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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开庭审理文革老照片侵权案

时间:2024-01-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四张“文革”照片,《一百个人的十年》,本来可以相得益彰,却在十年间两上公堂,摄影作品侵权应该谁来承担责任。现在开庭审判长:现在开庭,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今天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普通程序的规定公开开庭审理李振盛诉时代文艺出版社、冯骥才、北京牧童之春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李振盛还出示了以前出版的作品集,证明自己享有4幅照片的著作权。

现在开庭审理文革老照片侵权案

四张“文革”照片,《一百个人的十年》,本来可以相得益彰,却在十年间两上公堂,摄影作品侵权应该谁来承担责任。

原告:李振盛

被告:①时代文艺出版社冯骥才

   ③北京牧童之春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04年8月24日

一本名为《一百个人的十年》的专著再次让摄影家李振盛起诉著名作家冯骥才。10年前,号称“中国摄影侵权第一案”因为冯骥才的《一百个人的十年》中用了两张李振盛在文革中拍摄的历史照片没有署名而起,10年后,李振盛以自己的4幅旧照片被擅自使用为由,再次将冯骥才告上法庭。

现在开庭

审判长:现在开庭,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今天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普通程序的规定公开开庭审理李振盛诉时代文艺出版社、冯骥才、北京牧童之春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由本院法官邵明燕担任审判长。

旁白:原告李振盛、被告冯骥才委托代理人来斌、梁飞,北京牧童之春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经理张明出庭参加诉讼,被告时代文艺出版社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

法庭调查

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陈述诉讼理由、事实及请求。

原告:时代文艺出版社出版了冯骥才先生《一百个人的十年》插图本,从这本书中我发现该书由牧童之春文化发展公司编辑,时代文艺出版社出版,该书的惟一署名人是冯骥才,除了100个人的10年的文字外还有200多幅照片,这些文字加上照片冯骥才是惟一的署名人,因此我对这事提出异议,首先我同牧童之春的策划编辑张明先生多次通话沟通这个事情,最后协商无果,导致了今天走上法庭。这本书构成的侵权事实清楚,全书200多幅照片包括本人的儿子在内无一署名,我只就我自己的四幅照片提出诉讼,请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恢复原告的作品署名权,支付稿酬和应得利润,支付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和相关费用,赔偿经济损失、精神损失合计5万元人民币,在全国性的报刊(包括新闻出版报、光明日报南方周末)登报申明并尊重摄影者著作权,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审判长要求原告明确诉讼请求中各项请求的具体数额,原告说稿费可以忽略不计,被告只按每幅画1万元的金额赔偿经济损失,另外索要1万元精神损害赔偿。

审判长:被告冯骥才的委托代理人陈述你方的答辩意见。

被告代理人1:冯骥才先生在主观上没有侵权的故意,在客观上没有侵权的行为。

旁白:冯骥才的代理律师说,《一百个人的十年》从策划到出版期间,冯骥才本人都在奥地利访问,不可能亲自选照片。他得知出版社策划再版插图版的方案后也询问过照片的来源,出版社答复说所有图片涉及的版权问题由他们自行解决。去年7月3日,冯骥才在回国后和出版社补签的合同里也明确了这一点。

审判长:北京牧童之春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陈述你们的答辩意见。

被告代理人2:首先作为《一百个人的十年》这本书的责编之一,由于我工作的疏忽造成对李振盛先生照片的侵权,我再一次向李振盛先生表示道歉。但造成这个侵权事实的本身与本书作者冯骥才先生没有关系。

旁白:牧童之春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责任编辑张明答辩说,《一百个人的十年》插图本共使用了250多张老照片。当时他是从红旗出版社的《共和国相册》里选了涉案的4张照片,上面没有署名。事后才知道,早在1999年红旗出版社就因为这几张照片被李振盛起诉过。

张:从我接到李振盛先生的传真到我把样书寄给李振盛先生,再到多次的电话沟通,最后还是走到了法庭。李振盛先生把与本案无关的冯骥才先生拉进来,把整个事情复杂化了,使我们在庭外和解的过程中不知道该怎样办了。

审判长:下面由双方当事人就自己的主张向合议庭提供相应的证据进行证明。

旁白:原告李振盛举证说明,他在文革期间拍摄的4幅摄影作品,未经许可被用做《一百个人的十年》的插图,并且无一署名,有的还进行了剪裁,李振盛认为自己的署名权、获得报酬权、对作品的修改权、保持作品完整权都受到了侵犯。

