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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社会行政法回应:健康环境风险规制

时间:2023-08-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尽管我国有大量的法律来规范风险规制活动,也有法律明确提出了“风险” 的概念,并围绕这一概念建构了相应的法律制度。以该法规定的制度为蓝本,基本可以勾勒出风险规制的基本思路。风险评估是风险规制活动的基础,在国外风险规制活动中被广泛采用。欠缺风险评估分析,可以认定规制活动的合法性存在瑕疵。[2]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规制机关要妥善选择相应的规制手段并予以执行。

风险社会行政法回应:健康环境风险规制

尽管我国有大量的法律来规范风险规制活动,也有法律明确提出了“风险” 的概念,并围绕这一概念建构了相应的法律制度。但真正明确“风险” 概念的核心法律地位,并围绕它形成一整套详尽的制度安排的,目前主要是 《食品安全法》。以该法规定的制度为蓝本,基本可以勾勒出风险规制的基本思路。

《食品安全法》 以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作为其具体制度设计的起点,以整章的篇幅规定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内容和组织,应当启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情形,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部门合作以及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论的法律地位与作用。从这一系列规定来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在整个规制活动中处于非常核心的地位,也具有非常重要的法律意义:它是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对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基础,也是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等措施的依据。而与此同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虽然也很重要,但它主要是政府获取相关信息的内部计划和工作机制,作为评估前获取风险信息的手段,并不直接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

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政府可以对食品安全生产活动进行一系列的管理,这包括: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对食品生产经营进行管理;食品添加剂的准入;确定食品经营活动监督管理的重点、方式和频次等。这样的活动或者直接约束经营者的活动,或者影响消费者的行为,实现对风险的管理,保障食品安全。

这样的思路实际上在其他一些法律如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动物防疫法》 等法律中也得到了一定的体现。这反映了不同领域风险规制的共通之处:为了科学有效地规制风险,政府首先需要掌握有关风险的信息,对风险进行判断,然后才能决定当下应当采取的行动。因此,尽管具体的风险规制活动在很多细节设计上有大量的差异,但整体而言,决策者首先需要对风险本身尽可能形成比较准确的认识,这一过程主要通过风险评估来完成;然后需要采取相应的手段来消减风险,这一过程主要通过对各种规制措施进行选择并予以执行,可称之为风险管理。[1](www.xing528.com)

从学理来看,风险评估是指对特定危害可能造成的负面影响进行定性或者定量分析的活动,其目的是为了了解特定风险可能造成的后果。风险评估是风险规制活动的基础,在国外风险规制活动中被广泛采用。目前,我国制定法上明确要求有关行政机关在制定标准、采取措施前必须进行风险评估的法律数量还比较有限。但是,风险规制活动的前提是对所规制的风险有所认识。因此,在很多领域,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要求进行风险评估,但是为了保证决定的合法性,行政机关也应当进行相应的评估,即使这种评估不一定是非常正式的。欠缺风险评估分析,可以认定规制活动的合法性存在瑕疵。实际上,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曾在制定法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要求职业安全与健康管理局对有关 “苯” 的危险进行定量分析,该案例促使职业安全与健康管理局开始使用正式的风险评估程序。[2]

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规制机关要妥善选择相应的规制手段并予以执行。这样的活动被称为狭义的风险管理,其主要内容包括措施归纳 (列出可供选择的措施);措施评估 (分析每项措施的影响);措施衡量 (对各项措施进行比较衡量);执行 (选择最优的措施执行);监督与反馈 (观察执行的效果) 等方面。[3]

由于规制的措施往往会给公民的权利带来较大的影响,而法治国家要求规制活动在综合平衡考虑了规制目的、规制措施的效果以及规制措施给公民权利造成的影响之后,应当具备实质的正当性。因此,对风险管理活动应当特别注重对规制措施的评价,这样的评价主要基于目的和措施之间的关系,从措施是否有助于实现目标,措施与目标之间的关联程度,措施是否必要以及措施所带来的负担是否可以忍受等角度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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