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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姆遗赠引发官司,开庭审理中

时间:2024-01-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本案三位原告桂平、桂荣和桂平女儿桂彤诉称,被告及反诉人魏代花是1983年起到桂礼元家作保姆的。三原告不服,上诉至法院,认为保姆是通过欺诈的手段骗取了老人的房产。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了三位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保护了保姆的合法权益。三位原告要求法院判令桂礼元生前的遗赠行为无效。

保姆遗赠引发官司,开庭审理中

老人去世有遗嘱,所住房屋赠保姆;儿孙怀疑有欺诈,诉诸法律讨说法。

原告:桂平、桂荣、桂彤

被告:魏代花

审理法院:北京朝阳区人民法

开庭时间:2003年12月5日

本案件涉及保姆魏代花获赠主人桂礼元遗产房屋是否合法的案例。

本案三位原告桂平、桂荣和桂平女儿桂彤诉称,被告及反诉人魏代花是1983年起到桂礼元家作保姆的。1987年,桂礼元的再婚妻子去世。为照顾祖父生活,第三原告桂彤搬到桂礼元家,与祖父一起生活,并将户口迁至该处。2003年3月桂礼元去世。桂彤对房屋进行了装修。此时,保姆魏代花不知去向。2003年4月,桂彤收到保姆魏代花委托律师转来的遗嘱复印件,要求其腾房时,才知祖父桂礼元已在生前将房屋遗赠给了保姆魏代花,并作了遗嘱公证。三原告不服,上诉至法院,认为保姆是通过欺诈的手段骗取了老人的房产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了三位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保护了保姆的合法权益。

现在开庭

审判长: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桂平、桂荣、桂彤与被告魏代花房屋遗赠纠纷一案,此案的审理适用简易程序,由本院代理审判员陈晓东即我本人独任审判……

旁白:2003年12月5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一起房屋遗赠纠纷案。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陈晓东独任审判。

原告席上分别坐着三位原告桂平、桂荣、桂平女儿桂彤,以及他们的代理律师。被告席上,是曾在原告家作过保姆的安徽无为县农民魏代花和她的代理人。

法庭调查

审判长:下面开始法庭调查。先由原告及其代理人陈述三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代理人:第一,判决确认桂礼元的遗嘱第1条内容无效,三原告对该房产具有全部权利。第二,被告为了自己的非法利益,处心积虑不惜采取欺诈和乘人之危的手段,甚至采取侵害他人利益的手段取得了遗嘱,乃至后来非法办理了公证和房屋产权证,应当认定无效。事实和理由……

旁白:三位原告的代理人诉称,桂礼元是第一原告桂平、第二原告桂荣的父亲,第三原告桂彤的祖父。1983年,被告及反诉人魏代花到桂礼元家当保姆。1987年,桂礼元的再婚妻子去世。1988年,第三原告桂彤为照顾祖父的生活,搬到桂礼元家,并将户口迁至该处,与祖父一起生活。

原告代理人:第三原告在与祖父生活的11年中,出钱装修了房屋,置办了全部家具家用电器,并与第一原告长年为老人添置换季的衣服和时常购买营养品,并从2000年5月至2003年2月每月另行给桂礼元200元生活费。2000年初,第三原告决定出资将共同承租的房屋买下来……

旁白:原告代理人称,第三原告桂彤在与祖父桂礼元共同生活的十几年中,常常为祖父购买生活用品和营养品。2000年初,第三原告桂彤因急于出国工作一段时间,与86岁的祖父桂礼元商定,等其回国后,再购买共同居住的房屋。2002年8月,第三原告桂彤回国,2002年11月,桂礼元生病住院。2003年3月桂礼元去世。之后,第三原告桂彤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此时,保姆魏代花不知去向。2003年4月,第三原告收到保姆魏代花委托律师转来的遗嘱复印件,要求其腾房时,才知道祖父桂礼元早在2000年11月,就将借魏代花的钱购买的房屋遗赠给了保姆魏代花,并作了遗嘱公证。

旁白:第三原告桂彤的代理人认为,被告及反诉人魏代花所获的这套54.12平方米的遗赠房屋,使用了第三原告桂彤作为共居人所拥有的二分之一份额,同时享受了第三原告桂彤祖父母的工龄优惠和桂礼元的教师优惠待遇,因此,该房产应当适用法定继承。三位原告要求法院判令桂礼元生前的遗赠行为无效。

