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缪廷梅冒充记者敲诈案开庭审理

时间:2024-01-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52条的规定,本庭依法公开审理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缪廷梅敲诈、勒索一案。法庭调查公诉人:被告人缪廷梅涉嫌敲诈勒索一案由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侦查终结,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缪廷梅均表示没有异议。

缪廷梅冒充记者敲诈案开庭审理

冒充记者拉广告,谎称曝光把钱要。谁料企业不上当,始作俑者罪难逃。

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缪廷梅

审理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04年2月25日

被告人缪廷梅因涉嫌冒充记者,以在媒体上曝光相要挟,对企业进行敲诈。2004年2月25日,被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2003年8月,被告人缪廷梅通过在某国家机关工作的朋友得知,某儿童用品公司的产品甲醛超标,便在其朋友处索取了书面材料,编造虚假姓名,谎称自己是《人民日报市场报》新闻中心人员,声称将对该公司产品质量问题进行曝光,向企业勒索钱财。后被企业举报。

本节目编辑在互联网上点击搜索引擎,输入“冒充记者”四个字,居然查询出41800多条相关联的信息。今年年初,中国新闻出版署针对假记者招摇撞骗时有发生、真记者搞有偿新闻屡禁不止等现状,开通了面向公众的记者证网上管理和查验系统——中国记者网,实现对新闻记者证的实时动态管理。

现在开庭

旁白:缪廷梅,女,24岁,江苏省金湖县人,中专文化。被捕前系北京趋势智业演讲顾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03年8月,因涉嫌冒充记者,以在媒体上曝光相要挟,对企业进行敲诈,2003年8月22日被公安机关抓捕,9月8日取保候审。2004年2月25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此案。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52条的规定,本庭依法公开审理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缪廷梅敲诈、勒索一案。今天合议庭由审判长许丽文,会同人民陪审员刘志远、王组成,书记员李扬担任法庭记录,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高京春出庭支持公诉。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法庭调查

公诉人:被告人缪廷梅涉嫌敲诈勒索一案由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侦查终结,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经依法审查,现查明,被告人缪廷梅于2003年8月22日15时许以产品甲醛超标要在媒体上公布相要挟……

旁白: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称,2003年8月,被告人缪廷梅通过在某国家机关工作的朋友得知,某儿童用品公司的产品甲醛超标,便在其朋友处索取了书面材料。此后,被告人缪廷梅打电话给该公司负责人刘某,编造虚假姓名并谎称自己是《人民日报市场报》新闻中心人员,声称将在相关媒体上,对该公司产品质量问题进行曝光,如果想避免公司形象受损,就要支付钱款在报上做版面来弥补损失。该公司为避免被媒体曝光,答应支付缪廷梅一万元人民币。刘某约缪廷梅在公司见面,并将6000元交给缪廷梅,提出剩下4000元日后再付。当缪廷梅正准备离开之时,被刘某举报,公安机关随即将缪廷梅传唤。

公诉人:本院认为缪廷梅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司财产所有权,扰乱了社会治安,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4条之规定,应构成敲诈勒索罪。

审判长:被告人,你对起诉你犯有敲诈勒索罪有什么意见吗?指控你的是事实吗?

被告人:是。

审判长:指控你犯有敲诈勒索罪是事实吗?

被告人:是。

审判长:下面由公诉人对被告进行讯问。

公诉人:被告人缪廷梅,你为什么要这些名单?找企业质量有瑕疵的单位为什么?

被告人:找企业作一些广告。

公诉人:为什么专门找这些企业作广告?

被告人:因为这些企业都有些问题。

公诉人:你与他们是怎么联系的?

被告人:我先给广州打电话,然后他们让找北京办事处的刘新。他是北京办事处的经理。我当时……

旁白:法庭上,被告人缪廷梅拒不承认实施了敲诈勒索的行为。缪廷梅辩称,她确实使用了假姓名、假单位,但那只是为了方便拉广告。

被告人:我说你公司因为抽查不合格,你们来做一些相关广告消除一些负面影响,整板广告费是10万元,四分之一是25000元。

公诉人:怎么消除负面影响?

被告人:他说我就做一个吧,我跟老板商量一下,回头我给你电话。

公诉人:你给他留电话了吗?

被告人:留了。

公诉人:留的是你的手提电话是吗?

被告人:手提电话和办公室电话。他说我就做一个25000元的。

公诉人:谈没谈给你个人钱?

被告人:说过。

公诉人:你当时说钱太少了?你让出多少钱?

被告人:他说1万块钱。

公诉人:你为什么要提出这1万块钱?

被告人:因为钱太少了没法做。

公诉人:后来你怎么跟对方说的?你当时还说要给一个齐处长钱吗?这是不是属实?

被告人:对。

旁白:被告人缪廷梅辩称,她当初只是想利用有产品质量瑕疵的企业拉广告,后来这家企业嫌广告费太高,又怕企业名单在媒体上曝光,就主动提出以她手上的相关名单材料作交换,给她1万块钱,让她帮忙摆平此事。

审判长:法庭问你几个问题。你公司有广告业务吗?

被告人:有。

审判长:你们是宣传广告,还是专门暴露一些公司的不合格产品的广告?

被告人:是宣传企业的。

审判长:也就是说你们的广告是做正面的广告,你现在找别人是想做反面的广告?(www.xing528.com)

被告人:不是,当初也是为了做广告。

审判长:初衷就是为了做广告。那你为什么要告诉别人抽检不合格呢?

被告人:这样引起他的重视他才会做。

审判长:也就是说你用他的弱点来引起他的重视。想让他跟你做广告是吗?