李振盛还出示了以前出版的作品集,证明自己享有4幅照片的著作权。法庭注意到4幅照片分别展现的内容是:“四清”运动中,每逢开会都要把“四类分子”集中起来,由武装民兵押解到场听会;“文革”中,哈尔滨市群众斗争会的现场;“文革”中,红卫兵给黑龙江省省长李范五剃“鬼头”;还有哈尔滨市“极乐寺”的和尚被迫拿着批判佛经的标语照相。其中2幅照片在10年前由江苏文艺出版社出版的《一百个人的十年》文字版中就曾侵权使用过,并由此引发过一场诉讼。(www.xing528.com)

被告方在质证时表示对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

冯骥才的代理律师向法庭出示证据,证明冯骥才没有侵犯原告著作权的故意,也没有占用他人的报酬。

冯骥才代理人:第一份证据是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第二份是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主要证明原告在诉状中称冯骥才先生在10年前侵犯其著作权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两份判决书都判决冯骥才先生没有侵犯原告的任何权利。第三份证据是2001年10月时代文艺出版社出版的文字版的《一百个人的十年》,第四份是出版合同,这是时代文艺出版社根据2001年这本书出版后他们想出版一个图文版的《一百个人的十年》和冯骥才先生签订的合同。这份合同在第4条非常明确地约定了本书所选用图片版权由乙方解决。另外此合同中约定的版税率只有8%,对于冯骥才先生这样一个出名的作家来说,这个版税率是非常低的。

旁白:冯骥才的代理律师还出示了机票复印件和护照出入海关的戳记,以及邀请函,证明涉案书籍出版的时候,冯骥才不在国内,不了解插图选用以及付费的情况。

为证明冯骥才知道照片选用的问题,原告李振盛请求当庭播放起诉前与牧童之春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责任编辑张明的通话录音,并提交了整理出的文字稿。

旁白:从录音中可以听到,双方的电话交流有10多分钟,主要是就冯骥才是否审核过用做插图的照片展开的问答。

审判长:下面由北京牧童之春发展有限公司对原告方提供的这份录音磁带及书面的录音磁带的文字材料发表质证意见。

张:刚才这段录音是我和李先生的对话,录音中有几个关键的问题我希望法院能对磁带进行鉴定。我记忆中从没说过冯骥才检查图片这样的事。

法庭辩论

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辩论,原告先发表辩论意见。

原告:三被告中,第一被告和第三被告对侵权事实已经没有异议了,关键的问题在冯骥才先生在侵权上有没有责任这是最主要的。冯骥才先生作为《一百个人的十年》的惟一作者,他没有注明是文字作者,他享有这本书的署名权和全部的著作权,他作为著作权人就该对本书的使用图片负责,他不应该回避这个责任,他拿的版税是这本书的定价,不只是文字版。

旁白:原告认为插图版价格增高,冯骥才获得的稿酬相应提高,其中侵犯了250张照片作者获得报酬的权利。

审判长:下面由冯骥才发表辩论意见。

冯:2003年时代出版社出版的《一百个人的十年》的插图本时,我审阅责任编辑挑选的插图,我收到样书后还问过这些照片是从哪里买到的版权,张明说是他们从新华社买的,很清楚这本书的插图侵权与否都与我无关。十年前我没有侵权,这次依旧没有侵权。原告一再把我拉进他与出版社的版权纠纷中,刻意强调我的社会职务,职务的高低是与本案无关的。

审判长:由牧童之春公司发表你们的辩论意见。

被告:问题主要在李先生把当年与冯骥才先生的过节拿到这里我们不知该怎么办。

旁白:因为被告冯骥才的代理人表示,冯骥才没有侵权,拒绝调解,所以法庭宣布休庭,择日判决。

从10年前开始,李振盛为了维护自己的著作权先后进行了多起诉讼:江苏文艺出版社、中国文联出版公司、红旗出版社、经济日报出版社,都被他告上了法庭。其中2002年,因《百年老照片》盗版侵权32位摄影家110幅珍贵历史文献照片,李振盛作为诉讼代表人组织发起一场对经济日报出版社集团诉讼,经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判决参加集团诉讼的32位原告胜诉并获得经济赔偿。

法院判决

12月17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一百个人的十年》(插图本)一书中,使用了原告李振盛享有著作权的4幅摄影作品,并且没有署名,也没有支付稿酬,对李振盛所享有的署名权、复制权、发行权及获得报酬权构成了侵害,同时,对其中3幅照片擅自进行了裁剪,对李振盛所享有的修改权构成了侵犯。

法院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著作权法》的规定,一审判决:“冯骥才、时代文艺出版社和北京牧童之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在其出版发行的《一百个人的十年》(插图本)一书中使用涉案4幅摄影作品;在判决生效30日内,就涉案侵权行为在《新闻出版社》上刊登向李振盛赔礼道歉的声明;在判决生效10日内,赔偿李振盛4800元以及诉讼合理支出费用;驳回李振盛的其它诉讼请求。

(编辑孙莹,特约编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高志海、郭鹏,旁白卫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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