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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诉讼时效和法律责任

时间:2023-08-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诉讼时效,又称为消灭时效,是指权利主体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以致该权利或源于该权利的请求权消灭的法律事实。引起诉讼时效中止的事实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①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事实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其特点在于均是当事人有意识的行为,包括起诉、权利人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行为。②中断诉讼时效的法定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任何阶段均产生中断的法律效力,而且诉讼时效中断的次数不受法律限制。

经济法:诉讼时效和法律责任

一、诉讼时效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

时效是指法律规定的某种事实状态经过法定时间而产生一定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在民法领域中,时效分为两种:一是取得时效(又称为占有时效);二是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又称为消灭时效,是指权利主体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以致该权利或源于该权利的请求权消灭的法律事实。

(二)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诉讼时效适用于债权关系。但是下列情况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1)未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受到侵害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2)法律、法规对索赔时间和对产品质量等提出异议的时间有特殊规定的,按特殊规定办理。

(3)在人身关系范围内,对各种人身权的法律保护不受时效限制。例如,公民法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姓名权、荣誉权、知识产权中的署名权等不受时效限制。

(4)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下列债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三)诉讼时效的种类

诉讼时效,按其时效期间的长短和适用范围不同,分为普通诉讼时效、特殊诉讼时效和最长诉讼时效。

1.普通诉讼时效

普通诉讼时效,又称为一般诉讼时效,是指在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的诉讼时效。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的规定,普通诉讼时效的期间为2年。

2.特殊诉讼时效

特殊诉讼时效是普通诉讼时效的对称。它是使用于法律规定的特定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

大多数特殊诉讼时效的期间都短于普通诉讼时效,故传统上又称其为短期诉讼时效。也有少数的特殊诉讼时效的期间长于普通诉讼时效。

(1)短期诉讼时效。在我国现行法律上诉讼时效在2年以下的为短期诉讼时效。

下列情形使用1年的诉讼时效:

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②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③延付或拒付资金的。

④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2)长期诉讼时效。有些法律对于特定的民事活动规定了长于2年(2年以上20年以下)的诉讼时效期间,即为长期诉讼时效。

下列情形适用于长于2年的诉讼时效: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为3年。

②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的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诉讼时效为4年。

3.最长诉讼时效

最长诉讼时效是指对于各类民事权利予以保护的最长时效期间,它不同于其他各种诉讼时效。最长诉讼时效的特点表现在:

(1)其适用范围广泛,涉及各类民事法律关系。

(2)其时效期间是20年。

(3)其适用前提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时开始计算,即使权利人不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也只在20年内获取法律保护。这不同于以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作为使用前提的其他诉讼时效。

(4)其时效期间,可以使用有关延长的规定,而不是使用中止、中断的规定。但是,其他各种诉讼时效则可以使用有关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

(四)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由于诉讼时效的法律后果是消灭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的权利,故诉讼时效期间的开始时间就直接关系到权利人的切身权益。我国《民法通则》第137条明确规定了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是“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因为诉讼时效的使用是以权利人能够行使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权利为前提的。一般来讲,权利人在侵权行为发生之时便得知或应当知道其民事权利遭受侵害的事实,则自此既能够行使请求权。但是,在某些情况下,权利人在侵权行为实施一段时间之后才知道其民事权利遭受侵害,那么,权利人只能从这时才能够行使请求权,所以,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

(五)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诉讼时效一开始,便向着完成的方向进行。但是,出于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诉讼时效在进行过程中会发生某些特殊情况。其中,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表现为阻碍诉讼时效在法定期间完成的情况,民法学上称为时效完成的障碍。而诉讼时效的延长则是基于某种情况,将已完成的时效期间依法加以适当延长。

1.诉讼时效的中止

(1)诉讼时效中止的概念。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定事由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诉讼时效依法暂时停止进行,并在法定事由消失之日起继续进行的情况。

(2)诉讼时效中止的使用条件。

①诉讼时效的中止必须是因为法定事由而发生。引起诉讼时效中止的事实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这些法定事由包括两大类,一是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军事行动等,都是当事人无法预见和克服的客观情况;二是其他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或者法定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或者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的,或者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法主张权利的,可以认定为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使用诉讼时效的中止。

②法定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开始产生中止诉讼时效的效力。可见,即使是上述法定事由也并不是发生在诉讼时效的任何阶段都能中止诉讼时效的。

③诉讼时效中止之前已经经过的期间与中止时效的事由消失之后继续进行的期间合并计算,而中止的时间过程则不计入时效期间。

2.诉讼时效的中断

(1)诉讼时效中断的概念。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已经开始的诉讼时效因发生法定事由不再进行,并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丧失效力。

(2)诉讼时效中断的适用条件。

①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事实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其特点在于均是当事人有意识的行为,包括起诉、权利人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行为。这些法定事由只要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出现即引起时效的中断。(www.xing528.com)

②中断诉讼时效的法定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任何阶段均产生中断的法律效力,而且诉讼时效中断的次数不受法律限制。

