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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仲新规则对仲裁收费改革的回应

时间:2023-08-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总体来看,北仲新规则对仲裁收费的改革主要体现在新规则附录《北京仲裁委员会案件收费标准》及其附加说明里。新规则正文有若干条文涉及仲裁费用的收取和承担,其规定可视为新规则对仲裁收费改革带来的变化作出了回应。当事人不预交仲裁费用,又不提出缓交申请或者在北仲批准的缓交期限内未预交全部仲裁费用的,视为未提出或者撤回仲裁申请。申请人不预缴仲裁费用的后果是被视为未提出或者撤回仲裁申请。

北仲新规则对仲裁收费改革的回应

总体来看,北仲新规则对仲裁收费的改革主要体现在新规则附录《北京仲裁委员会案件收费标准》及其附加说明里。新规则正文有若干条文涉及仲裁费用的收取和承担,其规定可视为新规则对仲裁收费改革带来的变化作出了回应。

北仲新规则的核心条文之一是第7条第(2)和第(3)款,该两款分别规定了申请仲裁时仲裁费用的预交和缓交,并规定了申请人不预缴仲裁费用的后果。第7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按照本规则附录1《北京仲裁委员会案件收费标准》的规定预交仲裁员报酬和机构费用(以下称仲裁费用)。”第7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有特殊情况无法在规定期限内预交仲裁费用的,可以申请缓交,由北仲决定是否批准。当事人不预交仲裁费用,又不提出缓交申请或者在北仲批准的缓交期限内未预交全部仲裁费用的,视为未提出或者撤回仲裁申请。

申请人不预缴仲裁费用的后果是被视为未提出或者撤回仲裁申请。北仲新规则第9条第(3)款规定“仲裁程序自本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开始”。申请人若不全额预缴仲裁费用,其申请仲裁的手续不完备,将直接导致仲裁程序无法开始,进而,申请人也无法主张其请求的仲裁时效因提起仲裁而中断,由此造成的负面影响不可低估。(www.xing528.com)

北仲新规则第7条之所以是核心条款,是因为新规则第12条第(3)款(提出反请求)、第13条第(4)款(变更仲裁请求或者反请求)、第14条第(2)款(追加当事人)和第15条第(3)款(多方当事人之间的仲裁请求)均援引了第7条,要求提出相应请求的当事人参照第7条规定的精神办理仲裁费用的预缴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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