被告人:对。因为刚做没有社会经验,在说话的方式上可能有些不对,才做出了这样的事情。当时由于一时的糊涂,即使钱拿回去也不会占为己有,也是用来做广告。

旁白:对于法庭的讯问,缪廷梅拒不承认自己有敲诈勒索的故意。被告人缪廷梅一再狡辩,称自己“当初只是为了跟企业做广告”,只是因为“自己没有社会经验”,才“稀里糊涂”地收了对方的钱,才由此走上被告席。

审判长:你自己认为你的行为是个什么行为?

被告人:我不懂这些,也没有法律意识,不应该发生这样的事情,也不应该说那样的话。

审判长:下面由公诉人举证。

公诉人:公诉人出示的证据有……

旁白:公诉人向法庭出示的证据有证人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被告人缪廷梅的抓获经过、起赃经过、赃款等相关证据。被告人缪廷梅均表示没有异议。

审判长:被告人有证据向法庭出示吗?

被告人:没有。

法庭辩论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开始法庭辩论。首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

公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4条规定的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索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的被告人缪廷梅于2003年8月22日15时许假冒人民日报市场报新闻中心主任的身份,并使用化名李梅以广州公司产品甲醛超标将在报上予以曝光相要挟,在本市西城区华荣大厦二层会议室敲诈被害单位人民币1万元,实得人民币6000元,被告人缪廷梅主观上明知被害单位不希望本公司不合格产品被媒体曝光,并希望以此为条件要挟对方,进而向公司索要钱款,其主观上具有敲诈勒索他人财物的犯罪故意。客观上被告人缪廷梅在掌握公司甲醛超标的资料后,虚构自己的身份和姓名,利用公司不希望本公司产品在媒体上曝光的心理向该公司索要人民币1万元,该公司实际支付人民币6000元,另外4000元该公司承诺在事情处理完以后再支付给被告人,且数额已达到犯罪数额认定标准,符合刑法第274条所规定的敲诈勒索…

旁白: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缪廷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单位实施要挟,强索钱款的行为,侵犯了公司、法人所有的财产权利,给被害单位造成了紧张的情绪和很大的心理负担。

公诉人指出,被告人缪廷梅在取保候审以后,特别是在今天的法庭上,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没有一个应有的正确认识。

公诉人:希望被告人缪廷梅能通过此次审判吸取教训,反思自己的行为,在现今激烈的商业竞争中不要再采取犯罪行为,为自己谋取利益,作一个守法公民。

审判长:被告人自己进行辩护。

被告人:经过了这件事我受到了很深的教育,当初由于没有经验,说话和方式不对造成了今天的后果。我尊重法庭给我的审判。

旁白:被告人缪廷梅在最后陈述阶段,表示没有什么话可说,审判长宣布休庭,另行择日宣判。《现在开庭》将关注本案最后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

2004年3月15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并作出判决。法院认为,被告人缪廷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要挟的方法,取索他人钱财,且数额较大,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缪廷梅犯敲诈勒索罪成立。鉴于被告人缪廷梅认罪、悔罪,故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4条、第72条第一款、第73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缪廷梅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本案备忘

本案涉及到一个法律术语叫取保候审。那么,什么叫取保候审呢?

取保候审,顾名思义,取保,就是由犯罪嫌疑人提供保证人或者保证金。候审,就是等候审查、审判。

哪些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有明确规定: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有下列七种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取保候审的方式: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而采取取保候审的方法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妇女;

(4)被拘留的人需要逮捕,但证据尚不充足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在法定羁押期限内不能审结,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

(6)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公安机关认为需要继续侦查的;

(7)已经逮捕,发现有第(3)项情形的。

对比本案,被告人缪廷梅虽然犯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充记者,敲诈勒索企业的行为,但鉴于她有一个尚未满周岁的孩子需要照顾,并且,对她采取取保候审的方法,不会发生社会危害性。因此,公安机关依据法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缪廷梅采取了取保候审的方式。

那么,哪些犯罪嫌疑人不能采取取保候审的方式呢?

对此,我国法律也作了明确规定,凡是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足以防止发生有碍侦查和社会危害性的犯罪嫌疑人,不得采取取保候审。具体地说,包括累犯,犯罪集团的首要、主要犯罪嫌疑人,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暴力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又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均不得采取取保候审。

记者笔记

假冒记者事件,生活中屡屡发生。

河南《大河报》报道,去年11月,一名女硕士打着记者的旗号,四处“采访”、拉广告,并以主任自居,私刻公章等,被检察院以涉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提起公诉。

《人民网》2004年1月2日报道,山西农民李志祥因冒充记者到山西省人民检察院行骗,被太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天。

《法制日报》报道,山西省沁水县公安局历经6个月侦查,将冒充记者、以制作节目为名,诈骗8万元人民币的安徽泾县人朱和平抓捕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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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开庭》提醒您,当您在生活中遇着记者时,不要被记者的光环所迷惑,一定要查看清他的记者证明。今年年初,中国新闻出版署针对假记者招摇撞骗时有发生、真记者搞有偿新闻屡禁不止等现状,开通了面向公众的记者证网上管理和查验系统——中国记者网,实现对新闻记者证的实时动态管理。所有合法的新闻记者证全部上网,社会公众可以随时通过网络,查验记者证的真伪及持证人的身份。社会公众也可以通过中国记者网,向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新闻机构,举报和投诉不法分子的欺诈活动和新闻记者在采访活动中的违规违纪行为等。从而加强对新闻记者采访活动的管理和社会监督。

(编辑彭玉冰,特邀编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何玲玲、肖志勇,旁白方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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