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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成立的实质要件和程序,公司法规定及法律保护

时间:2023-08-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②公司成立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实质要件。③公司成立应遵循公司法规定的程序,履行规定的申请和审批登记手续。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必须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公司必须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公司职工依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公司成立的实质要件和程序,公司法规定及法律保护

一、公司的概念、特征及种类

(一)公司的概念及特征

公司,起源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是资本主义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产物。从我国企业的发展演进来看,企业法人主要指的就是公司法人。何谓公司?公司是依照公司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公司具有以下特征:

(1)公司必须依照公司法设立。评判一个企业是不是公司,不能只看其名称,而要看它是不是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立。若一个企业不是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立的,也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各项要求,即使它的名称冠有公司的字样,也不能认定其为公司。

公司依法成立包括三层含义:

①公司成立应依据专门的法律,即公司法和其他有关的特别法律、行政法规。

②公司成立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实质要件。

③公司成立应遵循公司法规定的程序,履行规定的申请和审批登记手续。

(2)公司以营利为目的。所谓营利,就是获取经济上的利益。这通常表现为通过生产经营活动获取可以用货币单位计算的收益。以营利为目的是公司与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的主要区别所在。也就是说,公司是一个营业实体。所谓营业实体,主要表现为:首先,公司拥有营业财产,即人们为营利而通过投资、借贷、积累等方式形成的属于公司的组织财产;其次,公司从事营业活动,即公司以营利为目的而运用营业财产所从事的各种生产经营活动。

(3)公司是企业法人。公司与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主要区别在于公司具有法人属性。公司的法人属性使公司财产与公司成员的个人财产完全区别开来,从而使公司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地从事民事活动、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因此,与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同,公司的出资人对公司的债务的清偿责任仅以其出资额为限。这样,公司就能够大规模地吸收社会资金,形成严密的企业组织,造就专门的管理层,实现资源的高效运用。

(二)公司的种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对公司可进行不同的分类。

1.公司的基本类型按照公司财产责任形式划分,在历史上有无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两合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五种。

(1)无限公司,是指由两人以上的股东所组成,全体股东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的公司。当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时,股东应以其个人财产清偿公司债务。

(2)两合公司,是指由一人以上无限责任股东与一人以上有限责任股东所组成,前者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后者仅负有限责任的公司。

(3)股份两合公司,是指由一人以上无限责任股东和若干有限责任股东所组成的公司。相对两合公司,股份两合公司有如下不同之处:有限责任股东须为多人;有限责任股东采取等额股票、公开发行的形式募集;有限责任股东组成股东会监察公司事务

(4)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两人以上出资组成,全体股东负有限责任公司。

(5)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随着公司制度的发展,有些公司类型已经趋于消亡。我国公司法只规定了两种公司:一种是有限责任公司;另一种是股份有限公司。

2.本公司与分公司

本公司在实践中常常被称作总公司,是指一个公司法人的总机构,而分公司则是本公司管辖之下的法人的分支机构,没有单独的法人资格。本公司要承担分公司经营失败的风险和其他风险。

3.母公司和子公司(www.xing528.com)

当一个公司拥有另一公司的相对多数股份因而能够对其加以实际控制时,前者为母公司,后者为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拥有独立的财产,独立享受权利和承担责任。

4.本国公司与外国公司

在我国,凡是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登记成立的公司,都是本国公司。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登记成立的公司,则为外国公司。

二、公司法的概念、原则及作用

(一)公司法的概念

公司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关于公司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是从广义上来讲的。公司法既是组织法,也是行为法,但主要是组织法。作为组织法,公司法对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公司内部机构的设置及其职权等做出了规定。作为行为法,公司法对公司的财务、会计管理、股票的发行、交易公司债券的发行等做出了规定,公司法是企业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公司法》的制定和实施,是我国法制建设标志性事件,它对确定公司这一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进改革开放,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二)公司法的原则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六项原则:

(1)出资者所有权与企业法人财产权相分离。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

(2)公司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公司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按照市场需求自主组织生产经营。

(3)公司实行权责分明、管理科学、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内部管理体制。

(4)设立公司和国有企业改建为公司,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必须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法律、行政法规对设立公司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国有企业改建为公司,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转换经营机制,有步骤地清产核资、界定产权、清理债权债务、评估资产,建立规范的内部管理机构。

(5)公司必须依法经营,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遵守职业道德,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6)保障公司职工的合法权益。公司必须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公司职工依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公司法的作用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发展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现代企业按照财产构成可以有多种组织形式。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制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有益探索。规范的公司,能够有效地实现出资者所有权与企业法人财产权的分离,有利于政企分开,转换经营机制,企业摆脱对行政机关的依赖,国家能够对企业承担的无限责任,也有利于筹集资金、分散风险。

我国公司立法立足于中国国情,借鉴吸收了国外公司立法的有用经验;重现了现实的经验,注意了发展的需要。我国公司法具有重要作用,主要表现为:它能够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推动国民经济的发展。

三、公司法对外商投资企业的适用

《公司法》规定:“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适用本法,有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根据这一规定,有关《公司法》对外商投资企业的适用问题,应主要掌握以下两点:

(1)外商投资企业中,只有采用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才适用《公司法》。我国法律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必须为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可以为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为其他形式的企业。但是,采用其他形式的外商投资企业不适用《公司法》。

(2)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这里所说的特别规定,是指与《公司法》不相一致的规定,以及《公司法》没有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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