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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形式中的商业发展前景

时间:2023-08-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合伙的出现给商品经济社会的发展注入了新的血液,大大促进了商品经济发展的进程。在这种合伙关系中,有限合伙人向一般合伙人出资并由一般合伙人独立经营、独立对外以自己所有的和有限合伙人出资的财产承担责任。合伙发展至今,已突破了旧的合伙制度的种种束缚。现在简易合伙、民用合伙、商事合伙、有限合伙等合伙形式在许多国家的民法典或判例中都得以确认。合伙这种独特的经营方式正蓬勃发展,日益兴旺。

合伙形式中的商业发展前景

早期的合伙是由自然人的聚合而形成的一种经营方式,它有着自然人无法比拟的经营优势。合伙的出现给商品经济社会的发展注入了新的血液,大大促进了商品经济发展的进程。但随着商品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合伙经营方式也暴露出许多局限性:合伙对资本集中的有限性;合伙人对合伙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风险较大;合伙人协商一致决定合伙事务,经营灵活性较差等。为了克服这些缺陷,在中世纪地中海沿岸一些发达城市出现了一种叫做“康门达(Commenda)”的有限合伙。在这种合伙关系中,有限合伙人向一般合伙人出资并由一般合伙人独立经营、独立对外以自己所有的和有限合伙人出资的财产承担责任。有限合伙人只以其投资为限承担合伙风险,并分享收益。这种合伙把团体责任与团体成员责任相分离,较好地解决了合伙人对无限责任的畏惧,同时解决了投资与经营分离的问题。这种“康门达”组织进一步发展成为后来的两合公司。大陆法系国家大都赋予两合公司以法人资格。盛行于17世纪初的股份有限公司是公司的最完善形式,它的出现,使法人制度也最终完善起来。[4]

从不具有法律人格的有限合伙到形成以股份有限公司为代表的法人制度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1804年《法国民法典》对合伙有专门规定,但没有法人制度的规定。直到19世纪末《德国民法典》才将法人作为民事主体由成文法典固定下来。作为团体经营,公司与合伙相比,有着许多优越性:公司有完全独立于投资者的法定最低财产,对外能够独立承担责任;公司成员只以其投资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大大减少了投资者的风险;公司章程对社会公开,其经营相对人对公司状况有较详细地了解;公司有独立于投资者的意志和行为,经营方式灵活高效,适应市场能力强等。所以,公司制度在近现代得到充分发展并日趋成熟。然而,公司制度的充分发展并没有使古老的联合经营方式——合伙走向衰落,更没有使其灭亡。相反,合伙以其独特的经营方式在现代商品经济社会中占有一席之地。公司制度虽然克服了合伙的许多不足,但它不能完全替代合伙,而且合伙与公司相比,有其自身的优势:合伙人之间基于相互信任而组合,利益一致且集中,不致于因利益冲突而产生内耗;合伙聚散灵活,应变能力强;合伙不必像公司那样非得设专门机构,经营开支少;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商业信誉高,各合伙人经营责任心强;合伙人的投资份额一般只能在合伙人之间转让,合伙资产稳定等。(www.xing528.com)

合伙发展至今,已突破了旧的合伙制度的种种束缚。(1)合伙的独立民事主体资格在许多国家立法中已得以确立。从最初的一概否认到后来有条件的承认发展到现在大多数国家通过立法赋予合伙以独立民事主体地位表明,合伙这种团体和经营方式已经被社会广泛认可,同时也显示出合伙强大的生命力。(2)合伙人范围在不断扩大。在原来只准自然人之间建立个人合伙的基础上出现了法人合伙。美国合伙立法还确立了自然人与法人之间合伙、其他组织之间合伙、其他组织与自然人或法人之间合伙等不同主体之间可以组成合伙的制度。我国也有对法人间合伙的立法和实践。(3)合伙形式多样且逐步规范。现在简易合伙、民用合伙、商事合伙、有限合伙等合伙形式在许多国家的民法典或判例中都得以确认。合伙这种独特的经营方式正蓬勃发展,日益兴旺。可以说,自然人独资经营、合伙经营、公司经营等三种经营方式,每一种都有其他形式所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因此,这三种经营形式在商品经济社会中长期并存,各自都显示出旺盛的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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