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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退团拒绝退款案开庭审理

时间:2024-01-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原告:孟元被告:中佳国际合作旅行社审理法院:北京宣武区人民法院开庭时间:2004年6月23日2004年6月23日,北京市宣武区法院开庭审理一起因游客退团得不到退款而状告旅行社的案件。4月24日,原告孟元认为,北京市及外地出现“非典”疫情,不便旅游,口头提出退团,并要求退还已付全款,但遭被告拒绝。

旅游退团拒绝退款案开庭审理

计划海南去旅游,不料闻听非典起,旅行社不退费,是否有道理?

原告:孟元

被告:中佳国际合作旅行社

审理法院:北京宣武区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04年6月23日

2004年6月23日,北京市宣武区法院开庭审理一起因游客退团得不到退款而状告旅行社的案件。原告孟元没有到庭,委托一位律师代理出庭。被告中佳国际合作旅行社出庭的是两位旅行社的工作人员。

现在开庭

审判长: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原告孟元诉被告中佳国际合作旅行社旅游合同纠纷一案,由甄红独任审判,曾加担任法庭记录。

法庭调查

法庭调查开始,首先由原告陈述事实、理由及请求。

旁白:原告代理人诉称,2004年4月21日,原告孟元女士与被告中佳国际合作旅行社签订了《中佳国际合作旅行社三亚协议》。该协议约定:被告旅行社为原告孟元以及其他5人提供4月30日北京去三亚和5月4日返回北京的机票,并提供入住三亚椰林滩大酒店3间花园房,每人费用3580元。协议签订后,原告孟元当即交付了6人全款21480元。4月24日,原告孟元认为,北京市及外地出现“非典”疫情,不便旅游,口头提出退团,并要求退还已付全款,但遭被告拒绝。

原告:原告又在4月26找到北京市旅游局请求出面解决此事,还于4月28日给被告发出通知,要求退款,被告始终没有一个满意答复。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退还原告所交的费用21480元;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审判长:被告进行答辩。

被告:事情经过是:4月24日周六,客人来到我社咨询退款事宜,因为是黄金周的时间,机票、酒店已在客人签完协议后全款支付了,我社可以提供相应的合同和单据。所以客人咨询退款事宜时我社明确表示可以解除合同,但已发生的费用不能退还了。我社在考虑客人损失比较大的情况下建议客人给我们一个授权,以帮助客人转让机位和酒店,因为当时是24日,离出团日期还有一段时间,还会有客人报名。

旁白:被告中佳国际合作旅行社辩称,由于原告没有办理正式退团手续,旅行社多次电话催促孟元提供6人名单,但原告孟元拒绝接听电话,也不同意转让机位,为此,旅行社只能继续按与原告签订的协议执行,安排好原告的机票和酒店,原告自动放弃出游,旅行社不能承担已经发生的费用。

被告:整个事件我们已做到仁至义尽,因为客人为违约方,单方面终止了协议,至今未办理退款手续,按旅行社行业管理规定违约方应承担已发生的费用,客人未及时通知我方,造成了很大的损失,所以我们不能接受退还全款的要求。

审判长解释说,在开庭前,原、被告双方已经进行过证据交换,原告提供了缴费收据、书面通知等3份证据,被告均表示认可。被告提供的包括孟元的往返机票、双方的旅游合同等12份证据,原告针对被告提供的证据,提出没有名字是否能买飞机票的质疑,并申请法院调查航班是否空位?根据原告申请,宣武法院前往中国南方航空公司调查,得到的结论是“4月30日前往海南的航班有198个座位,而当日登机是192人。从海南飞回的航班则无法查证。”原、被告对该证据均无异议。

