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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市场界定-数据视野下的互联网平台提供商法律规制研究

时间:2023-08-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禁止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禁止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经营者集中等反垄断执法中都会涉及相关市场的界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界定的首要问题就是相关市场的界定。当参与竞价排名的人人公司起诉百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时,案件的产品市场应当如何界定就成为争议的问题。法院最终选择了百度与普通用户构成的这一边市场作为本案的相关市场。

相关市场界定-数据视野下的互联网平台提供商法律规制研究

(一)相关市场界定的必要性

我国《反垄断法》将各种垄断行为分为四类: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以及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垄断。对于互联网平台而言,其可能涉及前三种垄断行为。要判断主体的行为是否构成法律上的垄断,要求其不仅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还须对市场竞争造成实质性的危害。然而这些危害又必须是产生在一定的相关领域内才可以进行断定的,否则,相关市场的过宽过窄都可能导致宽泛的市场界定夸大经营者面临的竞争约束,进而弱化其实际具有的市场力量;狭窄的市场界定又会低估经营者面临的竞争约束,因而高估其实际的市场力量。[19]《反垄断法》第12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在禁止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禁止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经营者集中等反垄断执法中都会涉及相关市场的界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界定的首要问题就是相关市场的界定。市场支配地位是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的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是具有可以阻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能力。可见,市场支配地位必须在一个特定的范围内才可以谈及,而这个范围就是相关市场。[20]其次,对于垄断协议和经营者集中也要认定相关市场。垄断协议的内涵包括两个要素:一是行为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经营者共同实施,二是在行为结果上对相关市场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影响。[21]由此可见,在确定垄断协议时,必须先对相关市场进行界定,只有在一个相关市场内,才能判断这两个乃至两个以上的经营者是否有对特定相关市场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对于经营者集中,并不是所有的经营者集中都需向反垄断主管机构申报,只有满足一定申报要求的集中才需依法申报。而世界各国立法中普遍采用的申报标准类型也都是在一定的相关市场才能进行界别的。比如市场份额标准,即参与集中的企业或集中后的企业在相关市场上的占有率达到一定标准,在实施集中前需要向反垄断当局申报法定事项。[22]

(二)相关市场界定方法

根据《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的通知》的规定,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相关商品市场界定,通常需要进行产品市场界定和地理市场界定,同时当某些产品的生产周期、使用期限、季节性、流行时尚性或知识产权保护期限等已构成商品不可忽视的特征时,界定相关市场还应考虑时间性,即相关时间市场的考量。反垄断执法机构在界定相关市场考虑市场替代时,首要需要考虑的是需求替代。产品市场的需求弹性分析是从需求角度界定产品市场的重要方法,主要通过SSNIP来实现,考虑的主要是价格因素。供给替代则着重于从目前以及潜在的竞争者角度来评价竞争压力[23]无论是具体应用于相关市场中的产品市场还是地理市场,SSNIP的一般操作方法是相同的。以界定相关产品市场为例,它的基本操作方法如下:首先,产品群定位与细分;其次,建立临时产品市场;再次,考察在设定涨价幅度范围内涉案企业是否赢利。[24]然而,以上述所谓SSNIP来界定相关市场在互联网平台经济中会出现困难。主要理由是许多互联网平台并不以营利为目标,其主要关注规模的扩张。也就是说,即使互联网平台公司在某一个领域已经具有相当规模并占据优势地位,其可能仍然没有盈利。现今不盈利的具有影响力的平台公司比比皆是,如Uber、美团等。电商平台巨头亚马逊也是最近才开始获利。因而,价格指标在互联网平台的相关市场界定其实并没有多大实用价值。在唐山市人人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人公司”)诉百度案(以下简称“人人案”)[25]中,百度认为其提供的搜索服务对用户完全免费,因此搜索引擎服务市场并不属于反垄断法上的相关市场。但法院基于搜索引擎服务能给百度带来经济利益的客观现实,认为免费的搜索引擎服务也能构成一个相关产品市场。(www.xing528.com)

