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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平台经济中的知识产权问题研究

时间:2023-08-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互联网平台生态系统的一个负面外部性是侵犯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在所有参与者中,平台运营商和应用开发商可以使用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来创建平台结构和APP。作为互联网平台的主要受益者和控制者,平台运营商似乎可以控制参与者的侵权行为。但平台和APP运营商有什么样的义务来阻止第三方的侵权活动是不确定的。协调平台相关知识产权政策的规定是国际平台健全运作的必要条件。

互联网平台经济中的知识产权问题研究

作为信息整合和传播的场所,知识产权保护是构建互联网平台的关键要素。具有独创性的表达、创造性技术以及品牌信息正是知识产权法的保护对象。因此,平台运营商和利益相关方必须采取措施保护知识产权。但问题是谁应该对保护负责,如果一方承担保护责任,应该采取什么样的措施。由于大多数平台都是跨国经营的,所以在平台上授予的TRIP义务也值得讨论。

互联网平台是一个由多个参与者组成的多边结构。这些参与者包括平台控制者、管理者、外部生产者、APP开发者和最终用户。而这些利益相关者的利益相互交织。内部参与者的利益并不总是相互竞争和相互排斥的,而且外部人的利益总被忽视。

在在线平台生态系统中,知识产权可以由不同参与者创建,如平台运营商、应用开发商、外部生产商和最终用户等。所有这些参与者都创造了一些知识产权。平台管理者和所有者控制平台上的知识产权(如控制其运营的软件代码)以及其他权利的分配。[14]通过赋予高度开放性的鼓励延展开发的互联网平台通常会创建一个APP编程接口(API),[15]它有时是可以受到著作权保护的。[16]由APP开发的APPs也会受到某种知识产权法律的保护。最终用户总是在平台上创建某种形式的内容,称为用户创建内容(UCC)。UCC通常作为社交媒体网站等在线平台的补充,并可能包含博客文章、视频或评论等内容类型。谁在创建用户生成工作时拥有最初著作权的问题在线上平台环境中也令人困惑。

一般而言,互联网平台生态系统的所有参与者都会使用某些自己创建的知识产权,这些知识产权是由他或她自己、其他参与者或外部人员创建的。毫无疑问,授权使用是完全合法的,但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使用某种形式是否合法有时不容易找到正确的答案。例如,即使这种用途超出了合同目标范围,平台和APP运营商是否可以利用UCC?外部人员可以自由地收集和使用平台上的大数据和内容吗?[17]对于互联网内容提供商,他能否轻易使用他人的知识产权而不侵犯他人的权利?对于互联网服务提供商,他有可能被赋予最终用户的相关责任吗?最终用户可以自由使用不同参与者在平台上创建的任何类型的知识产权吗?(www.xing528.com)

互联网平台生态系统的一个负面外部性是侵犯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在所有参与者中,平台运营商和应用开发商可以使用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来创建平台结构和APP。这类侵权行为与传统的线下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没有区别。这里有争议的是,如果最终用户在平台上提供知识产权,谁对这种侵权行为负责?技术中立可以作为免除平台运营商责任的理由吗?

至于UCC,关于用户生成内容最突出的法律问题是用户侵犯第三方版权问题。[18]为了回答上述问题,我们需要了解这些侵权活动的受益者。显然,各方都从这些行动中受益,但谁最受益?作为互联网平台的主要受益者和控制者,平台运营商似乎可以控制参与者的侵权行为。但平台和APP运营商有什么样的义务来阻止第三方的侵权活动是不确定的。不同的法院采用截然不同的方法:一些法院迫使平台运营商采取积极措施监控侵权活动;[19]一些法院只要求防止进一步侵权。[20]除平台经理和赞助商以及最终用户外,APP开发人员及其经理的责任也值得讨论。不同平台运营商有不同的商业模式。有些平台直接向最终用户提供其拥有或许可的内容;一些平台仅用于信息的聚合、共享和集成。显然,我们不能为这些不同类型的平台施加相同的知识产权责任。

知识产权政策和法律体系的差异使得对跨国运营平台的监管非常困难。由于平台的内化,如何规范平台是颇具争议的。一些国家要求平台遵循自己的知识产权规则,即使该平台在该国没有实体存在,因为最终用户可以接受平台的服务。一些国家只对那些在本国有实际操作的平台进行管理。协调平台相关知识产权政策的规定是国际平台健全运作的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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