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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责任分配及实务应用方法

时间:2023-08-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工伤纠纷案件中,由用人单位就不成立工伤承担举证责任。侵权法上的无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的规定就是较为典型的旨在减轻受害人举证责任的方法。这就是无过错责任的一般规定,即在一些特殊领域,受害方无需对加害方是否存在主观过错进行举证,彻底解除了受害方的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分配及实务应用方法

(一)谁主张谁举证

《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根据此规定,当事人在因民事纠纷引起的诉讼中对自己所主张的事实,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即“谁主张,谁举证”。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举证规则。

据此规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二)举证责任倒置

“谁主张,谁举证”在传统的民商事案件纠纷处理中具有普遍适用性,但在一些特殊领域内如果仍然适用就可能会显失公正,由此,就产生了举证责任倒置这一调整方法,即通过法律规定,将按照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本来应当分配给一方当事人的客观举证责任,转移给另一方当事人承担。2019年修正的《民事证据规定》中删除了2001年《民事证据规定》中关于举证责任的几条规定,因为这些删除的部分大多已在其他法律中有所规定或融合在其他规则之中了。

1.侵权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倒置

(1)在环境污染纠纷中,加害方而非受害方就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侵权责任法》第66条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2)建筑悬挂物坠落、高空坠物、堆放物倒塌、林木折断、窨井等地下设施等致他人损害的,同样也由加害方就不存在加害行为承担举证责任。《侵权责任法》第85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第88条规定,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90条规定,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91条第2款规定,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纠纷中,加害方就不存在加害行为承担举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中规定:“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

2.劳动争议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倒置

(1)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辞退、减少劳动报酬等决定发生的劳动争议,以及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记录等证据,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年调整)第13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需要注意,上述规定并不意味着相关劳动纠纷中,劳动者就完全不需要提交任何的证据,而应考虑实际客观情况、双方举证难度等问题综合判断。例如关于开除这一问题,劳动者主张经济补偿金或经济赔偿金时,需要就解除劳动合同本身承担证明责任,但并不需要同时说明解除原因。如果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说法提出抗辩,此时劳动合同的解除是基于何种原因及解除性质是否合法就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即适用了举证责任倒置规则。

(2)工伤纠纷案件中,由用人单位就不成立工伤承担举证责任。《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修订)第19条第2款、《工伤认定办法》(2010年修订)第17条第1款均规定了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3.其他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倒置

(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债务纠纷中,一人公司股东就公司财产独立承担举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63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在经营者提供耐用商品、装饰装修服务产生的纠纷中,经营者就瑕疵不由其造成承担举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3条中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6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三)举证责任减轻

除了举证责任倒置,实践中还包括不同层次或程度的调整方法。侵权法上的无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的规定就是较为典型的旨在减轻受害人举证责任的方法。这是由于在有些情况下,加害方过错的主观性质会导致被害方较难对此成功举证。

1.无过错责任的规定

《侵权责任法》第7条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这就是无过错责任的一般规定,即在一些特殊领域,受害方无需对加害方是否存在主观过错进行举证,彻底解除了受害方的举证责任。例如,在机动车与行人的交通事故纠纷中,机动车一方对保险公司赔偿后仍不足的部分,在不超过10%的范围内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其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的,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提供劳务致他人损害的,接受劳务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适用于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生产者承担无过错责任;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污染者承担无过错责任;高度危险责任纠纷中,高度危险相关人员承担无过错责任;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需要注意的是,动物园承担过错推定责任;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的,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公共道路上堆放物品、挖坑等情形致人损害的,加害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2.过错推定的规定

过错推定是在客观举证责任仍由受害方承担的前提下,用较容易提供证据进行证明的间接事实来替代较难证明的要件事实,如果该间接事实得以证明就暂可认定要件事实为真,但是这种认定可因对方的反证而遭到动摇或推翻。例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遭受人身损害的,推定教育机构具有过错;医疗机构存在违规、隐匿、销毁病例资料等情形且患者遭受损害的,推定医疗机构具有过错;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中推定所有人、管理人具有过错;动物园的动物致人损害的,推定动物园具有过错;建筑悬挂物坠落、高空坠物、堆放物倒塌、林木折断、窨井等地下设施等情形致他人损害的,加害方就不存在加害行为承担举证责任,也可视作推定加害方具有过错。(www.xing528.com)

