭组成人员姓名及书记员姓名,再次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与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二)法庭调查

法庭调查阶段的任务是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由当事人举证并互相质证,在此基础上由法官认证,以查清案件事实。《民事诉讼法》第138条规定了法庭调查按照以下顺序进行:

第一,当事人陈述;

第二,法官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第三,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第四,宣读鉴定意见;

第五,宣读勘验笔录。

根据民诉法的规定,我国人民法院法庭调查具体步骤通常如下:

第一,当事人分别陈述诉讼请求及其理由。当事人陈述时依原告先,被告后,案件有第三人的则第三人再后的顺序依次进行。首先,由原告陈述事实或宣读起诉状。其次,由被告陈述事实或宣读答辩状。被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提出异议或者反诉的,需要具体陈述其请求及理由。案件有第三人的,再由第三人陈述或答辩。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陈述诉讼请求和理由,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针对原被告的陈述提出承认或否认的答辩意见,然后,由原告或者被告对第三人的陈述进行答辩。

第二,审判长根据当事人分别陈述的诉讼请求及其理由,归纳案件争议焦点或者法庭调查重点,并征求当事人的意见,以便当事人确认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是否全面准确。(www.xing528.com)

第三,当事人各自举证及互相质证。当事人举证、质证按下列顺序进行:首先,由原告出示证据,被告及第三人对原告出示的证据质证。其次,由被告出示证据,原告及第三人对其所出示的证据质证。然后,由第三人出示证据,原被告对第三人出示的证据进行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法院裁判的依据。证人证言是当事人向法庭提供的证据,也在当事人举证、质证范畴之内。

第四,法院出示其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及当事人依法申请法院调查的证据,由当事人质证。如前所述,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的证据,可以申请法院调取。对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证据;涉及身份关系的证据;涉及《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的公益诉讼的证据;涉及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可能的证据;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证据,法院可以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法院调查收集的这些证据,应当庭向当事人出示,鉴定意见及勘验笔录应当庭宣读,当事人有权对这些证据质证。同样,这些证据未经质证,不得作为裁判的依据。

第五,审判人员认证及就法庭调查认定的事实。认证是一个复杂的、综合性的工作,有些证据认定比较容易的,法官可以当庭认定的就当庭认定。有些证据一时难以认定,需要休庭后综合全案所有证据认定的,则庭审后认定。

法庭调查,应当围绕当事人争议的事实和证据进行。

法庭调查结束前,审判长应当就当庭认定的事实和当事人争议的问题予以归纳总结。庭审时当事人要求补充证据或者申请重新鉴定、勘验,或者一次法庭调查未能结束的,法庭可以决定再次开庭。决定再次开庭的案件,审判长对本次开庭情况应当进行小结,指出庭审已经确认的证据,并指明下次开庭调查的重点。

根据禁反言原则,当事人在庭审时对其在审前准备阶段认可的事实和证据提出不同主张的,《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责令其提供证据。理由成立的,列入争议焦点审理。

(三)法庭辩论

法庭辩论,是指诉讼当事人在审判人员主持下,就案件争点,根据已经质证的证据及法律规定,陈述各自观点并予以论证,以及相互辩驳的诉讼活动。辩论权是当事人依法享有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当事人双方平等地享有。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41条的规定,法庭辩论按下列顺序进行:第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第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第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答辩;第四,互相辩论。

辩论应当由审判人员引导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进行,审判人员不得对案件性质、是非责任发表意见,不得与当事人辩论。法庭辩论终结,审判人员应当按照原告、被告及第三人的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并可以依法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及时判决。

(四)合议庭评议

法庭辩论终结后,当庭达成调解协议的,由审判长签发调解书;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应当及时判决。合议庭评议不公开进行,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合议庭评议的全部过程由书记员记入笔录,评议的不同意见也应当记入笔录。笔录由合议庭成员签名。

(五)宣告判决

案件审理结果经合议庭评议后作出判决,无论是否公开审理,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宣告判决的方式有当庭宣判和定期宣判两种,当庭宣判的应当在10日内向当事人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向当事人发送判决书。

宣判的注意事项有:(1)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法院,以保障当事人及时行使上诉权。(2)离婚案件与一般的民事案件有不同之处,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3)一审宣判后,原审法院发现判决有错误,当事人在上诉期内提出上诉的,原审法院可以提出原判决有错误的意见,报送第二审法院按照二审程序审理;当事人不上诉的,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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