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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式民主的特点及影响

时间:2023-08-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37]这种民主形态的特点主要包括:1.决策基础的反思性与简单的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形态相比,审议式民主最重要的特点就是强调决策的反思性。[39]审议式民主形态的讨论由政治学者发起,也在法学界获得了广泛影响。

审议式民主的特点及影响

审议式民主 (deliberative democracy),又称协商式民主,[35]这种民主含义有多个方面的理解:它可以理解为一种理性的决策方式,通过倾听并考虑相反的观点,基于公共利益的理性讨论,从而作出决定;它也可以理解为一种治理形式,强调对于公共利益的责任、促进政治话语的相互理解、辨别所有政治意愿,以及支持那些重视所有人需求与利益的具有集体约束力的政策;它还可以理解为一种组织形式,它是为政治生活中的理性讨论提供基本空间的民主政府形式。[36]尽管存在多个角度的定义,但审议式民主的核心观念是明确的:它要求民主决策不能是简单的多数决定,也不能是对多数人要求的简单回应,它必须在理性对话的基础上,由平等、自由和负责的各方提出各种相关理由,说服他人,或者改变自身的观念,通过公开审议的程序,在广泛考虑公共利益的基础上作出决定,从而赋予立法和决策以政治合法性。[37]这种民主形态的特点主要包括:

1.决策基础的反思性

与简单的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形态相比,审议式民主最重要的特点就是强调决策的反思性。这种民主形态认为,决策合法性的基础并不能简单地建立在多数决定的基础上,而应当基于集体的理性反思。由于公共领域的存在,个体不仅要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同时还负有对公共利益的责任,这种责任导致参与决策的个体应当慎重考虑他人的观点,对有说服力的观点做出回应,改变自己的立场,甚至说出一些原先不赞成的东西。[38]因此,决策的规则不能倾向于对多数人的诉求不加选择的回应,而应当促进政治话语的相互理解、对自身的意愿进行反思,并支持那些能够对所有人的利益和需求进行回应的政策。

2.决策程序的对话性(www.xing528.com)

审议式民主要求决策建立在理性反思、相互理解的基础上,这客观上要求决策的程序设计不能够将复杂的政策权衡简化为表决机制,而必须使决策过程具备协商对话性。协商或者对话的目的是为了解决问题或者消除冲突,它通过理性观点的交换,使决策的考虑足够广泛,论证足够充分。在协商对话的过程中,正当性的关键不在于某种权威,也不在于多数人的意志,而在于使他人信服。在这种程序中,参与者通过来来回回的讨论,相互交换知识,以自己的方式吸收和重新理解他人的观点,进而改变自己的看法,并通过最大化的运用现有知识来形成洞见。即使由于分歧过大而无法取得共识,程序的设计也必须能够保障决策程序的参与者之间相互理解。[39]

审议式民主形态的讨论由政治学者发起,也在法学界获得了广泛影响。例如,桑斯坦[40]主张从宪政主义的角度来推动审议,他强调宪政应当推进公民美德的发扬,这种美德是对普遍利益而非自私利益的执着,因此宪法应当限制自私团体或者派系的权力,“即便是一贯的多数派,当它只能援引权力作为其行为的根据时,也不能去一意孤行”[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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