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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出资与合伙企业资产管理

时间:2023-08-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于合伙人认缴的出资,在合伙存续期间不得撤出或请求分割。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合伙人出资与合伙企业资产管理

(一)合伙人的出资

合伙是集人合与资合于一体的组织,各合伙人对合伙出资是组成合伙的必然要求。各合伙人都负出资义务,否则不能取得合伙人资格。对于出资的方式、种类则可灵活处理。早在古罗马时期,对于合伙人出资就很灵活,出资的种类不论动产或不动产、物权或债权、现在的实物或未来的收入、单一物或聚合物,以及劳务、技术都可以用来投资,甚至个人信用亦可作为出资。各合伙人的出资不必相同,也不必相等。出资的份额和对出资的估价,由当事人自由协商并无任何限制。[47]

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对货币以外的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

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履行出资义务。各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实际缴付的出资,作为对合伙企业的出资。对于合伙人认缴的出资,在合伙存续期间不得撤出或请求分割。对于这一点似乎不会引起什么争议,但对于合伙期间合伙人能否要求增加出资则看法不一。有学者认为,合伙人出资之义务应以契约为限,如允许合伙人随时增加而不许其半途分割,则必纠纷时起。故纵因损失而致资本短少者,各合伙人即无请求增加出资的权利,亦无增加出资的义务。[48]这种观点是经不起时代挑战的。现代市场经济的法则是尽量加速资金流转,提高经济效益,同时保障交易安全。现今法律对于公司资本运营也都作了更为宽松的规定,如许多国家对于成立公司所应具备的最低注册资本从原来的法定资本制逐步转向授权资本制。公司注册资本的稳定性应该比合伙财产的稳定性更显重要,尚能灵活处理,合伙人增加减少出资又能算什么呢?何况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的是无限连带清偿责任,更显得合伙人出资分量要轻。当然合伙人也不能随意增加减少其出资,总得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方可,这是由合伙本身性质所决定的。

(二)合伙企业的财产

1.概念和性质

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企业财产的范围=原始财产+积累财产。

(1)原始财产。即全体合伙人的出资,是合伙企业成立的必要条件。主要包括:第一,合伙人的出资并不是全部构成合伙企业的财产,如劳务出资。第二,合伙人转让财产所有权进行出资,而构成合伙企业的财产是合伙企业原始财产取得的一般方式,但这并不意味着合伙人只能通过转让所有权的方式来形成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人也可以通过转让占有权、使用权的方式来形成合伙企业的原始财产。如合伙人可以用自己的房屋在一定时期的占有权和使用权折价成为出资,合伙人并不丧失对房屋的所有权;又如合伙人也可以以自己所有的注册商标权专利权和著作权等出资,合伙人仍然保留着自己对专利权所保留的权利。第三,原始财产是全体合伙人认缴的财产,而非实际缴纳的财产。

(2)积累财产。主要包括:第一,合伙企业成立后以合伙企业取得的收益(营业性收入等)。第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如合伙接受赠予的财产)。

2.合伙企业分割财产限制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是,《合伙企业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1)原则上不得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企业的财产具有独立性和完整性。

独立性指合伙企业的财产独立于合伙人,合伙人出资后就失去了对出资部分财产的所有权、持有权、占有权,合伙企业对原始财产和积累财产的财产权主体都是合伙企业而不是单独的每一个合伙人。

完整性是指合伙企业的财产是作为一个完整的统一体而存在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财产权益的表现形式只是按照合伙协议所确定的财产收益份额或者比例。

所以合伙企业在最终清算前,有权保障其财产的独立性和完整性,维护全体合伙人和合伙企业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合伙人都不得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主张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

(2)法律另有规定的可以请求分割。

根据退伙的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一)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二)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该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三)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

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

(3)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www.xing528.com)

合伙企业的财产是由合伙人依约定或依规定来管理和使用的,任何合伙人都无权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处分或转移合伙企业的财产,如果合伙人违背了约定或规定,擅自出让了其无权处分的财产时,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是保护善意第三人,换句话说是:在受让人的取得是公然、善意、无偿的情况下,合伙企业的损失只能向合伙人进行追索,而不能向善意第三人追偿,合伙企业也不能以合伙人无权处分其财产而对善意第三人的权利要求进行对抗,也就是说不能够以合伙人无权处分其财产而主张合伙人和善意第三人订立的合同是无效的。当然第三人明知合伙人无权处分或者是与合伙人同谋共同侵犯合伙企业权益的,合伙企业可以据此来对抗恶意第三人。

3.合伙企业财产的转让

指合伙人向他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全部或部分财产的行为。

(1)转让方式。

第一,外部转让,即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

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协议优先)。

须一致同意的原因:合伙企业的人合性特征。

第二,内部转让,即转让给合伙企业的其他合伙人。

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2)优先买权:指在合伙人转让其财产额时,在多数人接受转让的情况下,其他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于其他非合伙人购买的权利。

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因此使用优先购买权须满足两个前提:一是合伙人的财产范围约定的转让条件的限制,如合伙协议作了限制,则只能以限制来办理。如合伙协议限定为内部转让或限定为外部转让则不存在优先购买权的问题。二是须在同等条件下,主要指受让的价格条件。

(3)转让后的相关处理。

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须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依照本法和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4.合伙企业财产的质押

(1)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2)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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