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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不同

时间:2023-08-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这是一人公司与一般情形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不同之处。一人公司的股东仅以其出资额或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但不可否认的是,一人公司有其存在的价值。其次,一人公司产生的最大原因在于个人投资者对于有限责任利益的追求。大部分一人公司尤其是原生型一人公司多属于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不同

(一)一人公司的概念与特征

所谓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仅有一个股东持有公司的全部出资额或股份的公司。根据《公司法》第58条第二款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一人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因此,我国公司法规定的一人公司仅指由一名自然人股东或法人股东持有公司全部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公司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公司,与其他类型的公司相比,有以下几个特征:

第一,股东仅为一人,且这唯一的股东持有公司的全部出资额或股份。这是一人公司与一般情形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不同之处。通常情形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是两人或两人以上。

第二,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一人公司之所以会产生,最大的原因就在于个人投资者对于有限责任的追求。一人公司的股东仅以其出资额或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当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其所欠债务时,股东不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一人公司的组织机构比较简单。一人由于其只有一个股东,故不设立股东会。此外,法律并没有强制规定一人必须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是否设立,则由公司章程规定。

(二)一人公司存在的合理性

一人公司获得承认始于英国1897年萨洛蒙有限公司案(Solomon v.Solomon & Co.Ltd)。[9]一人公司从其产生之始就倍受争议。否定一人公司存在合理性的理由主要在于:1)一人公司欠缺社团性。传统公司法理论认为公司的本质是社团法人,社团法人是人合的主体,至少有2人以上组合才能显示其社团性,才能取得法人资格。2)在一人公司中,通常是一人股东自任董事、经理并实际控制公司,缺乏复数股东之间的相互制衡和公司内部三大机构(股东会、董事会、监视会)之间的相互制衡。3)一人公司极易导致公司法人格的滥用。在一人公司中,公司的财产和股东的财产很容易混淆。股东可以挪用公司财产,或给自己支付巨额报酬,或是同公司进行自我交易,或以公司名义为自己提供担保或借贷等等。但不可否认的是,一人公司有其存在的价值。对一人公司的评价从否定到肯定的趋势不可避免。主要原因在于:首先,一人公司符合自由市场经济的原则,体现了对投资者自由选择投资方式的尊重。其次,一人公司产生的最大原因在于个人投资者对于有限责任利益的追求。一人公司可以使个人投资者利用有限责任来降低投资风险,从而激发了投资者的投资热情,实现经济效率的最大化。再次,尽管法律可以不规定一人公司,但是在现实中实质的一人公司却不可避免。这是由于公司在设立的时候股东的人数与法律规定相符,但在公司设立后通过股份转让、继承、赠与等方式使得股份归一人所有,这是法律不能控制的。此外,投资者还可以通过挂名股东的方式来规避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挂名股东通只拥有法律规定的最低股份数额,公司的财产和经营事实上完全由一名股东控制,这实际上已使公司社团性大打折扣。第四,巨额资本的涌现为一人公司的发展奠定了物质基础。公司制度产生之初是为了满足资本聚集的需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上出现了许多实力雄厚的大企业和个人。为了分散投资风险,也为了减少多数股东之间的摩擦,一人公司往往是它们的最优选择。第五,高科技发展的条件下,一些新兴行业如通讯、网络、电子计算机生物工程等,它们能否在竞争中取胜,资金的优势与企业的规模往往不是决定性的因素,而主要依赖于高新技术的先进程度和投资机会的准确把握,中、小规模经营更显优势,一人公司正符合了这一需要。

综上,现代市场经济中存在着繁殖一人公司的适宜土壤,如果在立法上不承认一人公司,这不仅无法消除实质一人公司存在的事实,而且不能有效地规制一人公司,防止一人公司的弊端。因此,从列支敦士登于1925年率先以立法形式承认一人公司开始,许多国家或地区先后承认了一人公司存在的合理性,并在立法上加以确认,体现了各国公司立法对一人公司从否定到肯定的趋势。我国现行公司法也修改了原公司法否定一人公司的规定,承认了一人公司存在的合理性。这不但有利于激励投资者的投资热情,吸引民间资本,扩大投资渠道,而且通过对一人公司专门设置相关制度,如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来防止一人公司制度的滥用。

(三)一人公司的分类

一人公司的分类按照不同的标准有以下划分:

1.形式意义上的一人公司和实质意义上的一人公司。形式意义上的一人公司是指该公司有且仅有一个股东,全部股份由一个人拥有的公司。实质意义上的一人公司是指在形式上公司股东人数为复数,但实质上只有一人为公司的“真正股东”,其余股东仅仅是为了满足法律上对公司股东最低人数的要求,或是为了真正股东的利益而持有一定股份的挂名股东而已。[10]实质意义上的一人公司在西方国家特别是美国大量存在。此外,家族式的公司也往往表现为实质意义上的一人公司。一般而言,其真实股东的最低持股比例不低于95%。

2.原生型一人公司和继发型一人公司。这是依据一人公司形成之时间不同来划分的。原生型一人公司是指公司由一个股东发起设立,在成立之时就是一人公司。继发型一人公司是指公司设立时股东人数不只一个人,但公司成立以后,由于公司股份的转让而使公司的股份全部集中于一人,从而使股东人数变为一人。

3.自然人一人公司和法人一人公司。这是依据一人公司的股东身份的不同而划分的。顾名思义,自然人一人公司的股东是自然人,而法人一人公司的股东是法人。

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一人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这是依据一人公司的公司形态不同而划分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规模相对较小,大多为中小企业。大部分一人公司尤其是原生型一人公司多属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中的一人公司相对较少,且基本上都是继发型的一人公司。除了个别国家的法律可以设立原生型一人股份有限公司,绝大多数的国家都不允许设立原生型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我国公司法只规定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而未规定一人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四)一人公司与国有独资公司和独资企业的比较

1.一人公司与国有独资公司

根据《公司法》第65条第二款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委托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不是一种新的公司形态,而是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种。它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最根本的区别在于国有独资公司有且只有一个股东,即国家。所以,国有独资公司在性质上属于一人公司。但由于它的设立人不是自然人也不是法人而是国家的这一特殊性,决定了它与一般一人公司的不同。考虑到我国国情,我国公司法将其单列一节作为特殊的有限责任公司加以规定。

2.一人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www.xing528.com)

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与一人公司相比,二者都只有一个投资者,所以在形式上,与其他企业形态相比,二者最为接近。但二者之间存在着本质的区别,不可混淆。主要表现在:[11]

(1)两者所属的法律范畴不同。个人独资企业受个人独资企业法或一般的民事法律调整,而一人公司受公司法的调整。

(2)两者的法律地位不同。个人独资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而.一人公司仍是法人。

(3)两者的法律责任形式迥异。个人独资企业的业主对外承担无限责任,而一人公司的股东只对外承担有限责任。

(4)两者的财产结构不同。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与业主的个人财产混为一体,而一人公司则有区别于股东个人财产的独立的法人财产。

(5)两者的注册登记的实质要件和程序要求有较大差别。许多国家法律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可登记可不登记,登记文件和最低注册资本金也没有严格规定,而一人公司必须依照公司法登记注册,且有最低注册资本金的要求。

(6)两者的税收待遇也不相同。当今世界绝大多数国家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只须交纳个人所得税,一人公司除股东交纳个人所得税外,还要交纳公司所得税。

此外,一人公司在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报告,必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而个人独资企业法则没有对个人独资企业的会计制度作出这样的强制性规定。

(五)公司法对一人公司的规制

由于一人公司存在上述的种种弊端,公司法在允许设立一人公司的同时,又规定了若干不同于一般情形下有限责任公司的限制条件。公司法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作特别的限制性规定是为了更好地保护交易相对人的利益,降低交易风险,防止一人公司可能产生的问题,建立起严密的风险防范制度,特别是要将公司财产与本人财产严格分离。我国公司法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规定的限制条件为:

第一,严格规制一人公司的设立过程。一人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万元,这一规定远远高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3万元的最低注册资本。并且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不允许分期出资,而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在公司成立后分期缴付出资,在公司成立后的2年内缴清即可。之所以做这样的严格规定,是因为一人公司的股东仅有一人,缺乏股东间的相互制衡,出于保证公司资本的充足与真实,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和对外经营的需要,而抬高设立门槛以防止股东虚假出资、抽逃出资。

第二,限制自然人股东设立一人公司的数量。一个自然人只能设立一个一人公司,并且该一人公司不能再对外投资设立一人公司。但这一限制只适用于自然人股东。而法人作为一人公司股东时,可以设立多家一人公司,并且法人设立的一人公司还可以再对外投资设立一人公司。

第三,更为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

1.公司的营业执照要载明一人公司是自然人独资还是法人独资;

2.一人公司的股东作出的决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且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

3.法定审计制度,即一人公司在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的财务报告,必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四,人格混同时的股东连带责任。为兼顾一人公司股东和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即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这既坚持了一人公司作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享受的是有限责任的待遇,同时也是对债权人的利益提供了较好的保护,以防止一人公司法人资格被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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