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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理论简介-《经济法》

时间:2023-08-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这就解释了经济法是以“社会本位”作为存在的基础的。经济法并不调整平等当事人之间、体现意思自治的合同关系。因此,经济法调整的市场关系主要是反垄断关系、反限制竞争关系、反不正当竞争关系、产品质量关系、广告关系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关系等。

经济法基础理论简介-《经济法》

一、经济法的历史沿革

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自人类社会有了阶级和国家就已经出现。在古代奴隶制和封建制国家的立法中,已经存在着相当多的有关国家对经济实施管理的立法。与当时的简单商品生产经济关系相适应,调整不同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共存于“诸法合一”的法律大全之中,不存在民法刑法经济法以及诉讼法等法律部门的区分。据考证,最早的调整简单商品生产经济关系的法律可以追溯到公元前18世纪古巴比伦王国的《汉谟拉比法典》,在这部人类历史上第一部较完备的成文法典中,写入了很多调整当时的社会经济关系、维护经济秩序、体现国家对经济实行一定程度管理的法律条文。应该说,古代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出现的调整国家管理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对简单商品经济具有秩序引导与规范作用,对社会的平衡发展发挥了重要的维护功能。

进入自由资本主义时代,资产阶级政治上实行“自由”、“平等”、“天赋人权”等思想,经济上确认市场在整个经济生活中资源配置的核心地位,奉行自由竞争主义。强调市场主体追逐私利是推动经济发展的动力,国家的职能也应做出相应的调整,对经济生活管得最少的政府是最好的政府,政府对经济生活应该无为而治。与此相适应,在这个历史阶段,对经济关系进行调整的法律也发生了一些变化:一是“诸法合体”的局面不复存在,部门法的划分取得较大的发展;二是采用经济性的而不是刑事性的方式调整经济生活,成为这一领域的最大改变;三是确认自由竞争的秩序、保护市场主体的权利成为法律调整的中心。因此就总体而言,以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经济关系为特征的民法和商法成为法律的主要形式,公共利益的价值被个体利益的价值所掩盖,没有得到应有的关注,即便是因需要而被提出来,也是仅依靠民商法内部制度的调整而得到满足。

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段之后,资本主义经济危机的出现以及为满足资本的扩张需要而进行的战争,成为资本主义国家转变政府职能的动因,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迫切地显现出来。资产阶级从反省市场缺陷入手来论证国家干预经济生活的必要性,在立法操作上出现了以德国的战时法和美国的反危机对策法为代表的国家干预经济生活之法。这些立法作为对策具有明显的临时性和应急性,但是经过反思后得出的结论却是普遍的、较为长久的:国家干预,这只“看得见的手”,对于市场而言,不但是必要的,而且是必需的。尽管“经济法”这一概念早在18世纪就已在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摩莱里的名著《自然法典》中首先提出,但开始在现代意义上使用并研究经济法的概念,却是20世纪以后由德国法学家进行的。在20世纪二三十年代的美国、英国和日本等国,经济立法也广泛出现,并在事实上形成了新的独立的法律部门。

二、经济法的概念

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失灵而制定的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关系的总称。或者简而言之,经济法是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这个经济法的定义表明经济法具有以下含义:

(1)经济法最基本的属性是它体现国家运用法律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全部干预。

(2)经济法并不调整所有的经济关系,而仅仅是调整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这就解释了经济法是以“社会本位”作为存在的基础的。

(3)不是所有的全局性的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都需要由国家进行干预,干预不干预,完全取决于国家的需要。

(4)经济法并不调整平等当事人之间、体现意思自治的合同关系。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上级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之间基于行政目的而签订的责任协议,以及因收养、监护等身份关系产生的协议,也不宜由经济法调整;国家为实现一定的管理和调控目的而成立的合同由经济法调整,如经济组织的承包租赁合同、劳动合同、某些政府采购合同等。

三、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在对经济活动进行干预过程中所产生的经济法律关系。经济法调整的经济法律关系主要有以下几类:

1.市场主体调控关系

它是指国家从维护社会公利益出发,在对市场主体的组织和行为进行必要干预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