审判长:下面被告进行答辩。

被告代理人:桂礼元先生的遗嘱内容合法有效,从公证书的内容来看,桂礼元先生生前于2000年11月14日所立遗嘱完全是桂礼元先生本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在遗嘱中,桂礼元先生处分了属于自己的房产,也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原告在诉状中称该房屋应当有第三原告二分之一的份额,毫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第三原告曾在该房屋居住,但曾在该房居住并不等于就是共有人。桂礼元之妻马曾芬是于1987年去世的,当时该房屋的产权人是房管局,桂礼元是该房屋的承租人,因此不存在马曾芬拥有该房屋所有权份额的问题,到了2000年8月,桂礼元先生才购买了此房屋,因此该房屋所有权应属桂礼元先生一人所有,房产证充分证明了这一点。

旁白:被告及反诉人魏代花的代理律师提出反诉请求。

被告:反诉请求判决确认朝阳区劲松三区307楼4门6号的房屋产权归反诉人所有。这个诉争的房屋原是桂礼元先生于2000年11月14日立下遗嘱明确表示房屋遗赠给反诉人,经北京市公证处确认该遗嘱是其本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依法具备了生效条件,内容真实合法,反诉人在桂礼元先生去世以后,向公证处表示愿意接受遗赠,并于2003年7月在北京朝阳区房管局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因此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确认该房屋归反诉人所有。

审判长:原告及其代理人针对反诉陈述一下各自的答辩意见。

原告代理人:我们不同意被告所提出的反诉意见,他的事实和理由没有法律证据。

审判长:你们的意见是:第一,这个房子有马曾芬的份额;第二,有桂彤的份额;第三,桂礼元对他自己的那部分根据教育部文件的规定也不能赠与他人,遗赠条款无效,对吗?

原告代理人:对。

审判长:下面归纳一下法庭调查的重点。第一,诉争之房在桂礼元购买后是不是桂礼元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第二,桂礼元将这套房屋遗赠是否违反法律法规或政策的规定。第三,桂彤对这套房屋进行了装修,装修的价值是多少。下面围绕上述三个调查重点进行举证、质证。先由原告就第一个调查重点进行举证。(www.xing528.com)

原告代理人:主要有三套证据……

旁白:根据法庭归纳的三个调查重点,原、被告双方向法庭出示各自的证据。

原告方的证据有:第三原告桂彤的户口本、诉争房屋所在街道居委会证明、《现住房共居人口认定表》、《北京市教师购房增加优惠证明》、桂礼元工龄调查证明等十多份证据,证明诉争房屋的由来,以及第三原告桂彤对该房屋应享有的权利。

被告及反诉人魏代花的证据是获赠《房屋产权证书》、桂礼元遗嘱、桂礼元遗嘱公证书、魏代花受遗赠权公证书等,证明魏代花所受遗赠房产的合法性。

法庭辩论

审判长:现在进行法庭辩论,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原告代理人:第一,按继承法第26条第2款,遗产分割时应当分出他人的财产。首先,本案应当先确定遗嘱第1条内容所涉及的房产部分,根据第三原告自1988年起在该房屋居住的法律事实和现住房人口登记表及北京市职工购买公有住宅楼的管理办法的限制性规定,第三原告对该房产具有二分之一的权利,其余二分之一可以确定为遗嘱第1条内容涉及的范围;第二,遗嘱人桂礼元于2000年11月14日立遗嘱将自己享有国家和学校优惠政策所购的房产自己的份额全部遗赠给被告,其第1条内容是无效的民事行为,按照法律的规定无效的民事行为自行为开始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第三,遗嘱第1条,“死后将我的产权全部遗赠给魏代花所有”,该遗嘱内容违反了教育部、建设部颁发的1998第23号《关于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解决教职工住房问题的若干意见》中关于不得擅自赠与他人的规定,根据《民法通则》第6条和第58第5项和本条第2款的规定,该遗嘱内容是无效的民事行为。由于遗嘱人所立遗嘱无效,故北京市公证处于2000年11月14日所作的2000京证内字第0031号公证书自然无效,因而,也导致北京市公证处在2003年6月给本案被告所作的受遗赠的公证无效;第四,由于涉及本案遗嘱第1条内容无效,按我国继承法第27条的规定,本案诉争的房产应该按法定程序办理,被告魏代花依法对本案所涉及的房产没有受遗赠权利,遗嘱人于2000年……

旁白:三位原告的代理人在辩论中坚持认为,桂礼元生前把房产遗赠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违反了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要求法庭判令桂礼元生前的遗赠行为无效,并按照我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在桂礼元的法定继承人中,重新分割遗产。

被告及反诉人魏代花的代理律师对三位原告代理人的辩论意见表示异议,并发表如下辩论意见:

被告代理人:第一,原告诉被告要求确认桂礼元遗嘱内容无效,这一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桂礼元先生的遗嘱是公证遗嘱,该遗嘱是否有效并不是被告的行为所能左右的,公证处证明桂礼元先生自愿把属于自己的房屋遗赠给被告,被告表示愿意接受遗赠,被告接受遗赠的行为完全符合我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因此原告在提起行政诉讼未果的情况下又起诉被告毫无道理。第二,关于桂礼元之妻马曾芬是否拥有该房屋产权的问题,首先经法庭查实,马曾芬与第一、第二原告属无抚养关系的继母子关系,原告对马曾芬的遗产无继承权,因此对马曾芬是否拥有受赠房屋的产权无诉权。到2000年桂礼元购买房屋,这时才拥有房屋的所有权,而购房款也是向被告借的,并不是夫妻共有的存款,因此所购房屋与马曾芬无关,至于桂礼元先生在购房时享受的工龄优惠,这也是国家政策赋予桂礼元先生才能享受的福利待遇,属于政策性的补贴,而非财产或财产权益,这些工龄优惠桂礼元先生应有处分权,因此马曾芬不应拥有诉争房屋的产权。诉争房屋应属桂礼元先生个人财产,桂礼元应有处分权。第三,法律并没有规定享受国家优惠政策所购买的房屋不能遗赠,根据民法通则和继承法的规定内容看,任何自然人都有权按自己的意愿处分属于自己的财产,桂礼元享有国家优惠政策购买房屋这是法律赋予老人才可以享受的福利待遇,至于其子女是无权享受这种福利待遇的,政策性的规定对本案是不适用的,它有针对性,是针对学校的房屋或者是在学校校园内建的房屋,本案的房屋是属于房管局的房屋,由房管局卖给了桂礼元先生,所以原告不能以政策规定为由任意扩大解释,这种解释与我国的民法规定也是相冲突的。第四,关于装修的问题,刚才在法庭调查的时候,原告也提到装修是在4月份到7月份之间,在4月份之前,我作为被告的代理人就曾在4月7号用特快专递把桂礼元先生的遗嘱寄给了原告,原告在4月份就已经知道房屋遗赠给了魏代花,在4月份以后原告又装修了房屋,也没有经过被告的同意,所以我们不能承担装修费用。

原告代理人:根据继承法第16条的规定,遗赠就是赠予,这个概念是一样的,法律是有明文规定的,对于其效力,就是经过法院的判决,公证处没有权利对自己的公证认定有效还是无效。

被告代理人:如果是公证处立的遗嘱没有争议,公证处就可以出一个公证书,确认遗嘱生效,继承人就可以继承了,也就不再需要法院去确认,如果双方有争议了,提出疑义了,他可以起诉法院,法院可以确认遗嘱是否有效。

审判长:法庭辩论结束……

旁白:由于三位原告不同意调解,法庭不再调解。

审判长:下面由原告方进行最后陈述。

原告:我们坚持第1条意见,希望法庭能够根据本案的证据,依法进行判决。

审判长:被告?

被告代理人:被告在桂礼元先生生前尽了照顾的义务,在他生病期间也是无微不至地关怀,她还拿出自己的钱买药。在桂礼元先生去世后,所有的后事都是由被告一手操办的,被告接受遗赠是受之无愧的。

法院判决

旁白:代理审判员陈晓东宣布休庭。30分钟后,法庭继续开庭,并当庭宣判,法院认为:

审判长:继承法规定遗赠即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由于房屋在桂礼元购买后即成为其个人合法财产,其有权遗赠他人,故桂礼元在2000年10月14日所立遗嘱中将该房屋遗赠给魏代花合法有效,对三原告要求确认该房屋遗赠条款无效并要求确认三原告为所有权人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魏代花系合法财产的受遗赠人,并且办理了房屋所有权登记过户手续,故本院要求其确认其为诉争房屋所有权人的反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另外由于桂彤对诉争之房进行了装修,按权利、义务相一致及公平等价有偿的原则,作为房屋所有权人的魏代花应给予相应的折价补偿,鉴定结论中涉及的装潢、装修等设施即应归魏代花所有。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6条第3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4条判决如下:一、房屋归被告魏代花所有;二、被告魏代花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给原告桂彤装修折价款15841元;三、驳回原告桂荣、桂平、桂彤的诉讼请求。

记者笔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明文规定,继承分为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遗嘱继承的效力高于法定继承;经过公证的遗嘱又高于没有公证的遗嘱。

本案涉及的是经过公证的遗赠。

遗赠是一种单方的民事行为,就是只要有遗赠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遗赠是无偿给予他人财产的无偿行为;遗赠只有在遗赠人死亡以后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受遗赠人必须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同时,受遗赠人必须要有明确的意思表示接受或者不接受遗赠财产。

本案中,法院确认桂礼元的房产遗赠行为合法有效,保姆魏代花又在法定期间内,向公证机关作出了接受遗赠的明确表示,因此,魏代花接受遗赠的行为就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三位原告以魏代花只是一个外人、一个保姆,不是桂礼元的法定继承人,来抗衡法律的规定,自然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编辑彭玉冰,特约编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李思,旁白方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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