在司法实践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真伪不明的状态,当案件在各方证据都无法证明己方论点,导致无法查明真相的情形下,往往会以公平和诚实信用为原则,通过各种方式实质上减轻当事人举证证明责任及负担。比如,负有客观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已经尽到最大努力收集并提出证据,但由于对方当事人故意或过失地损毁、隐匿相关证据,最终导致案件真伪不明。实践中,这时往往就根据证据取得的难易程度等情况,对具体情形作出裁量。举一个典型的例子,在婚姻家庭案件中关于亲子关系鉴定方面,司法实践中如果一方申请鉴定而另一方不同意或是不配合,法院往往直接支持申请鉴定一方的主张,以此来规制另一方当事人妨碍证明的行为。

【案例分析实训】

【案例 4.2】

【案情简介】

原告诉称:2016年某天,大风将被告苏大强家楼房顶的石棉瓦和砖块吹落,砸中原告蔡根花头部。经医院诊断,原告蔡根花被确诊为特重型颅脑损伤、右侧硬膜外血肿、颅骨骨折,住院治疗共计140天,花费医疗费用共计12余万元。由于被告苏大强没有尽到房屋所有人和管理人的义务,对原告蔡根花受到的伤害具有重大过错,应当对原告受到的伤害进行赔偿。

被告辩称:原告蔡根花所举证据不能证明系被被告苏大强家石棉瓦坠落所致,石棉瓦和砖块属谁家不能确定。事发当地多家都有石棉瓦搭建的简易建筑,且事发当天风力非常大,不能排除是附近其他人家石棉瓦所致。

判决结果:支持原告蔡根花的诉请。

判决依据:

1.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

2.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3.因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不是侵权人或其无过错,亦未能指出实际侵权人,按照建筑物、搁置物塌落损害赔偿纠纷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不能免除其民事责任,故对其辩解理由不予采信。

【案例 4.3】

【案情简介】

原告诉称:原告周杰在给自家猪喂食时,突然遭到从被告方文家跑到他家院中的一头大黑猪的攻击,该猪将原告撞倒在地,并在原告周杰右大腿上咬了一口,伤口达两寸多长。原告周杰随后赶往医院对其伤口进行治疗。事后,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达成协议,故原告周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方文赔偿原告医疗费等费用。

被告辩称:原告周杰受伤事实属实,但其腿上的伤不是猪咬伤的,而是原告周杰故意打被告方文家的猪,猪被打急后,用嘴把其撞倒后擦伤的;其次,原告周杰家的猪圈不在其家院中,而是在路边,被告方文的猪并不在原告周杰家的院中,原告周杰受伤与其本人的过错行为也有一定的联系。

判决结果:支持原告周杰的诉请。

判决依据:

1.被告方文作为动物饲养人和管理人,对自己饲养的动物负有法定的安全管理职责。

2.被告方文辩称,原告周杰受伤是因原告本人打其家猪遭到猪的反抗才致原告受伤,原告周杰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而根据《侵权责任法》第78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的规定,被告方文对其上述反驳的诉讼请求负有举证责任,但其当庭未向法院举证证明上述事实。因此,法院对其上述反驳理由不予确认和支持。

我们试想一下,如果这个案件当中我们没有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那么我们受害人需要证明几个部分才能胜诉呢?①受害人的受伤事实;②侵权人实施了侵权行为;③受害人的受伤结果与侵权人实施的侵权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显而易见,受害人想要证明以上几点是非常困难的,几乎是不可能完成的。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在经过多年的司法实践和理论验证之后,特别针对上述的特殊情形规定举证责任倒置,将举证责任分配给被告,这样更能体现司法的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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