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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实务提升:刑事辩护种类,罪轻辩护、自行辩护、指定辩护

时间:2023-08-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罪轻辩护,是指承认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但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自首、立功、赔偿等从轻情节的,请求从轻处罚。自行辩护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的重要方式,它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始终,无论是在侦查阶段,或者是在起诉、审判阶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有权自行辩护。可以指定辩护是指符合《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3条规定情形的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指定辩护。

律师实务提升:刑事辩护种类,罪轻辩护、自行辩护、指定辩护

(一)无罪辩护与罪轻辩护

无罪辩护,是指认为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辩护人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的材料和意见。

罪轻辩护,是指承认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但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自首、立功、赔偿等从轻情节的,请求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自行辩护、委托辩护、指定辩护(www.xing528.com)

自行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针对指控进行反驳、申辩和辩解,自己为自己所作的辩护。自行辩护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的重要方式,它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始终,无论是在侦查阶段,或者是在起诉、审判阶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有权自行辩护。

委托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委托律师或者其他公民协助进行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自己委托辩护人,也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家属或者所在单位为其委托辩护人。

指定辩护,是指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指定辩护分为应当指定和可以指定的情形。应当指定辩护是指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2条规定情形的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时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指定辩护。可以指定辩护是指符合《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3条规定情形的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指定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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