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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视野下互联网平台法律规制研究

时间:2023-08-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0世纪反托拉斯法及其释义的最重大变化之一就是摆脱了经济结构主义。基于上述观点,法院阻止了他们认定会导致反竞争市场结构的兼并。在某些情况下,法院会认为横向并购导致两个直接竞争者成为单一企业从而占据大的市场份额的行为是反竞争的行为。芝加哥学派学者、耶鲁大学法学教授罗伯特·博克断言,反托拉斯法的唯一规范目标应该是以追求经济效率的方式最大化消费者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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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反托拉斯法及其释义的最重大变化之一就是摆脱了经济结构主义。广义而言,经济结构主义基于以下观点:集中的市场结构促进了反竞争行为。[1]这种观点认为,由少数大公司主导的市场可能比众多中小型企业组成的市场更不具有竞争性。这是因为:①垄断和寡头垄断的市场结构使占支配地位者更容易协调,更容易进行价格固定、市场分割和默契合谋等行为;②垄断和寡头垄断企业可以利用其现有的优势来阻止新进入者;③垄断和寡头垄断企业对消费者、供应商和工人的议价能力较大,这使他们能够在保持利润的同时提高价格并降低服务和质量。

这种基于市场结构的竞争政策是整个20世纪60年代反托拉斯思想和政策的基础。基于上述观点,法院阻止了他们认定会导致反竞争市场结构的兼并。在某些情况下,法院会认为横向并购导致两个直接竞争者成为单一企业从而占据大的市场份额的行为是反竞争的行为。在有些情况下,法院也会拒绝垂直兼并交易,其理由是加入在同一供应链或生产链中不同层次运营的公司将“排除竞争”。

芝加哥学派的反托拉斯方法在20世纪70年代和80年代获得了主流司法体系的认可,该学派排斥所谓的结构主义观点。用理查德·波斯纳的话说,芝加哥学派立场的本质是“观察反托拉斯问题的恰当视角是‘价格理论’”。[2]这一观点的基础是对由追求利润最大化者推动的市场效率的信心。芝加哥学派的这一方法将其产业组织的愿景建立在一个简单的理论前提之上:“受市场约束的理性市场参与者通过以最有效的方式整合投入以实现利润最大化,否则其将受到市场竞争力的惩罚。”[3](www.xing528.com)

实际上,从结构主义向价格理论的转变对反托拉斯分析有两大影响。首先,它导致进入壁垒概念适应范围显著缩小。进入壁垒是需求进入企业所需承担的成本。芝加哥学派认为,由于规模经济、资本要求和产品差异所带来的现存企业优势并不构成进入壁垒。[4]从结构主义转向的第二个结果是消费价格成为评估竞争的主要指标。芝加哥学派学者、耶鲁大学法学教授罗伯特·博克断言,反托拉斯法的唯一规范目标应该是以追求经济效率的方式最大化消费者福利。[5]虽然他使用“消费者福利”来表示“分配效率”,但法院和反托拉斯主管部门主要通过对消费者价格的影响来衡量它。1979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接受了罗伯特·博克的主张,认为“国会将谢尔曼法案设计为消费者福利的处方”。[6]如今,各国都要求反垄断行为需要对消费者福利造成损害,这种损害通常以价格上涨和产量限制的形式出现。[7]虽然现今我们在反垄断审查中也考量如产量质量的降低、产品种类的减少以及对竞争的影响等,但是由于经济要素更容易测算与分析,其在反垄断分析中仍然占主导地位。

掠夺性定价和纵向兼并是受到这种理论转向影响最大的两个领域。芝加哥学派声称,掠夺性定价、垂直兼并和搭售安排决不会或几乎不会减少消费者福利。而掠夺性定价和垂直整合在分析互联网平台的支配地位和权源时高度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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