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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与承租人装修纠纷解决方法

时间:2023-08-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案情:2016年2月28日,A经人介绍与B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将XXX单元楼整体出租给A用于开办教育培训学校,租期为6年,自2016年2月28日起至2022年2月28日止。2018年4月17日,B起诉A要求A支付租金,2018年7月5日,法院作出判决,认定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无效合同。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房屋租赁合同与承租人装修纠纷解决方法

案情:2016年2月28日,A经人介绍与B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将XXX单元楼整体出租给A用于开办教育培训学校,租期为6年,自2016年2月28日起至2022年2月28日止。2016年3月19日至2016年6月期间,A对该房屋进行了装饰装修,并支付装修费用278000元。装修后,A在该房屋内设立并经营XX教育培训学校。2018年4月17日,B起诉A要求A支付租金,2018年7月5日,法院作出判决,认定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无效合同。本案所涉租赁房屋XXX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亦未办理消防验收手续。

本案分析:A租赁B房屋并经B同意对该租赁房屋进行了装饰装修,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经法院认定属无效合同,该判决已生效,且B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不同意利用,故对该已形成附合装饰装修物的现存价值双方应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损失。从A的诉称来看,签订合同时B已向A说明该房屋无产权证且未办理消防验收手续,A应当租赁产权齐全、消防验收合格的房屋经营教育培训学校,但其明知B的房屋无产权证且未办理消防验收手续而仍租赁该房屋经过装饰装修后经营教育培训学校,A应当承担导致合同无效过错的主要责任。B将未取得产权证及未办理消防验收手续的房屋租赁给A,应当承担导致合同无效过错的次要责任。

相似案例总结分析:

第一,租赁合同无效。

(1)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

A.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

B.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2)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

A.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

B.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第二,租赁合同届满。

(1)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www.xing528.com)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不得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

(2)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

综上所述,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除另有约定或者可以拆除以外,承租人不得要求赔偿装饰装修费用。

第三,合同解除时,装饰装修如何处理?

(1)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2)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A.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有权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

B.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不得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C.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D.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3)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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