③从诉讼时效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诉讼时效因法定事由而中断的,在法定事由发生之前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与重新计算的时效期间没有关系。

(3)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中断诉讼时效的事由包括提起诉讼(起诉)、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请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认诺)。这些事由区别于中止诉讼时效的事由,都是依当事人主观意志而实施的行为。

3.诉讼时效的延长

(1)诉讼时效延长的概念。诉讼时效延长是指人民法院查明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确有法律规定之外的正当理由而未行使请求权的,适当延长已完成的诉讼时效期间。

(2)诉讼时效延长的适用条件。

①延长诉讼时效所依据的正当理由是由人民法院依职权确认的。当出现中止和中断诉讼时效的法定事由之外的事实即特殊情况,造成权利人逾期行使请求权时,有必要授权人民法院审查是否作为延长时效的理由,以弥补法律规定的不足。

②诉讼时效的延长适用于已经届满的诉讼时效。已完成的诉讼时效期间仍然有效力,而由人民法院决定适当延长一定的期间。

根据《民法通则》的立法精神和司法机关的有关规定,普通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均使用中止、中断和延长,而最长诉讼时效则仅使用延长的规定,不适用中止和中断。

二、法律责任

(一)法律责任概述

1.法律责任的概念

法律责任是指因违反了法定义务或契约义务,或不当行使法律权利、权力所产生的,由行为人承担的不利后果。

2.法律责任的种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法律责任作不同的分类。在法律实践中,最基本的分类方法是根据法律责任的类型所作的分类,即把法律责任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违宪责任四种。

(二)经济法责任的概念

经济法责任是指以法律责任的部门法性质为标准对法律责任进行分类的结果,是经济法主体因违反经济法义务或者不当行使经济法权利的行为所应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

(三)经济法中的法律责任

将经济法中的法律责任划分为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这是我国经济法学界的通行做法。这里对三种责任形式做简要的介绍。

1.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国家授权单位对违反经济法的行为人依行政程序所给予的制裁,包括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

行政处分是国家机关或国有、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对违法违纪的本机关工作人员、本单位职工进行的制裁,制裁者和被制裁者存在着隶属关系。制裁的依据除法律、法规以外,还包括国家机关内部的纪律和企业、事业单位内部规定。行政处分的形式主要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等。

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机关对违法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进行的制裁,制裁者和被制裁者一般不存在隶属关系。制裁者的依据是法律、法规。行政处罚的形式主要有: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行政拘留,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方式如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治理等。

2.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指经济法主体违反经济法律法规给对方造成损害时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经济法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等。

3.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指经济法主体违反经济法律法规构成犯罪依法应承担的刑事法律后果,即刑罚。根据《刑法》规定,刑法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的种类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的种类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对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附加实用驱逐出境。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单位应当负刑事责任,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需要注意的是,罚金与罚款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两者不能混淆。前者属于刑罚的种类之一,由人民法院依法实施;后者属于行政处罚的种类之一,一般由行政机关依法实施。

本章小结

本章内容主要有:经济法基础理论;经济法律关系;相关经济法律制度;诉讼时效和法律责任。本章主要对经济法的概念、调整对象,经济法的渊源,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经济法律关系及其构成,法人制度,物权制度,代理制度,诉讼时效的概念、分类、中止、中断和延长,经济法律责任等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做了介绍。基本训练

(1)什么是经济法?

(2)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

(3)简述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4)简述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

(5)法人成立的条件是什么?

(6)简述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7)简述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8)什么是诉讼时效?

(9)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10)简答诉讼时效的分类。

(11)简述经济法律责任。

【案例分析】

(1)某年12月,某市修理厂与某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技术转让合同,合同规定:由开发公司向修理厂提供全部技术图纸资料,并派技术人员对修理厂进行有关技术人员培训、为修理厂调试样机;修理厂向开发公司支付技术转让费28000元;修理厂如调试失败,达不到设计要求,开发公司退还全部技术转让费;自合同生效之日起,一方如有违约情况,对违约方处以每天扣除转让费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要求:请指出该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和客体。

(2)甲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专门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乙公司代理采购一批专用设备,并授权乙公司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乙公司在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时,双方秘密商定,乙公司在若干合同条款上对中标供应商予以照顾,中标供应商作为答谢提供给乙公司一批办公设备。请问乙公司代理签订采购合同的行为是否有效,由此给甲行政机关造成的损失应由谁承担责任?

(3)甲服装公司委托其在某省的子公司向乙纺织厂购买一批真丝印花面料。该子公司在购买真丝印花面料时,得知乙纺织厂正在对一批质量优良的真丝绣花面料进行降价促销,该子公司知道这种面料也是甲公司加工成衣所需的面料,便代甲公司签订合同一并购买了一部分。甲公司知道上述情况后,并未提出异议。请根据有关代理权的法律规定,对该子公司代为购买真丝绣花面料的行为进行评价,并说明其行为产生的民事责任由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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