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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合作企业的法律特征

时间:2023-08-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从股份合作企业的定义以及性质可以看出,股份合作企业具有以下特征:第一,资本合作与劳动合作相结合。在股份合作企业中,企业设立职工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股份合作企业还应在可分配利润中提取一部分进行按劳分红,用于奖励对企业有特殊贡献的职工。

股份合作企业的法律特征

股份合作企业继股份制与合作制企业之后产生,兼有股份制和合作制的因素,但不是股份因素与合作因素的机械拼凑,而是二者的有机结合。从股份合作企业的定义以及性质可以看出,股份合作企业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资本合作与劳动合作相结合。股份合作企业将劳动和资本这两种主要的生产要素结合在一起,既体现资本联合,也体现劳动联合。企业的资本主要由劳动者出资构成,企业职工既是劳动者,又是所有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共同劳动,这样就使资本与劳动直接结合。现实中,股份合作企业坚持以劳动合作为基础,即在人合与资合的结合中以人合为主,资合为辅,资合为劳动合作奠定了物质基础。

第二,股份合作企业实行合作民主与股份民主相结合的管理机制。在股份合作企业中,企业设立职工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职工股东大会是企业的权力机构。在职工全员入股和均衡持股的情况下,采取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如果存在职工股以外的股份时,应采取一人一票与一股一票相结合的方式,或将股份分为普通股优先股等做法,以保证民主管理,也兼顾股份平等。企业的一般事项和事关企业经营方针、利润分配等的事项,应当采用一人一票与一股一票相结合的方式。这种管理机制既照顾了职工与股东的双重利益,同时又体现了劳动合作与资本合作的原则。可见股份合作企业不同于股份制企业完全由资本控制企业管理,也不同于合作制企业中完全由劳动控制企业管理,而应是合作民主管理与股份民主管理的有机结合。(www.xing528.com)

第三,在利润分配上实行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按劳分红相结合。股份合作企业的职工既是股东又是劳动者,其收益由两部分构成,一部分是以其在企业中的劳动贡献所获取的工资收入,它体现按劳分配原则;一部分是以其投入的资本额获取的分红,这部分收益分配体现在企业税后利润的分配上。股份合作企业还应在可分配利润中提取一部分进行按劳分红,用于奖励对企业有特殊贡献的职工。应当明确的一点是,此中的按劳分配与传统意义上的按劳分配不同,传统意义上是指按劳动力价值或价格进行分配,这种分配是计入企业成本的,是作为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付给劳动者的,而股份合作企业中的按劳分配是指对企业的利润按照股东劳动的数量与质量进行分配[5]

第四,股权变动的限制性。股东不能退股,职工个人股在企业内部职工之间转让应予允许,职工离开企业时,其股份不能带走,只能在企业内部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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