另外,在相关市场的划分上,还存在着细分市场之间界限模糊性的问题。传统市场一般是线性市场,每个产品都有自己的目标用户群。但在互联网平台经济中,市场的边界非常模糊。比如社交平台市场,其提供的产品既有社交媒体服务,也有广告、媒体、电子商务等服务。另外,这些市场并非孤立的存在而是互相影响,比如社交媒体市场会对广告市场、媒体市场带来影响。互联网平台提供商通过在媒体市场获取的信息进行精准广告与媒体投入,从而获取利润。因而,在互联网平台相关市场的划分中,如果孤立地界定某个独立的市场而不考虑平台上各个市场的关联与影响,其结论无疑将是错误的。以人人案为例。百度与普通用户构成一个互联网信息搜索市场,与参与竞价排名的经营者构成一个竞价排名业务市场。当参与竞价排名的人人公司起诉百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时,案件的产品市场应当如何界定就成为争议的问题。法院最终将本案的相关产品市场界定为“搜索引擎服务市场”,理由是百度向普通网络用户提供的是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对于百度认为搜索服务面向普通用户免费,因而本案不存在相关产品市场的抗辩,法院并不认同,理由是百度提供的搜索引擎服务虽然对普通用户免费,但向参与竞价排名的经营者收费,而百度之所以能向经营者收费,是因为普通用户在搜索相关信息时点击了经营者因参与竞价排名而产生的推广链接。法院最终选择了百度与普通用户构成的这一边市场作为本案的相关市场。如果着眼于普通用户利用百度的搜索引擎进行信息搜索,那么将相关市场界定为搜索引擎服务市场是可行的;但若着眼于经营者利用百度竞价排名业务进行广告营销,那么相关市场就应当是广告市场。当界定相关产品市场不同时,百度所具有的市场地位差距会非常明显。无论如何,百度也不可能在广告市场上具有支配地位,哪怕广告市场再细分为互联网广告市场、在线互联网广告市场等。[26]显然,本案将相关市场界定为“搜索引擎服务市场”对百度不利,将相关市场界定为“广告市场”对人人公司不利。然而,正如上面的分析指出,将本质上为双边市场的搜索平台服务人为界定为单边市场,不考虑双边市场的相互影响,这样界定出来的相关市场无疑会存在问题,导致对市场力判断错误,从而导致最终的错误结论。

笔者认为,基于现行规则来界定互联网平台的相关市场存在着理论与实践的不足。理想的做法是以原告的诉求作为界定相关市场的基础。也就是说,如果原告认为其在某一领域因他人的垄断行为遭受损失,法院就应以该领域的相关市场作为本案的相关市场。同样,如果是由反垄断机构提出的反垄断案件,也应由该机构指出相关市场何在。笔者认为,在互联网平台的反垄断案件中,相关市场的界定意义不是特别重要,更为重要的是要评估互联网平台的市场力。在评估市场力时,互联网平台并不一定遵循传统实体单边市场的定价法则,因此其价格结构具有不对称性。此外,互联网平台经营商在定价时还可能采取交叉补贴行为,即向市场一边如消费者提供免费服务,而由市场另一边如广告用户、服务提供商等提供补贴。这些做法使得市场领域和互联网平台经营成本都具有不确定性,在评估市场影响力时需要采用新标准,如用户使用情况、网络效应、获得竞争性数据的能力等。[27]实践中,一些国家的反垄断机构就绕开相关市场界定,使用直接证据来认定垄断问题。其认为在许多情况下用市场份额表示市场力存在严重问题,这种问题在双边市场中更加明显。产业组织理论显示均衡价格和市场份额之间存在正向关系,但是这种关系在双边市场中的一边并不明确。所以可以使用更加直接的证据来判断企业是否具有市场力,只要直接证据能够提供足够的信息,绕开相关市场界定就不会影响合并评估。荷兰竞争管理局在有些涉及双边市场的案件中绕开市场界定,直接分析竞争效应。[28]最高人民法院在3Q大战终审判决中指出,界定相关市场是评估经营者的市场力及被诉垄断行为对竞争影响的工具,其本身并非目的。即使不明确界定相关市场,也可以通过排除或者妨碍竞争的直接证据对被诉经营者的市场地位及被诉垄断行为可能的市场影响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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