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类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不存在任何依附关系。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市场主体可以为所欲为、我行我素,国家不对它们进行任何调控。无论以哪种形式而存在的市场主体,当今它们所进行的市场活动,都已经不可能再是过去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条件下那种单纯为了自身需要而进行的活动,而同时也是一种为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进行的一种活动。尤其是当今社会,企业已经成了担负社会责任的主体。在这种情况下,国家为了全局性、社会公共性利益的需要,就必须对市场主体的组织及活动进行必要的、适度的调控。市场主体在自己的运行过程中,为了实现自己的要求,也有必要对其内部机构和成员的行为进行必要的管理。

2.市场运行调控关系

它是指国家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国家、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干预市场所发生的经济关系。考察任何一个国家的情况,最能影响市场秩序的是垄断、限制竞争、不正当竞争、假冒伪劣产品以及其他损害消费者和经营者利益的行为。而这些行为只能依靠强有力的国家干预才能得到有效制止。因此,经济法调整的市场关系主要是反垄断关系、反限制竞争关系、反不正当竞争关系、产品质量关系、广告关系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关系等。

3.宏观经济调控关系

它是指国家从全局和社会公共利益出发,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经济因素,实行全局性的调控过程中与其他社会组织所发生的关系。它主要包括产业调节、计划、财政、金融、投资、国有资产管理等方面的关系。

4.社会分配关系

社会分配关系是指在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和再分配过程中所发生的关系。初次分配是国民收入在物质资料生产部门中所进行的分配。这种分配最终可表现为多种收入,包括以按劳分配为原则而形成的劳动者的个人收入;投资者给予投资而取得的回报;按照公平税负原则,以税收形式而形成的国家财政收入;以留用资金的形式而形成的企业收入;等等。再分配是国民收入在初次分配的基础上,在全社会范围内所进行的分配。其主要是在非物质生产部门、因种种原因缺乏基本生活保障的公民以及国家重点发展和复制的产业部门中进行,再分配主要是通过国家预算和公民用自己的收入支付服务性行为所收取的费用等途径进行的。

四、经济法的渊源

经济法的渊源是指经济法律规范借以存在和表现的形式,它主要表现在各国家机关根据其权限范围所指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之中。经济法的渊源有以下几个方面:

1.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经济法的基本渊源,是经济立法的基础。经济法以宪法为渊源,主要是从中汲取有关国家经济制度的精神和基本规范,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国有企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主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www.xing528.com)

2.法律

法律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指定的规范性文件,其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是经济法的主要渊源,它规定的多是基本经济关系。以法律形式表现的经济法律规范是经济法的主体和核心组成部分。我国的经济法律主要有:《会计法》、《公司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企业破产法》,等等。

3.法规

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其效力次于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为执行法律规定及履行宪法规定的行政管理职权的需要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指定的规范性文件。其中,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需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也可以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决定制定法规并在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经济法大多以法规形式存在,法规是经济法的重要渊源。经济行政法规主要有: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资源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收暂行条例、《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反倾销条例》、《反补贴条例》、《外汇管理条例》,等等。地方性法规的种类和数量很多,在此不予列举。

4.规章

规章包括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指定的规章。地方政府规章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的规章。规章是法律、行政法规的补充,对正确适用和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具有重要的意义。部门规章如财政部颁布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颁布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等等。地方政府规章的种类和数量繁多,在此不予列举。

5.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特别行政区的法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依法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某些规定做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做的规定做出变通规定。特别行政区的法是指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依法予以保留的特别行政区原有法律和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依法制定的法律,如《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等。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及特别行政区的法,也是经济法的渊源之一,主要适用于本民族自治地方或特别行政区。

6.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是指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对司法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做的解释。司法解释分为最高人民法院的审判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检查解释和这两个机关联合做出的解释。司法解释也是经济法的渊源之一,例如,最高人民法院颁发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

7.国际条约、协定

国际条约、协定是指我国作为国际法主体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双边或多边协定及其他具有跳跃、协定性质的文件。国际条约、协定在我国生效后,对我国国家机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因此,企业是经济法的渊源之一。