法庭辩论

审判长:现在我们针对只买了1张机票,其他5人的机票没有买,是否应该退款?应该退多少?对这几个问题我们进行辩论。首先由原告方发表辩论意见。

原告:首先,原告与被告签定的这份旅游协议从法律性质上来说是一份委托合同。我们委托被告为其预订机票、房间,这是一份非常典型的委托合同,我解除合同不属于违约行为。第二,我们和被告签定的这份协议属于格式条款,我们在签定合同时被告并没有提出说我们这钱一旦交了就不能退,虽然合同上说机票为团队票不能签转、更换、更改,但并没有说旅行社不能退给我们机票。在签定合同时被告也没有提出房费不能退还,这属于一份明显地免除了被告责任的格式条款,这份格式条款应该是无效的。第三,我们与被告签定的是一份显失公平的合同,被告没有告知我们钱不能退,何况我们提前6天提出退款。

旁白:原告孟元的代理人的观点是,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旅游合同是委托合同性质,原告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同时,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协议是格式合同,被告没有告知机票和房款不能退,因此该协议显失公平。

审判长:被告发言。

被告:我咨询过北京市旅游局政策法规司。国家旅游局政策法规司没有明确地答复旅游合同是买卖合同还是委托合同。24日我们向客户建议如果他们授权我们可以给他们减少损失,当时他们拒绝了,他们要求把钱全部退还。我们认为我们与原告签的是一份正常的合同,机票和房费都已经发生了,如果退团损失是会很大的,客人对这点很质疑。4月26日他们去了旅游局质检所,但旅游局没有受理这个事情。五一黄金周全国成立了一个假日办公室,4月24日有第一号令,在4月30日这天有70多条航线的机票预订超过90%,其中就包括旅游城市三亚,所以4月27日再次颁布的第24号令说明北京到全国各个地方的机票都特别紧张,所以原告提出出现非典都没人出门了的理由是站不住的。我们认为这是单方面违约。

审判长:现在互相辩论。(www.xing528.com)

原告:被告现在也没有一个明确的证据证明他要求原告给他授权。在我们要求被告解除合同时,被告没有尽他的所能防止损失的扩大,不管是有没有非典的出现,我们都可以提出解除合同。我们是有权解除合同的。

被告:我们现在都是卖的旅游产品。它包括吃、住、行、娱、乐、购6大要素,你买的是我们的三亚自助旅游产品。我们认定这不是委托合同。

被告中佳国际合作旅行社另一位代理人认为:

被告:随便一个委托合同要撤销也是有程序的,我们既然接受了这个合同我们就要执行这个合同,一经撤销我们已经产生的成本如何计算?我们通过提供的证据证明实际成本已经发生,30日这班飞机就是空了6个位置,而且孟元一直没有来办理退团手续。如果合同如原告所说可以任意撤销,那订合同就没有任何意义了。

原告:刚才被告说旅游服务是一种产品就不能视作委托合同,但比方说律师提供的也是一种服务,但签订的都是委托代理合同,所以说这绝对是一个委托合同。委托合同就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审判长:法庭辩论结束。

旁白:原、被告均坚持自己的诉讼意见,被告表示不同意调查,法庭宣布休庭,另行择日宣判。

法院判决

2004年8月18日,北京市宣武区法院再次开庭并就这起旅游合同纠纷案依法作出判决。法院认为:旅游合同是诺成性双务有偿合同,原、被告双方达成协议即告合同成立。原、被告签订的旅游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属有效合同。在被告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之后,原告以出现“非典”疫情为由,要求解除合同。被告表示可以解除合同,其要求原告赔偿自己履行合同所受的损失,理由正当。被告曾提出转让方式,以减轻原告损失,原告未接受,也未办理退团手续,应视为双方协议继续履行。原告未依约享受合同权利,由此造成原告的损失,应由原告自行负担。现原告以格式合同条款未提请注意为由,要求撤销该协议,并退还21480元,法院不予支持。

相关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债务相互抵销;

(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五)债权人免除债务;

(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编辑彭玉冰,特邀编辑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甄红、韩晓冬,旁白卫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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