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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优先:突发事件应对的原则疑义解析

时间:2023-08-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突发事件应对法》 提出预防为主原则,将导致突发事件的诱发因子作为管理的逻辑起点,希冀通过管理资源向前适度倾斜,扭转政府热衷于反应而忽略预防的现实。[13]上述质疑不无道理,其根源在于 《突发事件应对法》 以提高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法律能力为目的,带有明显的功能主义风格。

预防优先:突发事件应对的原则疑义解析

受 “默默无闻避免危机得不到奖励,轰轰烈烈解决危机成为英雄” 的现实的影响,政府热衷于反应,忽略预防是经常出现的情况。《突发事件应对法》 提出预防为主原则,将导致突发事件的诱发因子作为管理的逻辑起点,希冀通过管理资源向前适度倾斜,扭转政府热衷于反应而忽略预防的现实。这一思路对于推动政府部门从源头化解风险,最大限度地避免或降低突发事件危害无疑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然而,应急管理是一种对 “事件”本身的管理,它是反应性、临时性的,而要预防这些 “事件” 发生,则需要系统、持续地监测和规制,消除社会生活中时时刻刻产生的大量风险。[12]因此,预防为主原则用心固然良苦,但突发事件预防是否应当纳入应急法制范畴,逻辑上却不无疑问。对此,参与 《突发事件应对法》 起草的于安教授便深刻地指出,“预防制度主要是一个社会整体制度安排问题,而不一定是紧急状态法的内容。例如对洪灾发生的预防,不仅包括财政上灾难预备金的提高,更重要的是对环境生态保护和江河治理等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规划事项;对社会冲突的预防,需要在全面考虑和正确判断社会矛盾的基础上,设计出调节社会关系、缓解社会矛盾的制度”。[13](www.xing528.com)

上述质疑不无道理,其根源在于 《突发事件应对法》 以提高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法律能力为目的,带有明显的功能主义风格。[14]这种功能主义风格并不太强调法律的规则化取向和概念化属性,而是关注法律的规制和便利功能,注重发挥法律在促进政府意图和目标实现方面的作用。正因如此,由于现实的迫切需要,该法将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作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原则,但是,对于预防在逻辑上是否应当属于应急法制的范畴却未详细检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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