五、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所有经济法律、法规之中的,对经济立法、经济执法、经济司法等活动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根本思想和规则。根据宪法的规定、经济法的基本任务和国家的政策,我国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可以概括为以下几项:

1.以市场为基础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原则

资源优化配置原则是体现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最一般的原则。资源的配置方式对社会经济的发展有着极大的关系。在现代社会中,资源的配置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以计划为主的配置方式,即通过国家计划特别是指令性计划配置资源,其显著特点是权力因素在资源配置中起主导作用;另一种是以市场为主的配置方式,以及运用经济杠杆配置资源,促进经济发展,其显著特点是价值规律在资源配置中起主导作用。

我国主要建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一种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的经济体制。经济法以市场为主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原则,就是指在经济立法、经济执法、经济司法活动中,要保证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同时发挥国家宏观调控作用,以克服市场调节的局限性,从而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促进生产力的发展。

2.国家适度干预原则

国家适度干预原则,或国家宏观调控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的原则,是体现经济法本质特征的一项原则。经济法从本质上来说,就是体现国家干预和协调社会经济的法律形式。没有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和协调,也就没有经济法。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经济组织的自主经营、公平竞争是发展经济的基本形式,市场机制发挥主要作用。国家如果干预过多,就会妨碍经济组织的自主经营、公平竞争,妨碍市场机制作用的发挥;如果放弃干预太少,又会导致市场的无政府状态,产生垄断、不正当竞争等消极现象。经济法的适度干预原则,就是在经济立法、经济执法和经济司法活动中,把国家宏观调控与市场机制结合起来,国家干预社会经济生活的范围和手段要适度,既要保证经济组织的自主经营、公平竞争,又要避免市场的无政府状态,避免“一抓就死、一放就乱”的现象。

3.把国家利益放在首位,同时维护集体和公民个人合法利益原则

在我国,国家、集体和公民个人三者的经济利益既有区别,但从根本上说又是一致的。国家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是全国人民利益的集中体现,代表着人民群众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因此必须放在首位。但是,集体和公民个人的局部利益、眼前利益也绝不能忽视。因为离开集体和公民个人的利益,也就无所谓国家利益;而且,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正是在自身经济利益的直接驱动下,才积极地投身市场,开展激烈的竞争。没有各经济组织和个人的市场活动,国家利益也无法实现。所以,在经济法的立法和实施过程中,把国家利益放在首位,同时维护集体和公民个人的合法利益,是必须坚持的一项基本原则。

4.注重社会总体经济效益原则

社会总体经济效益的提高,是增强综合国力、提高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物质基础。没有社会总体经济效力的提高,就没有综合国力的增强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社会总体经济效益是建立在各生产经营单位的经济效益基础之上的。为了促进社会总体经济效益,必须努力提高各生产经营单位的经济效益。但是,各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强调本单位的经济效益而妨碍社会总体经济效益。经济法的注重社会总体经济效益原则,就是指在经济立法和实施过程中,要注意把社会总体经济效益和各生产经营单位的经济效益结合起来。各生产经营单位的经济效益不能妨碍社会总体经济效益。

5.保障经济民主和经济公平原则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是以尊重各经济组织的自主经营、公平竞争为前提,以保障经济民主、经济公平为原则的。如果离开了这一前提和原则,就变成了国家集权,也就没有市场经济和市场竞争,经济民主的基本内容是:各经济组织真正拥有自主的权利;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的经济职权,是中央和地方都有积极型;实现企业的现代化和民主化管理,是劳动者真正成为企业的主人;实现国家机构的经济职权与经济职责的统一,经济个体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统一。经济公平的含义是:任何一个法律关系主体,在以物质利益为目标的活动中,都能够在同等的法律条件下,实现建立在价值规律基础上的利益平衡。经济公平是指市场主体进行市场交易所要求的基本条件。没有这一条件市场交易就不能正常进行。各种行政干预、差别政策、税赋不公、价格体制不健全,权力经商、不正当竞争和垄断等,都是影响经济公平的因素。要解决这些问题,只能依靠调整国家经济管理关系的经济法。所以,在经济立法、经济执法和经济司法活动中,必须把促进和保障经济民主、经济公平作为一项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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